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決定書(精選2篇)
行政罰款決定書 篇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銀監罰〔20xx〕106號
單位名稱:中國農業銀行天津河東支行
地 址:天津市河東區大直沽中路與海河東路交口海河大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支行個人綜合授信貸款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支行分別于20xx年11月5日向丁發放95萬元、20xx年7月5日向楊X發放90萬元、20xx年3月14日向許發放49萬元、20xx年12月21日向王發放25萬元個人綜合授信貸款,用途為購車。檔案中留存的購車發票信息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發票開票信息比對系統”信息不符,且顯示“此發票未發售給銷方納稅人”,此外王XX25萬元貸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現對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你支行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罰款專用賬戶。賬戶名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會計部,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賬號: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處罰機關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xx年9月15日
行政罰款決定書 篇2
1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糧)罰〔20xx〕001號當事人:;(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當事人一案,本機關于20xx年X月X日批準立案,經依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經營“”,違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機關依法登記保存。違法事實認定的理由如下:1、本機關于20xx年X月從當事人倉庫里抽檢了標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和三個“”農藥樣品,經檢驗,生產批號為質量合格,另兩個批次不合格。一個是生產批號為含量為1.7%,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3%,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另一個是生產批號為含量為2.0%,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6%,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本機關向當事人及時當面送達了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當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不申請復檢,在法定申請復檢期限內也未申請復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判定標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和“”農藥為劣質農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過標準,同時違反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范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