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處分決定范文(精選5篇)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篇1
20xx年,興隆洼鎮大甸子村林改時,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支部書記張興鐵、村支部副書記宮子建、村委會會計宮玉東三人商議,每畝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費用,合計收取資金56355元,其中用于林改費用支出33191.81元,余款23255.19元。截至調查組調查時,張興鐵手中保存4000元,宮玉東手中保存13356元,宮子建手中保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費收入及支出均未記入村財務賬;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實老促會的養驢項目時,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以收取項目保證金的名義按每頭驢200元的標準收費,共收取20800元,至調查組調查時,在張興鐵手中保存,未記入村財務賬;20xx年至20xx年,經大甸子村班子集體商議,將村集體公益林落實到個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補助59332.06元,統一收回交村會計宮玉東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漢旗紀委經研究決定,給予張興鐵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宮玉東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宮子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篇2
萬寧市紀委對市海洋與漁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港北監察中隊中隊長紀明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紀明忠在擔任萬寧市海洋與漁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港北監察中隊中隊長期間,執法不嚴,管理松弛、監管不到位,導致萬寧市20xx年伏季休漁期間,港北港口仍有漁民違規出海捕魚、在港口違規售賣漁獲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紀明忠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篇3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19xx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xx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xx年元月初和19xx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巨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篇4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xx年3月xx日(周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飲酒后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曾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9mg/100ml,屬醉酒駕駛。xx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涉嫌危險駕駛,于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xx年6月3日,江西省xx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不起訴。
曾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鑒于曾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并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
20xx年5月10日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篇5
何,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福建省xx縣人,本科文化,非黨。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至20xx年3月在茶平鄉農技站工作,20xx年3月至今在縣庫區移民開發局工作,其中20xx年3月起任縣庫區移民開發局辦公室主任。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間,何在未向所在單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未經領導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單位上班。經單位多次與其聯系,何其清仍未返回單位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
綜上所述,何其清身為縣庫區移民開發局辦公室主任,于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月21日期間,擅自不到單位上班已超過60天,造成不良影響,已構成曠工違紀行為。在調查期間,何其清不配合調查工作。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之規定,經20xx年2月8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何其清行政撤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2月8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xx縣監察局
20xx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