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學生開除處分的決定(精選2篇)
關于給予學生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00。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侗本﹛x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開除學籍處分。
北京xx學院
年十一月九日
關于給予學生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2
秦,男,1989年10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陸,男,1991年1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曹,男,1988年 7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3班學生。
黃 ,男,1989年 8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周,男,1987年 4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
經查,在20xx年2月21日至3月13日的20多天時間內,學生秦、曹、陸、周、黃預謀多次(其中黃參與一次),在我院與淮安信息學院之間的路段和商校西門口等夜間沒有路燈的地方,以在校大學生為目標,采用持刀威脅、追逐攔截、暴力毆打等方式對路過的學生實施搶劫,劫得小靈通、手機和現金等錢物若干。經公安機關審訊確定,秦等5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嫌搶劫罪。以上五名學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生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為嚴肅校紀,警戒他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八條,經機電工程系申請、學生處建議、學院研究決定給予學生秦、曹、陸、周、黃開除學籍處分。
如本人對此處理結果有異議,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