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合伙協議書(通用3篇)
1. 個體合伙協議書 篇一
甲方:
乙方: 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單位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存守甲方與客戶的私人秘密,不得因乙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私人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 個體合伙協議書 篇二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合伙目的
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 合伙店鋪基本情況
名稱:
地址:
出資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日期: 年 月 日
類型:餐飲店
經營范圍:餐飲服務(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憑許可證明文件或批準證書在有效期內經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條 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
(一)甲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比例 %
(二)在店鋪經營期間,任何出資比例,各合伙人均為50%。
(三)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店鋪清算之前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及挪用。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以貨幣形式予以返還。
(四)本店鋪所有公共賬戶銀行卡均以法人身份辦理(即甲方),各合伙人對公共賬目銀行卡的卡、卡號、密碼等信息有知情權和使用權,各合伙人使用公賬資金時,需向另一方合伙人提供資金使用情況證明,告知另一方合伙人資金使用用途。各合作人對公共賬戶資金均有監督和核查權。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給其他合伙人銀行卡密碼,銀行卡綁定手機的驗證碼等信息,則其他合伙人有權選擇退伙。
(五)店鋪正式開業前,各合伙人應當做一次資金清算,清算店鋪開業前準備工作中的資金使用情況(房租、裝修、前期采購及其他費用),清算完成后各合伙人應當于清算當日按照各自應承擔的繳付比例完成繳付工作。
(六)每月店鋪利潤計算完畢后各合伙人應當向本店鋪公賬轉入 元(共計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本店鋪應當于次月一日計算上月度店鋪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合伙店鋪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50%的利潤分配額。
(二)債務承擔:本店鋪的虧損及債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50%的債務額度。店鋪如對外產生債務,優先使用合伙資產進行償還,如合伙資產不能夠進行債務償還的,由合伙人進行償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如未按規定日期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則每延長一日即向相關合伙人賠付自己應負擔債務金額的5%作為補償。
第六條 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本店鋪所有證件均以甲方名義辦理,乙方對該店享有合伙人同等權利。
(二)經合伙協議約定及全體合伙人商議決定,聘任甲方為店鋪常駐店長,每月派發工資 日開始計算,店長的崗位職責詳見附件三。
(三)甲方管理職責為:
1.負責店鋪的日常管理,包括店鋪的整體運營過程監督,確保店鋪按照既
定經營目標正常發展,有責任提高店鋪的經營效率及營業額度。對店鋪經營的異常情況,有義務向其他合伙人進行匯報、溝通。
2.負責店鋪日常的貨物采購和產品銷售,做好進貨數據和票據的整理及保存工作,所有金額與資金用途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任何采購條目都要明確采購名稱,采購單價,采購數量,采購商名稱,采購商地址,采購商聯系方式,以便于乙方進行進貨臺賬統計制作。
3.對店鋪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每月對乙方制作的財務報表、進貨出貨臺賬進行核查,發現財務異常狀況,有權對乙方制作的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核。
4.應由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的其他事由。
(四)乙方管理職責為:
1.負責店鋪的賬目整理和總結,每周進行一次店鋪財務梳理總結及進出貨臺賬制作,每個自然月末,對本月店鋪財務進行全面統計梳理,制作財務報表,提供給甲方進行核查。
2.在進行財務統計過程中,如發現甲方提供的進出貨數據、票據有誤或內容不全,則與甲方進行溝通后,甲方無合理理由解釋,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相關進出貨數據、票據。
3.負責店鋪電子信息化系統管理,如收銀系統,監控系統,網絡系統及營銷宣傳等系統的管理。
4.負責店鋪宣傳及營銷策略的謀劃制作,并與甲方進行協商后確定店鋪宣傳及營銷方式,并付諸實施。
5. 應由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的其他事由。
(五)除協議中約定的合伙人職責外,其余所有合伙店鋪事項均由所有合伙人商議決定。
(六)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該合伙人本人自行承擔。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若出現爭議,則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則本店鋪自動解散進入清算環節。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合伙解散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且是在本店鋪有新的資金需求及拓展規劃的前提下。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簽署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店鋪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店鋪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若退伙人為店鋪法人,則法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名下該店鋪的所有證件轉讓給第三人或全部注銷,證件手續辦理期間,法人依然為店鋪的合伙人,應承擔合伙人職責,享受合伙人權利和義務,對店鋪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③每月除去店鋪所有開銷后,分攤到每個合伙人的盈利額低于或等于1500元,連續持續4個月及以上時長,則合伙人可以選擇退伙或出資轉讓,具體情況如
下(注:此條款不適用于店鋪成立初期申領到食品經營許可證后6個月,即 年 月 日—— 年 年 月 日開始):
⑴合伙人退伙時,另一方合伙人愿意繼續經營此店鋪,則退伙合伙人可以
將出資轉讓給另一方合伙人,另一方合伙人給退伙合伙人給付相關退伙資金(退伙資金按本公式計算:退伙資金=[前期裝修費用x(1-損耗率)+店內所有軟硬件財產x(1-損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關費用]x50%-對外負債x50%;損耗率從產品購買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增加10%)。
⑵合伙人退伙時,有第三方人員愿意入伙,則退伙合伙人可以將出資轉讓
給第三方合伙人,第三方合伙人給退伙合伙人給付相關退伙資金(退伙資金按本公式計算:退伙資金=[前期裝修費用x(1-損耗率)+店內所有軟硬件財產x(1-損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關費用]x50%-對外負債x50%;損耗率從產品購買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增加10%)。
⑶合伙人退伙時,另一方合伙人不愿意自行經營此店鋪和接受退伙合伙人
的出資轉讓,也沒有第三方合伙人愿意入伙的,則此店鋪進入停業清算環節,清算后各合伙人承擔50%虧損,店鋪剩余財產各合伙每人占有50%份額。
⑷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店鋪的事由。
協議規定的自愿退伙事由發生時,退伙合伙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 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店鋪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店鋪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店鋪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店鋪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店鋪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店鋪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除名時應當按退伙時的店鋪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同時被除名合伙人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合伙店鋪損失進行賠償。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或電話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擅自退伙撤資給合伙店鋪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5.退伙時所有的財產份額均以貨幣方式結算。
6.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店鋪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店鋪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店鋪的合伙人。
(四)合伙解散
合伙店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店鋪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店鋪不能繼續經營的,合伙解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條 合伙的繼續和清算
(一)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為均同意繼續開展合伙事業,但應當在合伙協議到期后三日內簽署新的合伙協議。若有合伙人不愿意繼續開展合伙事業,則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書面文書,并將己方與本協議有關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其他合伙人。若無合伙人愿意繼續開展合伙事務,則本合伙店鋪自動進入清算環節。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⑴清理合伙店鋪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店鋪未了結事;
⑶清繳所欠稅款;
⑷清理債權、債務;
⑸處理合伙店鋪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⑹代表合伙店鋪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合伙店鋪清算結束后,應當在90日內以貨幣方式返還各合伙人清算后剩余的50%資產。
4.合伙店鋪清算后,其中有法人身份的合伙人,應當在30日內注銷以本店鋪名義辦理的所有證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其他證件。合伙店鋪注銷后,原所有合伙人對合伙店鋪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各合伙人承擔50%虧損。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店鋪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違反《合伙店鋪法》,導致合伙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如合伙人以合伙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獲得了利益,則利益歸合伙所有。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店鋪相競爭的業務。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六)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店鋪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店鋪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店鋪清算前,不得轉移、分割、處分合伙店鋪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店鋪清算前私自轉移、分割、處分合伙店鋪財產,對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合伙店鋪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七)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八)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店鋪利益的活動,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店鋪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十)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店鋪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第十條 其他
(一)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各合伙人不得聘任直系及旁系親屬為店鋪服務人員,任意親屬和朋友對本合伙的事宜沒有決定權。任意親屬和朋友不得直接給其他合伙人提出本合伙的改進意見及建議。
(五)從 日開始,除店鋪聘任的包餐的工作人員外,其他所有人員進店用餐均需付費(包括所有合伙人親屬朋友及非甲方合伙人在內),如發現違背此項約定,則由相關責任人對本店鋪進行兩倍賠償。但對于所有合伙人共同邀請進店用餐的人員,則此費用由所有合伙人平攤。
第十一條 合伙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附件
附件一: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三:店鋪店長崗位職責及獎懲措施
附件四:入賬公共銀行卡復印件,取款密碼,綁定電話,網銀登錄密碼
附件五:收款公共銀行卡復印件,取款密碼,綁定電話,網銀登錄密碼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個體合伙協議書 篇三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住址: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住址:
為維護合伙店鋪、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伙事務,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業事宜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
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 合伙店鋪基本情況
名稱:
地址:
出資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日期: 年 月 日
類型:餐飲店
經營范圍:餐飲服務(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憑許可證明文件或批準證書在有效期內經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條 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
(一)甲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比例 %
乙方姓名 出資額(單位: 萬元 ) 比例 %
(二)在店鋪經營期間,任何出資比例,各合伙人均為50%。
(三)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店鋪清算之前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及挪用。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以貨幣形式予以返還。
(四)本店鋪所有公共賬戶銀行卡均以法人身份辦理(即甲方),各合伙人對公共賬目銀行卡的卡、卡號、密碼等信息有知情權和使用權,各合伙人使用公賬資金時,需向另一方合伙人提供資金使用情況證明,告知另一方合伙人資金使用用途。各合作人對公共賬戶資金均有監督和核查權。若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給其他合伙人銀行卡密碼,銀行卡綁定手機的驗證碼等信息,則其他合伙人有權選擇退伙。
(五)店鋪正式開業前,各合伙人應當做一次資金清算,清算店鋪開業前準備工作中的資金使用情況(房租、裝修、前期采購及其他費用),清算完成后各合伙人應當于清算當日按照各自應承擔的繳付比例完成繳付工作。
(六)每月店鋪利潤計算完畢后各合伙人應當向本店鋪公賬轉入 元(共計 元)資金,作為店鋪流動資金(店鋪采購及日常開銷使用)。在店鋪實際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數額無法滿足店鋪當時使用時,經各合伙人商議后,確定補充資金數額,于商議當日或次日,按照各自承擔繳付比例完成繳付工作。
(七)各合伙人應當于店鋪房租繳付截至日期的前兩日完成各自繳付工作。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本店鋪應當于次月一日計算上月度店鋪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合伙店鋪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50%的利潤分配額。
(二)債務承擔:本店鋪的虧損及債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50%的債務額度。店鋪如對外產生債務,優先使用合伙資產進行償還,如合伙資產不能夠進行債務償還的,由合伙人進行償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如未按規定日期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則每延長一日即向相關合伙人賠付自己應負擔債務金額的5%作為補償。
第六條 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本店鋪所有證件均以甲方名義辦理,乙方對該店享有合伙人同等權利。
(二)經合伙協議約定及全體合伙人商議決定,聘任甲方為店鋪常駐店長,每月派發工資 元,工資由 年 月 日開始計算,店長的崗位職責詳見附件三。
(三)甲方管理職責為:
1.負責店鋪的日常管理,包括店鋪的整體運營過程監督,確保店鋪按照既
定經營目標正常發展,有責任提高店鋪的經營效率及營業額度。對店鋪經營的異常情況,有義務向其他合伙人進行匯報、溝通。
2.負責店鋪日常的貨物采購和產品銷售,做好進貨數據和票據的整理及保存工作,所有金額與資金用途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任何采購條目都要明確采購名稱,采購單價,采購數量,采購商名稱,采購商地址,采購商聯系方式,以便于乙方進行進貨臺賬統計制作。
3.對店鋪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每月對乙方制作的財務報表、進貨出貨臺賬進行核查,發現財務異常狀況,有權對乙方制作的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核。
4.應由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的其他事由。
(四)乙方管理職責為:
1.負責店鋪的賬目整理和總結,每周進行一次店鋪財務梳理總結及進出貨臺賬制作,每個自然月末,對本月店鋪財務進行全面統計梳理,制作財務報表,提供給甲方進行核查。
2.在進行財務統計過程中,如發現甲方提供的進出貨數據、票據有誤或內容不全,則與甲方進行溝通后,甲方無合理理由解釋,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相關進出貨數據、票據。
3.負責店鋪電子信息化系統管理,如收銀系統,監控系統,網絡系統及營銷宣傳等系統的管理。
4.負責店鋪宣傳及營銷策略的謀劃制作,并與甲方進行協商后確定店鋪宣傳及營銷方式,并付諸實施。
5. 應由合伙人共同商議決定的其他事由。
(五)除協議中約定的合伙人職責外,其余所有合伙店鋪事項均由所有合伙人商議決定。
(六)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該合伙人本人自行承擔。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若出現爭議,則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則本店鋪自動解散進入清算環節。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合伙解散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且是在本店鋪有新的資金需求及拓展規劃的前提下。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簽署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店鋪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店鋪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若退伙人為店鋪法人,則法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名下該店鋪的所有證件轉讓給第三人或全部注銷,證件手續辦理期間,法人依然為店鋪的合伙人,應承擔合伙人職責,享受合伙人權利和義務,對店鋪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③每月除去店鋪所有開銷后,分攤到每個合伙人的盈利額低于或等于1500元,連續持續4個月及以上時長,則合伙人可以選擇退伙或出資轉讓,具體情況如
下(注:此條款不適用于店鋪成立初期申領到食品經營許可證后6個月,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此條款適用時間從 年 月 日開始):
⑴合伙人退伙時,另一方合伙人愿意繼續經營此店鋪,則退伙合伙人可以
將出資轉讓給另一方合伙人,另一方合伙人給退伙合伙人給付相關退伙資金(退伙資金按本公式計算:退伙資金=[前期裝修費用x(1-損耗率)+店內所有軟硬件財產x(1-損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關費用]x50%-對外負債x50%;損耗率從產品購買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增加10%)。
⑵合伙人退伙時,有第三方人員愿意入伙,則退伙合伙人可以將出資轉讓
給第三方合伙人,第三方合伙人給退伙合伙人給付相關退伙資金(退伙資金按本公式計算:退伙資金=[前期裝修費用x(1-損耗率)+店內所有軟硬件財產x(1-損耗率)+剩余房租及其他相關費用]x50%-對外負債x50%;損耗率從產品購買之日起算,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增加10%)。
⑶合伙人退伙時,另一方合伙人不愿意自行經營此店鋪和接受退伙合伙人
的出資轉讓,也沒有第三方合伙人愿意入伙的,則此店鋪進入停業清算環節,清算后各合伙人承擔50%虧損,店鋪剩余財產各合伙每人占有50%份額。
⑷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店鋪的事由。
協議規定的自愿退伙事由發生時,退伙合伙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 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店鋪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店鋪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店鋪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店鋪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店鋪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店鋪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除名時應當按退伙時的店鋪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同時被除名合伙人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合伙店鋪損失進行賠償。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或電話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擅自退伙撤資給合伙店鋪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5.退伙時所有的財產份額均以貨幣方式結算。
6.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店鋪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店鋪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店鋪的合伙人。
(四)合伙解散
合伙店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店鋪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店鋪不能繼續經營的,合伙解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條 合伙的繼續和清算
(一)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為均同意繼續開展合伙事業,但應當在合伙協議到期后三日內簽署新的合伙協議。若有合伙人不愿意繼續開展合伙事業,則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書面文書,并將己方與本協議有關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其他合伙人。若無合伙人愿意繼續開展合伙事務,則本合伙店鋪自動進入清算環節。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⑴清理合伙店鋪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店鋪未了結事;
⑶清繳所欠稅款;
⑷清理債權、債務;
⑸處理合伙店鋪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⑹代表合伙店鋪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合伙店鋪清算結束后,應當在90日內以貨幣方式返還各合伙人清算后剩余的50%資產。
4.合伙店鋪清算后,其中有法人身份的合伙人,應當在30日內注銷以本店鋪名義辦理的所有證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其他證件。合伙店鋪注銷后,原所有合伙人對合伙店鋪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各合伙人承擔50%虧損。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店鋪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違反《合伙店鋪法》,導致合伙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如合伙人以合伙名義進行其他業務活動獲得了利益,則利益歸合伙所有。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店鋪相競爭的業務。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六)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店鋪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
合伙店鋪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店鋪清算前,不得轉移、分割、處分合伙店鋪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店鋪清算前私自轉移、分割、處分合伙店鋪財產,對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合伙店鋪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七)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八)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店鋪利益的活動,若造成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店鋪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十)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店鋪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則按實際損失對其他合伙人進行賠償。勸阻不聽者可對其進行除名除名。
第十條 其他
(一)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各合伙人不得聘任直系及旁系親屬為店鋪服務人員,任意親屬和朋友對本合伙的事宜沒有決定權。任意親屬和朋友不得直接給其他合伙人提出本合伙的改進意見及建議。
(五)從 年 月 日開始,除店鋪聘任的包餐的工作人員外,其他所有人員進店用餐均需付費(包括所有合伙人親屬朋友及非甲方合伙人在內),如發現違背此項約定,則由相關責任人對本店鋪進行兩倍賠償。但對于所有合伙人共同邀請進店用餐的人員,則此費用由所有合伙人平攤。
第十一條 合伙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附件
附件一: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三:店鋪店長崗位職責及獎懲措施
附件四:入賬公共銀行卡復印件,取款密碼,綁定電話,網銀登錄密碼
附件五:收款公共銀行卡復印件,取款密碼,綁定電話,網銀登錄密碼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