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精選16篇)
1. 合同糾紛 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現住 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 街道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現住 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 街道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李某返還原告楊某欠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及利息__________;
2、訴訟費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_____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合同糾紛 篇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
民事起訴狀
原告: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住xx市xx區xx街號樓xx室,郵編:電話:
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住xx市xx區號,郵編: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保修款62259.24元,延遲支付的違約金巧6694.12元;以上兩項共計68953.36元;
2、以上金額截至20__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則以62259.24元為基數,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xx月xx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某地的某項目B區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于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掛靠經營,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或者業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規定了發包人對于欠付工程款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為。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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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糾紛 篇三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之間在20__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后來,也就是在20__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是在明知被告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三區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贝疝q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芍I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因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辯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答辯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的締約過錯責任。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靵y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谶@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不屬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這就是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4. 合同糾紛 篇四
20__年8月,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件藥品購銷合同糾紛案件;景盖椋涸驺y鑫醫*公司與被告旬陽縣醫院自20__年起就訂立了藥品購銷合同書,雙方形成了長期藥品供購關系。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旬陽縣醫院未能及時結帳,逐漸拖欠貨款。同時,原、被告雙方還對合同項下藥品的價格發生爭議,銀鑫*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在起訴追索貨款的同時,向法院主張因被告將大量訂單違約轉與他人,而導致其業務萎縮,利潤下降的期待利益損失。人民法院在審理期待利益的過程中,產生了認識分歧。
所謂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于能夠享有的,而因為另一方違約,使其在事實上不能享有的交易成果或好處。目的是使非違約一方處于假如合同履行,他所能得到的處境。雖然期待利益這一名稱在我國民事法律字面中并沒有出現,但這并不影響其對我國相關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關于期待利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規定合同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兩個部分:①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②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是一種大的損失賠償原則即為完全補償原則。但該條有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是損失賠償額的可預見性規則。該條對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規定是非常全面的,并且,它首次規定了對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期待利益的賠償問題。從民法理論來講,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根據民法典律關系的特點,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定金。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等價原則,違反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更側重于補償性,即違約責任重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而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害。這種損害就包括了合同未違約方對正常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作為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種財產損害后果,具有如下特征:(1)未來性。它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2)期待性。期待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因此期待利益的損失也就是當事人所能夠預見到的損失。(3)合理性,該利益必須是當事人所能夠合理遇見到的,不能不具備現實性。也就是說,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
對于期待利益的確認,在我國主要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兩種理論.很長時期里,必然因果關系說占據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地位,其要求合同未違約方證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使自己原本已經履約的行為毫無意義,且期待利益唾手可得,這樣才可主張期待利益。隨著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理論研究的深入,這一理論受到了批判。梁*星教授認為它混淆了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為法律的任務在于協調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法官在裁判時主要是依據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公平正義的觀念以及善良風俗習慣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學意義上的“客觀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違約責任的成立。筆者認為,必然因果關系太過抽象、苛刻和難以操作,它只能作為一種哲學上的思考,不益于作為司法判案的一種依據。國外許多法律制度都采納了因果關系的兩分法。兩分法基本原理的前提是要確認違約行為或者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是否是守約一方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即考察是否沒有這樣的行為或事件,就沒有損害的發生。至于未違約方是否履約則在所不問。在我國,必然因果學說雖然受到動搖,但相當因果關系并沒有被法律界所廣泛接受。相當因果關系說并不要求法官對案件的因果關系去追求其“客觀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只是要求判明原因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通常存在的可能性。依據相當因果關系說來確定“期待利益”的話,則期待利益的喪失是否是對方違約行為的結果成為法官衡量因果關系是否成立的唯一因素。即法官可不考慮守約方是否已經為交易支付了進貨款、運費等成本消耗。除此以外,法官還得依法考察“法律的原因”是什么,再依據可預見規則來確定.
通過對理論的分析,可以看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期待利益的構成相對寬松一些。本案關于期待利益的法律適用在判決書中表現為:對第三項增加期待利益訴訟請求的論述,即雖然被告旬陽縣醫院在合同外購買別家公司藥品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但銀鑫*司主張的期待利益損失缺乏合同中關于購買數量的具體約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可能獲得的合理收入,故原告的期待利益不予支持。
從法院認定理由中,我們得知,原告的期待利益是客觀存在的,但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原告主張,原因在于其主張的期待利益損失缺乏合同關于購買數量的具體約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
本案法官采納了相當因果關系的理論,首先認定期待利益的損失是由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同時對期待利益的構成又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思考: 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 3、一般說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某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4,期待的內容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失的種類及其數量;5、期待利益是違約方合理預見的。
根據以上內容分析,該判決在認定期待利益時,將是否存在可能發生的種類及各種損失的大小在合同中的明確體現作為期待利益在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標準及組成部分,在原告中標后并未約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數量,致使可期待利益難以確定,即法官難以依據合同計算出假如合同履行對原告所能帶來的價值。(若要具體計算期待利益又很復雜,大致可分為成本分析法、平均利潤分析法等方法。)故原告對損失的舉證義務并未完成。同時在我國醫藥購銷領域中,無論社會公眾,還是合同雙方,甚至是裁判官或律師都很難要求違約方(醫院)去合理預見未違約方(供應商)的期待利益損失。這一點,也可能導致本案期待利益損失不能成立。
5. 合同糾紛 篇五
原告:王,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法院
具狀人:
20xx年6月25日
6. 合同糾紛 篇六
原告:性別x,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性別x,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x年x月份、x月份和x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x元;
2、拖欠的xx年xx月份和xx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x元;
3、拖欠的x年x月份和x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x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x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x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x元;
8、xx年xx月至x年xx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x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金人民幣xx元;并支付xx年x月x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秘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為證據的,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資長達幾個月之久,并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業務人員,不僅要供養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xx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如何談得上“嚴重”情節。基于此,原告的行為也不會構成《勞動法》2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維護弱勢的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月x日
7. 合同糾紛 篇七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的真實性。
根據原告證據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收條”卻極其不規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還款的根據。 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即: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20xx年 6月 25日
8. 合同糾紛 篇八
原告: ,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男,漢族,19xx年9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電話: 。
被告:,女,漢族,1x年x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購房定金款共計人民幣xx萬元整;
2、判令被告方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房協議和房屋買賣補充。協議中約定被告將其名下的位于西青區號房屋賣給原告,總價款人民幣xx萬元整,過戶費及稅金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方負擔,購房合同的`定金總計為人民幣x萬元整。并約定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房屋的過戶手續并騰房。協議簽訂當日即20xx年10月13日,
原告根據雙方約定,分別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取款xx萬元付給被告作為購買此房的定金。之后,被告改變賣房的主意,單方違反合同,不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與原告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不接聽原告的電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被告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并為原告辦理房屋過戶和騰房做準備工作,而被告卻總以各種理由推脫,時至今日已5個月有余,原告即無法拿回支付的定金款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的這種違約行為已使原告在財產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巨大損失。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協議中明確的約定和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 月 日
9. 合同糾紛 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 ________ 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________ 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 合同糾紛 篇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內蒙古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并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針對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原告的物品“全部融化”與被告無關。首先,原告舉證的證據保全只說明數量問題,但不能證明是被告的原因導致“全部融化”。因被告提供的是冷庫,且冷庫的常溫是零下10度左右。而“全部融化”除非是零度以上。但零度以上的情況除非連續停電幾天,才可能發生。而被告連續每月的電費都在1萬元左右。庭審中,被告舉證證明:自原告九月份將其物品存放在被告處,被告連續交納的電費證明,根本沒有發生過停電的現象。至于發生了租賃場所變更,也是由大冷庫轉變到速凍庫,且都是在大冷庫內發生移動,根本沒有移動到大冷庫的室外。也就是一直在零度以下的環境操作。所以,原告的物品無論如何也不會在被告的冷庫內發生“全部融化”,F原告的舉證也不能證明是因被告的過錯導致“全部融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所以,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是為了原告的利益而變更了存儲場所!妒称钒踩ā返4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独鋬鍪称肺锪靼b、標志、運輸和儲存》標準明確:“冷庫內冷凍食品應按食品類別分區域放置,防止串味與交叉感染,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或其他雜物混存。”本案原告存放的各類水餃、餛飩、羔羊肉,是易變質、易串味的特殊食品,并且沒有向被告說明該物品的性質,也沒有出示相關書面材料來要求被告進行特殊保護。由于大冷庫儲藏的物品種類繁多,性質各異。當被告發現可能會導致原告的物品變質,被告便為了原告的利益,多次聯系原告,可原告連續四天電話不通,辦公室也無人,發短信也不回。情急之下被告變更了存儲場所,并非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所以,被告的行為也屬于無因管理,何況也沒有證據能證明“全部融化”與被告有任何聯系。因此,原告的訴請與事實不符,不應得到支持。
三、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睹裢ㄒ庖姟返93條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反訴被告存放的物品水餃、餛飩、羔羊肉屬于易變質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等法規都有特別規定,反訴原告對其特殊的食品由大冷庫變更為小冷凍庫房內,即由較差的大環境變更為更好的速凍庫單間小環境,相關冷庫的租金也由每月的600元增加到每月5000元,近兩個月的租金也提高了8800元。此項費用應由受益方承擔。根據《民通意見》132規定:“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所以,反訴原告提起的反訴是有法可依的,應該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全部融化”的損失無法證明是入庫前還是入庫后。且即便“全部融化”也無任何證據證明與被告有何聯系。所以,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懇請人民法院支持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依法公正、公平實施法律。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11. 合同糾紛 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職員,住該單位。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職員,住該單位。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經理,住該單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______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鋒、舒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與被告訂立鋼結構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進行加工制作。合同訂立后,原告將需要加工的鋼板運至被告處,被告收到原告運送的材料后卻通知原告無法完成加工,讓原告運回材料,原告運回材料時發現少了______噸。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鋼板______噸,賠償損失______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才將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通知我們不讓繼續加工,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違約,是原告違約,被告已經為原告加工材料______余噸,現被告只欠原告約______噸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費,故被告未將材料歸還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與被告訂立鋼結構委托加工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進行加工制作,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供圖紙,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廠,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發貨,______月______日前所有構件發完。合同訂立后,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陸續將鋼材運至被告工廠,被告對部分鋼材進行了加工,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開始從被告處運回鋼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鋼材),原告未給付被告加工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未運回的鋼材為______噸,被告表示加工鋼材存在一定損耗,現被告處只存有已進行加工的______噸鋼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費故不同意歸還原告鋼材.原告亦表示未給付被告加工費。
上述事實有加工合同、出庫單、出入庫清點單、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加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恪守履行。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因被告已經履行部分加工義務,而原告未給付被告加工費,故被告對完成的加工材料享有留置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加工材料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______元,由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______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書記員______
12. 合同糾紛 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商,在_____年____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被告違反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____年_____月____日,物業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13. 合同糾紛 篇十三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擔保方):
乙方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萬元整,應乙方的申請和委托,丙方對該借款為乙方向甲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各方平等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供各方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__萬元整,(小寫金額)¥: __萬元;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為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據之日起為起算點。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為 %,乙方在借款期限內應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__萬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為 ,乙方必須保證專款?钣,否則甲方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五、保證和陳述
乙方和丙方保證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陳述、說明或保證、承諾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虛構、偽造、隱瞞、遺漏等不實之處,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提供借款,或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六、借款擔保
丙方愿意為乙方向甲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兩年,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所有費用。
七、財務監督檢查
為確保甲方的資金安全,在乙方未歸還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證甲方隨時有權對乙方的財務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甲方發現乙方的財務狀況惡化或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情形,甲方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八、保密條款
各方承諾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為實現債權的情況下,協議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按欠款金額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則乙方應承但甲方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償完畢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簽訂地: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14. 合同糾紛 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購房款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弟弟結婚需要買房,被告得知原告要買房的消息后稱其家人是做房地產生意的,可以托關系幫原告在_____________城買一套優惠價的房子。原告信以為真,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陸續給付被告_____________元購房款,讓被告幫忙買房。但時至今日,買房一事杳無音訊。原告認為受騙,故放棄買房的打算,多次要求被告退還之前給付的購房款,被告表面上同意退還購房款,但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退還。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多次索要未果,無奈訴之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15. 合同糾紛 篇十五
原告: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20__年10月31日至20__年6月10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20__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20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16. 合同糾紛 篇十六
答辯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被答辯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日前答辯人已向上海_____委員會提起_____申請,貴會已予以立案受理。
現被答辯人向貴會提出對_____協議效力及_____管轄異議,對此,答辯人特作如下答辯: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員會提起_____。
”雖然該約定上海市_____委員會與上海_____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域內有二家_____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_____機構僅此一家,另一_____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解釋第三條規定,“_____協議約定的_____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_____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_____機構”。
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_____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_____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_____機構。
該_____協議有效,上海_____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
敬禮
委員會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