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精選3篇)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1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單位)提出的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申請,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延長十日(或法定延長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特此通知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2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賠償決定書
( )工商行賠字〔 〕 號
賠償申請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
賠償申請人因認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現已審理終結。
行政賠償請求:
賠償申請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局認為:
如不服本賠償決定,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 篇3
[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復議機關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規定內容: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適用此文書。 如復議已經改變先前的行政處罰內容,此文書的落款應該是復議機關的名稱] 案號:( ) 交[決或復]執[ ]號 :(當事人)你(單位)因 (案 由) 一案,違反了 (行政處罰理由) 的規定,本機關已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做出了 (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你單位不服(處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 處理決定的復議申請已于 年 月 日審理完畢。復議決定書(文號)已于年 月日送達。由于(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未執行 字第 號復議決定書。(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你單位本應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畢,但你(單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據(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的規定,決定采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1、時間、地點、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據不同情況寫明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如:你單位對本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復議完畢且已經送達復議決定書的,寫明在送達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當事人(或代表人簽字): 職務: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