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高令申請書(通用2篇)
1. 解除限高令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事情事項:解除對申請人限制消費措施。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8日,貴院作出(20-)魯0203執恢號限制消費令,對被執行人青島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限制消費,申請人認為貴院應解除上述對申請人的限制消費令,理由如下:
一、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在被執行人青島技術有限公司股權已轉讓他人,申請人不再擔任被執行人青島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申請人不應被加入限制消費令。
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已與被執行人青島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李、紀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抵押房產處置完畢后,(20-)魯0203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的全部債權債務消滅。
綜上,申請人不是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且該案是有抵押房產可供執行案件,不應采取信用懲戒、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特申請解除對申請人限制消費措施。
2. 解除限高令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成都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區。
被申請人:楊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區。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被申請人楊某采取高消費限制令,以便有效執行已經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成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成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申請人貨款228900元、違約金200000元、申請人墊付的`案件受理費3250元和財產保全費用2670元。申請人以楊某為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貴院已于20xx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決生效后,時至今日,被申請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一直逃避執行,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致使申請人上述生效債權不能依法得到執行,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現為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向貴院申請向被申請人楊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促使楊某盡快配合貴院完成執行工作,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望貴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