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合規風險自查報告(精選2篇)
1. 銀行合規風險自查報告 篇一
總行合規部:
本人,現任支行副行長。根據總行“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精神,本人結合自身崗位與職責認真開展了合規風險全面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況
本人于20xx年4月份從原信用社調入原信用社,20xx年元月開始在原信用社任副主任并兼任信貸員職務,主要負責xx鎮xx村、xx村、x社區片的信貸業務。現任支行副行長,包片責任區仍和以上一樣。從副主任到副行長近8年來,除了協助領導做好本職崗位的管理職能外,還兼任從事信貸業務。以下主要從信貸業務的合規自查分析總結。
本人從20xx年開始發放貸款(當時稱為經辦人、現稱為第一責任人),所經辦的貸款總額近3億元,貸款客戶對象主要涉及農業種、養殖、農民生活、消費信貸,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金貸款,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周轉貸款等多個領域。截止20xx年6月末,經辦貸款賬面余額5786萬元,約占支行各項貸款余額的%。其中有10筆,金額23萬元貸款為不良貸款,個人經辦貸款不良率為%。不良貸款主要為20xx年至20xx年間形成,20xx年后至今無一筆不良貸款。
二、存在問題
總結過去經辦貸款形成不良的因素主要有:
1、信貸工作經驗不足,貸前調查不能全面深入,細致分析信貸風險。20xx年時期,因當時有支農再貸款的大力支持,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已有很大改觀,經營性流動也較為充足,信用社的信貸投放也逐漸擴大。當時聯社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欠缺與不足,如信用查詢沒有建立,基層信貸審批權限較高。本人在此期間經辦了大量的國家機關公務員、教師,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貸和保證擔保貸款。在經辦這些貸款時往往只注重貸款的擔保形式,而未著重強調第一還款來源的重要性與充足性,對借款人的誠信度狀況也缺乏足夠的深入了解,對貸款用途的真實性也未能做到具體、細致的調查,比較過分的.相信借款人的介紹,這也是從業經驗不足而造成的。
2、在貸后檢查方面也存在跟蹤檢查不到位,或未能及時行使檢查責任,寬容心過高。例如過去發放的個人貸款大多以購戶或建房(公務員、教師自貸、保證擔保較多)。在貸后檢查時發現有些為個人經營所用,也有臨時挪作他用的現象,但在跟蹤檢查發現時,只督促借款人盡快歸還貸款,而未及時對借款人做出相應處罰措施。
3、盲目相信領導介紹的貸款,例如本人經辦的一筆貸款,借款人為上級領導介紹,保證人為國家公務員(法院工作人員),后因借款人經營不善為逃債而下落不明,該筆貸款雖已通過訴訟,但債權至今難以落實。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為主觀因素造成,另一方面相關制度的欠缺也風險管理上的不足。而隨著總行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操作流程的不斷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的內控制度和通過教育、培訓對員工個人素質的不斷提升,近年來此類現象已未發生。從目前的審貸分離及審批權限的上收也從一定角度上杜絕了這類現象的發生。
而貸款責任追究更是對這一現象的有效處罰,近兩年來通過貸款的責任認定、追究,有效地督促了信貸員清收責任貸款,防范新增不良貸款,在貸款調查時做到了盡職盡責,貸款發放后及時跟蹤檢查和管理,資產的安全性得到了進一步提升,流動性與效益性也得到了保障。
今年是合規文化建設年,良好的合規文化是我行各項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相信在今后的發展中,隨著我行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健全,員工合規意識的不斷提升。員工能在今后的履職過程中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合規風險的正確關系,嚴格踐行合規職責,最終達到防范和化解風險目的,促進我行各項業務又快又好的發展。
自查人:
20xx年7月12日
2. 銀行合規風險自查報告 篇二
根據函[20xx]257號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支行員工不良行為排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進行自查,自查情況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現差錯較多、任務完成不及時、敷衍、推諉等責任心不強、作風不扎實的行為;
2、未有經常遲到、曠工、早退等不遵守勞動紀律和情緒低落、工作消極的行為;
3、未有經常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等集體活動的行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戶紅包、手續費,索取財物或借用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報銷各種費用、謀取個人私利的行為;
(二)日常生活行為方面:
1、未有經常出入歌舞廳、賓館、娛樂場所等,消費與正當收入嚴重不符的行為;
2、未有經常以錢物為賭注打牌、打麻將或參與賭ball、玩游戲機等其他變相賭博的行為;沒有涉嫌“黃、毒、黑”等違法違紀行為;
3、未有長期拖欠貸款、借款不還,或信用卡惡意透支,或經常找人借錢的行為;
4、未有從事第二職業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幫助親戚、朋友做生意的行為;沒有上班時間傳呼、電話不斷,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的行為;沒有經常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期貨或參與傳銷的行為;
5、未有因家庭重大變故,造成情緒波動較大的行為;沒有經常深夜不歸或夜不歸宿的行為。
(三)業務管理方面:
1、未有對金融規章制度及上級的精神不認真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情況,明確本單位或本部門各業務操作崗位職責;
2、未有對業務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的情況,及時解決網點需要解決問題;
3、未有對違紀違規行為或業務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制止、報告和處理的情況;
4、未有辦理業務越權行事的行為,未有網點、部門負責人違法違規辦理業務的情況;
5、未有財會部門主管、主管行長、行長不堅持每旬、每月、每季對所有尾箱現金進行清點的情況;
6、未有不按規定安排對重要崗位進行輪崗的情況。
(四)業務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規定對賬而出現賬賬、賬實、賬表不符的情況;未有未經會計主管審核或授權,擅自辦理入賬、提出交換、電子匯劃的行為;
2、未有偽造、涂改變造憑證轉移資金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現象;
3、無單人上門收款、送款違反規定程序辦理上門收款業務和辦理印鑒卡、重要憑證等業務的情況;無不嚴格執行每天營業終了雙人清點尾箱現金或清點后不登記、不簽名的情況;
4、未有擅自動用庫存款墊付其他款項、白條抵庫的行為。無收、付款時偷張換張,隱瞞不報出納長款的現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戶存折(單)、銀行卡及密碼的行為,并替代儲戶取款現象;
5、未有允許單位和個人超額提現或對大額提現不按規定報告、報批的情況;未有開戶審查不嚴、違反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辦理個人儲蓄開戶手續辦理公款私存的行為;
6、未有未按規定私自為客戶辦理掛失手續,盜取客戶資金的現象;未有越權或虛假簽發存單、憑證式國庫券收款憑證、個人存款證明及其他存款單證的行為;
7、未有故意隱瞞和掩蓋借款人的真實資信情況,提供虛假的貸前調查報告行為;
8、未有超越職權和范圍用印行為,無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用印行為;未有私自將單位介紹信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9、未有私自將押運路線透露給他人的行為;
10、無不按規定辦理業務授權的情況;不存在混崗操作現象;
11、無故意違章操作,有章不循行為,未有風險苗頭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