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精選2篇)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 篇1
1、禁止在宿舍內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手機、項鏈、戒指、現金、充值卡應做到隨身攜帶以免丟失和被盜。
2、嚴禁盜竊他人物品,違者按盜竊價值10倍罰款并予以除名;情節嚴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不得將宿舍房門鑰匙轉交他人使用或保管,違者處20元罰款/次;對因此而發生的室內物品丟失、被盜,追究轉交人的賠償責任。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 篇2
1、住宿員工應經綜合部批準后,到財務部預交押金100元,方可按照批準的房間及床位入住。對未經批準私自入住及私自調換房間者處50元罰款并予以清退。
2、住宿員工必須服從宿舍管理員、舍長的管理,違者予以警告并處10---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搬出宿舍。
3、愛護宿舍內的門、窗、床、衣櫥等公共財物,造成損壞按原價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