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協議書(精選2篇)
1. 結婚前協議書 篇一
90后婚前協議書 范本
1、男女雙方不得隱瞞任何事情,如虛報軍情則應受到相應的懲罰,否則寫檢討書讀給嫂子(長輩)聽,1000字起步。
2、男女雙方每天最晚10點之前到家,女方則在星期一到星期四(編者注:女方有特權,只要星期一到星期四晚上10點之前到家就行)。如有緊急情況需向對方說清楚。
3、男女雙方不能在外面亂搞婚前情,如被發現直接分手。
4、男女雙方不得無緣無故吵架,甚至情緒不穩定,不是對方的原因不得發泄在對方身上,不能動手打人毀壞私人財產,不能一件事情重復N遍,否則一星期不能上床。
5、男女雙方不得說臟話,一切沒素質的話。
6、男女雙方不能跟異性存在任何曖昧關系,雙方各有最后一次機會保護這段感情,如被發現看對方態度來決定結果。
7、男女雙方應盡該有的男女朋友義務,如有一方生病必須擠掉所有時間(照顧對方),除上班上課之外。
8、家務方面女方在家時間全權打掃衛生,不在時男方負責家務方面。
9、寵物方面女方在家時間每天都要去遛狗,最少一個半小時,除了天氣不好之外。要把它當自己女兒看待照顧。
10、男女雙方承諾的事情必須做到,否則寫檢討書讀給嫂子聽。1000字起步。 男女雙方如對以上條款沒有意見,請在下方簽字。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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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2. 結婚前協議書 篇二
一、婚前財產公證形式:
1、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婚前財產協議書范本
婚前財產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