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精選20篇)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
申 請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于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局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復并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2
申請人:師范學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營業執照號:
被申請人:xx市豐澤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局長
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泉豐環費字[20xx]0000)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局于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我局本著查明事實、化解矛盾的原則,主動溝通、積極協調,行政復議問題得到解決。
申請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xx市環保局
20xx年7月11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3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復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4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復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5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里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我廳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6
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7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于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xx年9月26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8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9
申請人:臺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岙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當日受理。
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準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0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新校區),____路____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1
正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正府行復決〔20xx〕4 號
申請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群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并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并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后,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于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2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發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 張某等七人
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張某父母已經去世,未婚未育,申請人系張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張某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雜工。該公司并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20xx年1月26日早上7時許張某打卡來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申請人家屬接到該公司經理的來電稱,張某被送到廣州市黃埔某醫院,后被轉至廣州某醫院治療。20xx年1月30日20時許,張某經醫治無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主要是因左額頭、左頂枕部受到較大接觸面鈍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腦內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一簽收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20xx年7月3日,申請人向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進行開庭審理。在20xx年11月28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的部分錄像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以及被申請人未經程序確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下就依自身調查做出決定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上述判決后,被申請人并未上訴,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
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在廣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顯示120接到急救電話時間為20xx年1月26日16時30分,結合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截止到14時39分的錄像,那么張某死亡時間應該在20xx年1月26日14時39分至16時30分,從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耳朵錄像可知,在工廠門口、廚房及工廠內均設置有監控錄像,然而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只能提供部分錄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訴訟開庭審理中,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錄像資料,而在申請人一簽收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去了派出所調取錄像所以再次認定為非工傷。但是申請人也曾經去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珠吉派出所觀看了錄像,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也主動提到該錄像,申請人認為該錄像也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因此張某于20xx年1月30日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以該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重新向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證人陳某、潘某的證詞及該公司對張某死亡的意見書。
2、我局工作人員于20xx年2月23日專門到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陳某做了調查筆錄,陳某證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間沒有收到關于張某受傷的情況。結合我局在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調取的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可知張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并沒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請給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營業執照及商事登記信息》、《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調查筆錄》、《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大法鑒中心[20xx]病鑒字第*號)、《送達回證》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張某于20xx年8月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任雜工一職。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張某被同事發現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黃埔區某醫院、廣州某醫院搶救。20xx年1月30日經醫治無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屬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認定死者張某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申請人不服向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增城區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增城區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收到判決后即重新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意見書。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并取得新的證據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再次作出不認定、不視同張某在宿舍休息時昏迷在地經搶救后死亡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分別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達死者家屬及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死者張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認定張某為工傷等主張,卻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3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4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復,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后,于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后,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于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于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后,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并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5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6
黃*:
你因不服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續發的《越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廣州樓巴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復函》(越人社函〔20xx〕號),于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復函。
經審查,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本復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7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余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于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復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余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后得到網絡回復,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于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后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系,但工作人員回復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布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準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于“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于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并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于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結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戶端手機用戶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注。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注,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注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戶端的用戶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并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說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于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范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淘寶網成立10余年來,沒有用戶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屬于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后免費贈送給用戶,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戶…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戶掃碼后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戶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后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系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并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于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有線電視臺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復》(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戶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戶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戶群,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戶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戶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征。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8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9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20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