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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6-05-17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精選17篇)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 議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無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無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無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無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按通用條件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安全生產監督,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按通用條件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無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件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7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按委托人要求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人民幣 ,比例為: 100% ,匯率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元)

      首付款工程開工后7日內30%

      第二次付款主體工程施工到一半30%

      第三次付款主體工程施工完畢30%

      最后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10%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按通用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⑵ 種方式:

      (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百色市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9. 補充條款: 無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

      A-2 設計階段: / 。

      A-3 保修階段: / 。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無

      4. 樣品用房無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注

      1. 工程立項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2. 工程勘察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1開工前28天內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1開工前28天內

      5. 施工許可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6. 其他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無

      2. 辦公設備無

      3. 交通工具無

      4. 檢測和試驗設備無

      委托人:

      監理人:

      年月日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2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__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__日內要出終止委托監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與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單)_

      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單)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部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程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備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部門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作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部門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種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應當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放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有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無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無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無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無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按通用條件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按通用條件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無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件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 7 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按委托人要求 。

      3. 委托人義務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6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人民幣 ,比例為: 100% ,匯率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按通用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⑵ 種方式:

      (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9. 補充條款: 無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

      A-2 設計階段: / 。

      A-3 保修階段: / 。

      A-4 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無

      4. 樣品用房無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注

      1. 工程立項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2. 工程勘察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1開工前28天內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1開工前28天內

      5. 施工許可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6. 其他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無

      2. 辦公設備無

      3. 交通工具無

      4. 檢測和試驗設備無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

      總投資: 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   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   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   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共計______個日歷天。______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兩份。

      委托人:              監理人: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代表人:(簽章)         監理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珠市口支行營業室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注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設置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字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何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字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題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實現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托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采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托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簽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托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的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節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既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的延長合同。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并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于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以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7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定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既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有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7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暫時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一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7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14天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有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有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是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加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1、國家現執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2、北京市現行的法規和規章;3、國家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北京市現行的規范和標準;4、本工程的設計文件;5、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加工訂貨合同、分包合同和監理合同;6、北京市現行的工程計價相關文件規定;7、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二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止(包括保修期),本工程施工圖紙上全部工程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理、進行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監理等工作,匯同建設單位協調與本工程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審查施工方的工程結算,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資料歸檔工作。

      第三條 設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條 外部條件包括:      

      委托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為:     

      第五條 委托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應予本工程設計交底前七日,向監理人提供本工程的設計文件。

      第六條 委托人應當在24小時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八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

      補償金額:               

      第九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十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除稅金)]: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十一條 保修期間責任:監理人負責保修期間的監督協調。

      第十二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670號文件確定):

      本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 萬元監理報酬按照工程總造價______的費率取費,監理報酬為 ______元整,包含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報酬合同金額的60%作為合同預付款,預付款為              _________元整,中期款金額合同報酬的30%為中期款,中期款為______元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合同金額10%的尾款,尾款金額為______元整。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十三條 滯納金標準為每日歷日; 萬分之三 。

      第十四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報酬,按 / 匯率計付。

      第十五條 獎勵方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再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一、監理師應認真負責的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

      1、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師不能勝任本工程監理工作,監理人應無條件更換能勝任本工程的監理師;如果監理師在工作當中不能夠認真負責的對本工程監理管理,每發現一次,監理人應對委托人進行合同金額3‰補償。

      2、監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監理協調會,定期協調會每周召開。

      3、監理人員的工作聯系電話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監理人員的工作聯系電話為:

      4、監理人應對駐現場監理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在監理服務期內為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人員辦理人身和自有財產的有關保險,并承擔有關費用,保險時間內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延長,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5、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必須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二)、監理機購及監理人員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守則,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向承包人推銷材料、設備,或有傾向性、排他性地變相推銷;

      2. 不得對材料用量、工程量進行虛假簽認;

      3. 不得不合理提高施工難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費用,獲取不正當收益;

      4.不得向施工單位介紹分包商或推銷材料、設備等;

      5.不得故意刁難承包人以謀取私利,損害建設單位的合法利益。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監理工作時間順延,不可抗力包括;

      1. 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 政府行為 :

      3. 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四)、 監理人員組成、人員資質及現場人員安排情況,作為本合同附件,監理部人員調整必須征得委托人同意。

      補充條款:隱蔽工程驗收中必須通知委托人到場參加驗收,驗收完畢后應向委托方提供驗收報告,監理人應向委托方提供監理日志。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7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_________________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8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協議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9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年月日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0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1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__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__日內要出終止委托監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2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__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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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 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 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 ,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 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 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 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 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 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⑴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⑵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 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 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 享有以下權利:

      ⑴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⑵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⑶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4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5

      第一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

      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

      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6

      委托人: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監理方監督的項目(以下簡稱________這個項目________)概述如下:

      項目名稱:季楓鎮鳳莊未來城污水處理廠項目

      項目地點:________

      工程范圍包括:土建、安裝。

      總投資:344.6萬元。

      二、本合同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①本合同的標準文件

      ②本合同的特殊條件

      ③雙方在實施過程中簽署的補充和修改

      四、總監理工程師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標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

      設備材料采購合同、會議紀要、談判紀要等。應在生效后三天內及時提交給監理人。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客戶代表常用的有。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當向監管機構免費提供以下措施

      1、符合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樓;

      2、監理工作所需的桌椅和數據柜;

      3、業主應提供完善的辦公和住宅制冷、制熱和生活措施。

      第十六條監理期間,委托方不得向監理機構無償提供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其工作。當涉及服務時,此類人員應接受總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并免費提供匿名服務人員。監督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事在責任期內玩忽職守的,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監事的報酬總額(扣稅)]:________

      賠償=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倍;工資比例(稅前扣除)________。

      注:委托人應在得知索賠事件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出索賠意向,否則視為委托人放棄索賠。

      第三十九條支付方式及監事報酬:

      工程造價10000元,監理費按投標價10000元。

      本工程監理費的`撥付,監理費的撥付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的監理費總額。

      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總額支付額外(額外)工作報酬:報酬=額外工作日和時間;監管報酬總額________分;監督服務________日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以人民幣支付無匯率報酬。

      第四十五條激勵措施:

      監理人提出合理建議為委托人省錢時,委托人應交給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兩份,乙方兩份。(本頁無正文)

      客戶(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主管(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郵政編碼: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簽署________合同補充協議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監理(乙方):________

      本協議是對延吉鎮美麗鄉村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補充。根據甲方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增加監理合同的項目內容,一致同意以下補充條款。

      1、項目范圍包括:入戶、綠化、路燈、下水道、外墻粉刷、圍墻。

      2、工程測量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的額外工程測量

    高架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7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范圍: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⑶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見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

      第二部份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經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的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的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監理義務包括施工過程中質量和安全的控制。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人在工程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準備階段

      (1)組織施工圖紙會審;

      (2)審查承包單位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3)審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4)審查承包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架構設置情況;

      (二)施工階段

      (5)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包括對商品混凝土的交貨檢驗、鋼筋等原材料合格檢測報告進行報審簽認;

      (6)參與工程質量的核驗,其中包括鋼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驗收;對階段性資料的核查;

      (7)對土方回填、基礎后澆帶、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基礎鋼結構安裝及主體各種型式的結構安裝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旁站監理,全過程現場跟班監督;

      (8)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項目,督促承包單位及時試驗,對重要項目現場監督檢查,審查試驗報告單;

      (9)參加各階段安全評價工作;

      (10)督促承包單位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隱患的工程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質監機構;

      (11)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督促責任單位落實處理措施;

      (12)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三)驗收階段

      (13)對竣工資料及專業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督促承包單位整改,并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14)協助建設單位成立工程竣工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  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份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⑴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及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及標準;

      ⑵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要點、設計要點及有關工程建設報批文件;

      ⑶監理合同及業主認可的其它監理工作文件;

      ⑷正式的設計文件、圖紙及說明;

      ⑸依法成立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合同或協議。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⑴監理業務范圍內有關分部、分項工程的設計圖紙、資料和說明。

      ⑵工程地質資料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⑶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⑴現場辦公用房和辦公臺凳。

      ⑵提供電話供監理人現場人員使用。

      ⑶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⑴__________________

      ⑵__________________

      ⑶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十七條 上述標準條件未提及的監理人的其他權利及責任,按該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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