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證明書(通用2篇)
1. 納稅證明書 篇一
國稅局:
X公司是主要從事X企業,稅號:,因經濟業務發展需要,現因向銀行申請貸款授信,需向該行提供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納稅證明,今委托本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前往貴局辦理該項事宜,望貴局給予支持為盼。特此報告
申請人:X公司
X年XX月XX日
納稅證明書
2. 納稅證明書 篇二
一、適用對象
1. 適用于新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臨時登記戶進行應繳納的稅種、申報方式、申報期限、繳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資料的核定。
2. 適用于個體工商戶、臨時登記戶申請定額調整或改變征收方式。
二、所需資料
1.《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申報核定表一》(繳納營業稅納稅人填寫);
《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申報核定表(二)》(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填寫);
2.《納稅人涉稅信息表》;
3.《納稅人征收方式申請審批表》;
4.稅務登記證(表)副本原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憑證和其他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明材料(首次申請定稅不需提供)。
三、辦理流程
四、注意事項
1.申請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請。對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的雙定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2.首次申請定稅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完成核定之前,應依法進行申報納稅。
3.雙定戶申請調整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原核定的納稅定額不停止執行。調查情況與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按調后不調前的定額調整原則,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合理調整。情況不相符的,不予調整。
4.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5、納稅人在對已核定稅種有異議的或實際經營活動有超出已核定稅種范圍的,要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