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
1.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一
一、農藥的保管
1、基地要設立專門的藥庫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領用制度檔案。
2、農藥的貯存必須有專門的庫房,庫房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并配有滅火器。
3、不同種類的農藥要分類存放在專用貨架上,并掛牌標識。
4、庫存的農藥必須適時周轉,避免超過貯存期限。
5、農藥存儲地點必須遠離人群、動物,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
6、領取農藥時,必須開具批準單,審批合格后,方可領用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登記,不隨意存取。
7、領用的農藥品種、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發放范圍使用,不得私自更改處方單。
8、出入庫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并經常查看農藥的包裝,避免破漏現象發生。
二、農藥的配制
1、配制的農藥必須是公司允許使用的,不得私自擴大農藥品種。
2、農藥配制前,應查看農藥的包裝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確保農藥不失效和不含違禁成分。
3、農藥配制前,應認真參照說明書的配制濃度、稀釋倍數等。
4、農藥取用時,計量必須準確,不可隨意改變用量。
5、根據不同的噴霧器確定農藥配制的.加水量。
6、農藥配制時,避免灑落,污染周邊環境。
7、配藥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及居民點的安全地方。
三、農藥的使用
1、基地用藥必須由植保員現場指導監督,詳細填寫基地用藥記錄,并由植保員和基地負責人簽字確認,不得私自更改。
2、農藥當日配制,當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噴藥前仔細檢查噴霧器的開關、接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筒是否滲漏,以免漏藥污染。
4、藥劑散布宜選擇陰天或無風的晴天進行,避免高溫時間和大風噴灑。
5、農藥噴灑使用時,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要求散布均勻,注意葉片背面害蟲的防治,使藥后遇雨,應重新噴灑一遍。
6、若基地發生突發性病蟲害,植保員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進行防治,不得使用違禁農藥。
7、做好農藥使用的詳細記錄,內容須包括使用時間、農藥種類、數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獲時,隨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檔。
2.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二
物業園區消殺及農藥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及時消滅四害、有效地控制農藥的存放,規范農藥的使用,確保農藥在存放、使用操作過程中的安全性。
2.適用范圍:
管理處
3.過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蠅消殺至少每月2次,滅蚊蠅一般用敵敵畏、家蟲清。滅蚊蠅宜在白天進行,滅蚊藥液一般噴灑在陰涼潮濕的角落、綠籬花叢、各井道內、天臺及地下室陰暗處,滅蠅藥一般噴殺濕熱和有垃圾、腐敗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則上每月消殺1次,若發現小區老鼠較少,可視情況2-3個月消殺1次。滅鼠時間應定于22:00以后為佳,一般將滅鼠藥物投放在各陰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產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藥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圍或較陰暗的地方。
3.3在用煙霧機消殺完下水井后,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保井蓋與井圈連接牢固,穩當。
3.4本規定中消殺類農藥指保潔員用于消殺樓道、雨污水井、室內、蚊蠅、蟑螂、老鼠等及綠化員用于消殺園林植物病蟲害之類的藥品。
3.5要求消殺分包方將農藥、工具統一存放于倉庫,并指定專人進行統一管理。
3.6消殺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殺工具,及時歸還倉庫,在消殺過程中和消殺完后,嚴禁將任何藥品及工具置于樓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區域。
3.7除藥品有特別說明,消殺員應嚴格控制使用的濃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農藥兌16公斤的噴霧器31-45桶。
3.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學性,促進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活動。
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應了解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掌握質量與安全動態,促進工程質量與安全綜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督查依據:
(一)國家和行業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有關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有關合同文件。
第五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實行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質監總站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督查組成員對督查記錄及結論署名并負責,督查組負責人對督查的綜合結論署名并負責。
第六條督查工作應堅持嚴肅、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督查組成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詢問核查、隨機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綜合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及在建項目質量與安全狀況的抽查。
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對質量與安全問題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
在建項目質量狀況抽查包括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的情況,公路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3,水運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4-9。在建項目安全狀況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0-11。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督查計分方法詳見附件12。
第九條專項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的.關鍵環節、重要部位的質量、安全狀況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抽查,具體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章綜合督查要求
第十條部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總體情況,制訂年度綜合督查計劃。綜合督查每年應抽查不少于全國1/3的省份。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具體督查項目由督查組赴現場前隨機確定,一般選1至2個國家高速公路網或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其它重點公路在建項目,每個項目抽查合同段數量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項目總里程的30%。
水運工程具體督查項目根據建設規模、投資主體和水運工程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綜合督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報本地區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二)質監機構匯報督查項目的質量監督情況,安全監管部門匯報督查項目的安全監管情況;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四)確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六)督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七)督查組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項目確定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向督查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平面圖(標注主體工程施工與監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與監理駐地、拌和場、試驗室位置);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安全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綜合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督查組應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發現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時,應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該工序或作業區的施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督查組發現實體質量抽檢指標不合格時,應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測,對確定不合格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論證,實施修復或報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部質量與安全督查意見書于督查組完成督查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發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督查意見書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當被抽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有3項(含3項)以上評分不足6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時,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檢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實體質量關鍵指標有2項(含2項)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進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條當督查項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計1/3的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行為評分不足6分時,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在項目建設期內,同一被抽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兩次督查評分不足6分的,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單位,我部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違規、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當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產現場督查評價2項(含2項)以上評分為0分時,責令該合同段停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整改,并對相應的管理行為進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當督查項目中3個(含3個)以上合同段被責令停工,該項目暫時停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復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并予以通報。
被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評價4項(含4項)以上為0分,被抽查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其管理行為評價2項(含2項)以上為0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并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質量與安全督查資料應由專人整理、歸檔,可授權有關單位查閱。
督查資料包括督查計劃、督查記錄、督查意見、檢測數據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質量與安全督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四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為抓手,以禁用、限用高毒農藥監管和打擊制售假劣農藥為重點,圍繞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和重點區域,通過“抓規范、保質量、打假藥、促執法”,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水平,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健全農藥監管體系
按照農業部農藥監管“有機構、有職能、有人員、有經費、有設備”的五有標準抓好農藥監管體系建設?h農藥質量監督管理站負責全縣范圍內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備農藥監督專干,每個村要配備農藥監督協管員,并將專干和協管員名單報縣農藥質量監督管理站備案。農藥監管工作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農藥監管水平。
。ǘ﹪栏褶r藥經營條件的審查
按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年6月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農藥經營條件審查。具體審查內容為:
1.申請。農藥經營單位應先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條件、資格的審查,經審核合格后憑《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年檢。
2.受理?h農業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查。縣農業局對農藥經營單位進行經營條件審查。主要審查農藥經營單位提交的從業人員學歷、資質證明、營業場地及倉儲條件、安全防護設施措施、消防安全設施、急救設施措施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具體標準為:(1)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商品相配套的倉儲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措施、消防安全設施、急救設施措施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3)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并貼掛上墻;(4)銷售人員須經培訓考核且具備一定的植保專業知識,熟悉所銷售的農藥產品,能夠正確指導農民使用農藥產品,提供技術咨詢,熱心解答農民提出的技術問題,服務態度好;(5)積極配合農藥行政執法,一年內違法記錄不得超過2次。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ㄈ┩菩懈叨巨r藥定點經營
1.合理布局。按照省農業廳的要求,在全縣蔬菜優勢區域重點鄉鎮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蔬菜集中種植鄉鎮,不得核定經營高毒農藥,在糧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種植的鄉鎮,由縣農業局對高毒農藥經營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和確認,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計劃在全縣23個鄉鎮設立50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點。
2.完成受理、審查過程。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組織植保、經作、執法等專家對申請高毒農藥經營單位進行審查核準,對符合《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施辦法》(試行)條件的申請者,出具《高毒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準許經營高毒農藥。這項工作計劃在今年8—9月全面完成。
3.向社會公布,掛牌經營。對已取得高毒農藥經營資格的`單位,利用廣播、電視和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農業廳備案,同時在今年9月將對這些已經批準的高毒農藥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經營。
4.監督管理。對50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實行監督管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高毒農藥經營專柜”,明確專人負責,建立由縣農藥監督管理站統一印制的進銷貨臺帳,進貨要有詳細記錄,銷貨也要有明細銷售去向,農藥進銷貨臺帳應保存3年以上備案,做到進銷貨信息100%有記錄,流向100%可跟蹤,質量100%有保證。
(四)加強農藥銷售產品審查
根據《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業發號)精神,從年起,凡進入我省銷售的農藥產品全部實行入市審查制度。按照省農業廳的要求,為了從源頭上控制假冒偽劣農藥產品流入,營造良好的農藥市場秩序,促進企業銷售合法、合格的農藥產品,實現優質放心農藥產品全覆蓋。凡進入銷售的產品實行一產品一審查制度,對“三證”齊全產品標簽合法,產品經檢驗合格的農藥產品,由省藥檢所發放《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并向社會統一公布。為了配合省農業廳的統一部署,縣農藥監管部門負責督促進入我縣銷售的農藥企業主動到省藥檢所進行產品審查確認后,再到縣農藥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并對全縣范圍內的所有農藥經營產品進行檢查,登記造冊。檢查經銷商是否憑《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進貨;檢查所售產品標簽、標識、劑型、有效成份及含量是否與《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相符,檢查產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其他未登記成份。對于農藥產品質量或標簽不合格的,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省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確認函》的農藥產品的,取消其確認資格。同時,加大對未經審查進入銷售的農藥產品的監督抽查力度和依法清查力度。
(五)加大農藥市場監管力度
堅持“檢打聯動、打防結合”的原則,依法對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切實加大農藥產品標簽的查處力度,重點抽查農藥產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農藥成份,檢查農藥產品標簽標識是否合法規范,查處夸大功效與適用范圍的虛假標簽廣告。具體做法:
1.從今年6月起,對全縣所有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拉網式的全面清理,由縣農業局牽頭,聯合縣工商等部門取締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單位,現場檢查其經營范圍和資質,經營場地、設施,管理措施等,對無照經營和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堅決取締,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造冊,建立信息檔案,將符合經營條件的單位名單在縣電視臺或縣農業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并報省藥檢所備案。
2.開展農藥質量、標簽、廣告3大專項抽查,今年7—8月組織開展農藥市場專項整治活動,檢查甲胺磷等5種禁用高毒有機磷農藥,特丁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農藥產品,重點監管農藥批發部,各鄉鎮農藥經營店和統防統治組織及往年監督檢查中涉嫌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單位,加大抽查密度,重點打擊劣質農藥,對假冒、偽造、無農藥登記證產品的要一查到底,依法處理,對標簽內容不規范,夸大農藥產品功效等行為,要限期整改,并按《農藥管理條例》相關條款予以依法查處。
3.實行“黑名單”管理。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單位進行重點跟蹤監管,及時列入黑名單;對市場監督抽檢不合格農藥生產、經營單位和產品實行“黑名單”管理,進行重點監控。對于屢次抽檢不合格、產品中擅自添加隱性成份(特別是禁限用高毒農藥成份)和冒證生產農藥的不法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并上報省農業廳和國家農業部吊銷其農藥登記證。在第二年的營業執照年檢前,對已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不予經營資格確認,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訌娊洜I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經營素質
每年9至10月利用3—5天時間對全縣所有農藥經營者進行全面培訓,由縣農業局組織植保、植物栽培等方面的相關專家進行授課,考試考核合格者列入審查范圍。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農藥經營者,不得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不得進行農藥經營,以達到全面提高經營者素質要求。
三、組織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為加強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成立縣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縣農藥市場綜合整治工作,統一部署有關聯合執法行動。形成政府統一指揮、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責任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農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主抓農藥監管的日常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農藥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之一,建立工作責任制,把農藥監管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ǘ┘訌姴块T配合,形成合力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農業局牽頭,聯合縣工商等部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以農藥為重點的綜合整治活動,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農藥監管重點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5.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五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6.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六
物業小區消殺農藥管理規定
1、消殺農藥統一放在綠化倉庫,由綠化員負責保管,需使用時由綠化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領用。
2、農藥必須放在干燥、通風處,使用農藥必須配戴口罩、膠手套。
3、用藥時嚴禁抽煙、吃東西。
4、使用農藥必須在綠化工程師的統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嚴禁在炎熱、高溫、雨天噴施農藥。
6、農藥的配制由綠化工程師根據病蟲害危害的`程度作出決定。
7、嚴禁在人較多,特別是有小孩的地方噴施劇毒的農藥。
8、酸性農藥不宜與咸性農藥混合使用,以免對花草、樹木造成傷害。
9、使用過的噴霧器及時清洗干凈,空瓶統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10、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用藥,嚴禁浪費。
7.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七
第 1 條
為保護農業生產,消除病蟲害,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促進農藥工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農藥,系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制品。
第 4 條
本法所稱成品農藥,系指左列各款之藥品或生物制劑:
一用于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
二用于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
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各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農藥原體,系指用以制造前條第一項各款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份原料。
第 6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系指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準擅自制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涂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份之名稱與核準不符者。
第 7 條
本法所稱劣農藥,系指經核準登記之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份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二超過有效期間者。
三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第 8 條
本法所稱標示,系指標簽及仿單。
第 9 條
本法所稱農藥制造業者,系指經營農藥之制造、加工、份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農藥制造業者,得兼營自制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 10 條
本法所稱農藥販賣業者,系指經營農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第 11 條
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準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制造、加工或輸入。
申請農藥登記,應繳納檢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農藥標準規格及農藥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有變更,應于六個月前公告。
第 13 條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制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份及其他成份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范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準,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于第十二條公告后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 14 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為維護國民健康,確保農藥安全與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申請展延,得免檢驗。
第 15 條
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廢止及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或展延,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農藥制造業者應設農藥工廠,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外,并應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 17 條
經核準設立之農藥工廠,于訂購機器設備后,得申請購買所需之試車原料。
第 18 條
農藥原體之輸入,限由農藥制造業者申請。
第 19 條
輸入農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范或緊急防治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20 條
農藥制造業者,制造專供輸出之農藥,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受第十一條核準登記及第十二條農藥標準規格之限制。
第 21 條
農藥制造業者制造之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工廠為限。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制造工廠需購農藥原體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22 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后,始得登記營業;其申請審查之相關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申領農藥販賣業執照,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批發或零售,主管機關得指定依第一項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經營之。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農藥販賣業者,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第 24 條
農藥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第 25 條
農藥販賣業者,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于歇業或變更后十五日內,申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撤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名稱,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7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份證統一編號;其販賣,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28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應備具帳冊,就農藥種類份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及銷售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帳冊應保存三年。
第 29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超越登記內容范圍,從事虛偽夸張或不正當之宣傳或廣告。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于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并向傳播機構繳驗核準之證明文件。
前項之申請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所雇用之推銷人員,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并取得身份證明。
前項登記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經核準進口之農藥原體,限于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成品農藥之份裝,限由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之。
第 33 條
試驗研究中之農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34 條
農藥販賣業者,如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第 35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應以專櫥加鎖貯存,置于安全地點。
第 36 條
農藥之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農藥之運輸、倉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所、倉庫及制造、加工、份裝等場所執行檢查,并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農藥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任務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
第 40 條
查獲涉嫌之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鑒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盡速鑒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41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并協助人之姓名及身份等保守秘密外,并應給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
第 43 條
制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4 條
制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份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販賣、份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 4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或依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之農藥委讬加工管理辦法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制造。
第 4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三擅將第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范之農藥出售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者。
第 50 條
(刪除)
第 51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5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各級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53 條
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及制造、加工、份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沒入之。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者,其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沒入之。
依第一項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依第二項沒入之劣農藥及依第三項沒入之物品;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5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八
一、指導思想
以構建完善現代農業發展新格局,服務“三農”為宗旨。促進我市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營造法治、公平、規范的農資市場環境,以涉農法律、法規為依據,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等違法行為,深入推進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切實做好農資打假執法和監管工作,保障我地區“備春耕”生產順利進行,為我市農業生產安全保駕護航。
二、工作目標
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對農資產品的監管力度,主要是對以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農作物種子為監管重點,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轉基因玉米種子、套牌侵權種子、未審先推種子、無證生產經營種子、未按要求備案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和標簽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轄區種子經營門店抽查覆蓋率達到80%以上,被抽查門店經營的品種抽樣覆蓋率達到30%以上。被檢查企業經營檔案、包裝、標簽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體經營活動備案率100%。按時辦結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轉辦督辦的舉報等案件,及時向相關部門書面反饋。加強種子案件查處,對結案案件公開曝光并上傳《中國種業大數據》信息平臺。
農藥等農資產品的監管,農藥許可、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購買制度,嚴厲打擊生產經營禁用農藥、假冒偽劣農藥、特別是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檢查臺賬不健全、標簽不規范等行為落實情況。突出重點,明確分工,狠抓落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違法行為,保障農業生產順利進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為20xx年農業生產打下良好基礎。
肥料等農資產品的監管,以復混肥、配方肥、有機肥、水溶肥微生物肥為監管重點重點檢查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產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經登記、一證多用、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肥料產品中含有有毒成分、肥料產品標簽不規范、標簽標識混亂、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
三、工作重點
農資打假行動以關系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種子、農藥、肥料等為監管重點。種子質量監管是重中之重,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轉基因玉米種子、新種子套牌侵權、無證生產經營、未審先推、包裝標簽不規范、檔案不規范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和使用禁用高毒農藥,以及無證生產農藥、一證多用、套用或冒用農藥生產登記證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經登記、一證多用、假冒偽造登記證、肥料產品標稱具有農藥功能等違法行為。對轄區內農資生產企業和經營門點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重點是鄉村級農資零售市場和經營門點,農資掛靠、代銷和承包經營戶等。對已經喪失相關資質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依法予以清理。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農資的黑窩點,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堅決予以取締。
。ㄒ唬┓N子管理
1.農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1)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申請領取其它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審核,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2)經營農作物種子的企業在有效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憑市場監督部門核發的合法證照到市農業農村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經營。
。3)受委托代銷不分裝農作物種子的經營單位,到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市場準入手續后方可經營。
2.打擊未審先推及越區種植
。1)農作物種子經營企業不準引進和銷售未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對于試驗、示范的品種,經省農業農村廳批復后,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備案管理,申請單位方可按批準條件安排非經營性質的試驗、示范,并與農戶簽訂示范合同,給農戶造成損失的要進行補償。
。2)禁止引進、銷售越區品種。對銷售越區品種或因越區種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3.加強種子質量管理
。1)嚴禁銷售假劣農作物種子。以一般品種種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緊俏種子進行“易名”銷售的,“一種多名”或“一名多種”的及經營種子質量標準達不到種子標簽標注指標的,按經營假劣種子處理。對重點品種進行質量抽檢。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使用者損失的要承擔賠償和其他責任。
。2)農作物種子經營單位調出或郵寄出我市行政區域的種子,必須向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申請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調運、郵寄。
(3)加強種子標簽檢查。銷售的農作物種子必須符合《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4)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管理在本市內進行的農作物種子預備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測試。新品種的推廣,必須通過試驗、示范。對某些品種在試驗或使用過程中存在嚴重缺陷、退化及適應性差等突出問題的,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提出停止經營銷售意見,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農業農村廳后,對該品種實行市場退出制度。
。5)加強對退出種子市場品種的檢查。按照省農業農村廳文件要求,對退出種子市場的品種,停止其經營、推廣。
4.建立農作物種子經營檔案
農作物種子經營期間,各種子經銷單位必須建立農作物種子經營檔案,內容要填齊填全。完整的經營檔案要記載種子的銷售去向、銷售時間、銷售數量、聯系方式、進貨數量、該批次種子的檢驗合格證。銷售種子必須使用統一的農作物種子銷售憑證及種子經營檔案臺帳,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并保存兩年。銷售發票上要填寫種子正規名稱,不允許填寫品牌名稱、代號或土名。
5.嚴厲打擊虛假廣告行為
對發現的農作物種子虛假廣告行為,未審定的品種或夸大其詞、斷章取義等虛假內容的廣告行為,移交市場監督部門處理;對因虛假宣傳造成使用者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建議市場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
6.加強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的管理
凡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條件,并持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企業,到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備案后,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批準后,方可在我市境內從事農作物種子生產活動。種子管理部門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種子企業生產的種子進行田間檢驗,確保種子質量,使生產的種子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在種子基地播種期前后,對轄區內種子企業的制種情況和落實基地情況進行排查,全面準確掌握種子生產者名稱、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信息;在種子生產花期,對轄區內玉米、水稻制繁種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制繁種基地無證生產、套牌侵權、生產非法轉基因種子等違法行為。
7.嚴把種子進貨渠道
種子經營單位應及時、詳實地向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提供種子來源、數量、品種名稱、該批次種子的檢驗合格證,經檢驗、核實備案后,方可上市出售。
8.加強轉基因種子監管。
從基地源頭治理和市場流通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和銷售轉基因種子的違法行為。一是強化制繁種生產環節監管,對備案制種田塊實行全覆蓋檢查,開展轉基因成分檢測,嚴防非法轉基因種子制種生產;二是強化流通環節監管,對轄區內種子企業、經營門店經營的種子開展轉基因成分抽檢,嚴查轉基因種子非法銷售,利用轉基因試紙條快速檢測手段,為農民提供檢測服務;三是深入村屯開展入戶倒查。要深入村屯開展以玉米種子為重點的轉基因成分抽樣檢測。要追根溯源,嚴查非法生產經營主體。四是加大檢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訪、群眾舉報等多種方式,對涉種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要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提高案件辦結率。
認真對待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群眾投訴的.和舉報的案件線索,符合立案條件的要依法立案調查處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規定程序報告或移送;對經營和使用環節發現的假劣種子線索,要深挖源頭,摸清假劣種子生產經營鏈條,實施溯源打擊。對線索明顯、事實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商請當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從物流信息、資金往來和賬戶憑證等方面固定證據。對涉嫌犯罪的假劣種子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r藥管理
1.加大農藥標簽管理力度
嚴格執行新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對拒不執行的,從嚴處理。
2.加強對國家禁用限用農藥的管理
把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的管理做為長期工作來抓,一經發現,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同時要求農藥經營單位,長期堅持建立高毒農藥和鼠藥購銷臺帳。
3.加強對農藥質量的抽檢
對重點農藥品種進行不定期抽檢,嚴厲打擊摻雜使假、質量不合格等行為。根據用藥實際,重點檢測農藥有效成分含量,及產品中是否含有禁限用高毒農藥和未登記成分。
4.加強對藥肥混用產品的檢查
對水稻床土調理劑類、作物生長調節劑類以及部分種衣劑,涉嫌混有農藥成分的加強檢查,一經檢出,一律按無農藥登記證處理。
。ㄈ┓柿瞎芾
加強對肥料登記證號的管理,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重點查處無登記證號、冒用登記證號肥料產品。
四、工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把農資打假行動落到實處
市農業農村局成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ǘ┙ㄕ铝⒅,落實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
農資經營業戶作為農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充分認識農資安全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農業農村廳、市政府的相關要求,落實安全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保證進貨渠道正規,產品質量合格,銷售記錄完整,做到制度完善,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工作到崗,切實保障農業生產經營安全。
(三)加大案件查處力度
要組織精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訪等形式,嚴厲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加大生產經營假劣農資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集中曝光重大假劣農資案件,以達到警示和震懾的作用。對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給予打擊。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打假氛圍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多種媒體,加大對冬春季農資打假行動和農資打假監管工作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全面掀起農資打假和監管工作的高潮,確保20xx年放心農資下鄉進村。
9.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九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反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10.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十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安委會特制定:
、狈彩枪窘y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1.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十一
后勤物業園林綠化部農藥使用管理制度
1.為保障人身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農藥的員工,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所指農藥包括用于防治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藥劑,以及提高這些藥劑效力的輔助劑和增效劑、調節植物或昆蟲生長發育等的藥劑;
4.公司綠化部是本公司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5.公司綠化部應對使用者所使用的農藥的質量、效力和使用范圍等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6.公司綠化部應對農藥使用者進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和農藥安全使用技術的培訓和指導。農藥使用者有義務接受培訓和指導;
7.購買的農藥,必須具有完整的標簽,載明如下內容:
(1)農藥名稱;
(2)規格;
(3)國產農藥的標準號、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準產證)號、注冊商標及進口農藥登記證號;
(4)凈重或凈容量;
(5)生產廠名、地址;
(6)農藥類別;
(7)使用說明;
(8)毒性標志及注意事項;
(9)生產日期或批號;
(10)有效期。
8.不得購買和使用標簽內容不齊全或鑒別不清、包裝破損及過期的農藥。
9.農藥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簽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增加用藥濃度和數量;配藥和施藥時要做好預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環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品種;
11.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高毒農藥不準用于滅鼠;禁止使用農藥毒殺魚、鳥、獸等動物;
12.農藥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與農副產品或其他食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清洗農藥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
13.要設立專用農藥倉庫,指定農藥管理員,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制度和農藥安全使用規章制度;
14.公司的專職植保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
12. 農藥的管理制度 篇十二
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
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
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