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安全協議書(精選2篇)
1. 司機安全協議書 篇一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你與他人的生命安 全。作為工程的主要運輸工具—塔吊,對工程進度的快慢起著決定性作用。公司決定對塔吊司機實施安全管理,要求塔吊司機必須經過嚴格安全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具體要求如下:
一、司機在掌握塔吊類型、性能后方可作業。
二、每天上塔吊前,要先試一下開關箱里的漏電是否好用,然后在爬行過程中逐步檢查標準間螺栓緊固程度,如有松動應處理。
三、隨時檢查各限位的靈敏程度,如有不靈應立即調試。
四、對齒輪箱、滑輪、鋼絲繩進行定期保養(一星期一次)。設備的好壞,保養是關鍵的一步。
五、應注意的問題:
1)嚴禁隨便調整安全裝置及電氣。
2)嚴禁斜向提、拉重物。
3)禁止用回轉機構或起重小車移動地面重物、牽引工作,禁止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重物。
4)禁止起吊粘附或埋在地下的物體,禁止起吊與其它物體相連的重物。
5)起吊視界不明的物體,應有專人指揮。
6)注意風速,當風速接近最大風速20m/S 時應停止工作。
7)塔吊不工作時,不要將重物懸掛在吊鉤上。
8)不工作時將變幅小車運行至吊臂根部,并將吊鉤開起靠近小車,以利于臂架隨風轉動。
9)停止工作時,應切斷電流。
10)塔吊應定人,非機組人不得進入駕駛室擅自操作。
11)操作者應準確估計出吊載的重量和工作幅度數值,將可能出現的超載和超力矩等。
12)牢記起重吊裝“十不吊”
(1)超負荷不吊;
(2)歪位斜吊不吊;
(3)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4)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5)重物超過人頭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
(8)吊場上站人不吊;
(9)捆綁不牢不穩不吊;
(10)重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以上要求塔吊司機必須遵守,如出現設備損壞及人身傷亡,一切后果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至二O O四年工程完工。
項目部塔吊司機必須了解的情況:
塔吊架體距南面高壓線水平距離約10米,且高壓線下為交通要道,無法對高壓線進行正常的材料防護。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下,我們要克服難關,順利、正常的生產,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塔吊司機持證上崗,作為塔吊司機應了解塔吊情況:本工地塔吊為明龍建機QTZ80,最大工作幅度56米,最大起重量8T,最大幅度處起重量1.3T。
希望塔吊司機以他人身體為重視,以公司和項目部為前提,以自己家人幸福為焦點,更好地遵守公司和項目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干好本職工作。
日期:
2. 司機安全協議書 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安全駕駛公務車輛及安全責任的承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之目的
甲、乙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在于明確車輛所有人,(甲方)和車輛駕駛人(乙方)就車輛安全使用事宜及乙方駕駛可能發生的安全責任承擔,使甲、乙雙方依本協議承擔各自的責任,最大限度保障車輛的安全使用。
二、本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為無固定期限協議,自協議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駕駛甲方車輛時止。
三、甲方給乙方提供的`車輛情況
甲方提供給乙方駕駛的車型號為,顏色為黑色,車輛車牌號為,發動機號為。
四、甲、乙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①負責辦理車輛的各種保險及各種必備行駛手續,保證車輛合法使用。
②負責交納車輛稅費。
③負責車輛定期保養、維修、以維護機件完好。
2、乙方義務
①乙方必須保證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保證自行駕駛,未經甲方允許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②乙方應認真掌握其使用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每月實施定期檢查,保證車況完好。
③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五、事故責任的承擔
1、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及有關部門并協調處理。若保險責任事故系乙方違反交通規則或其它過錯行為導致的,乙方應承擔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的損失。
2、乙方人身意外傷亡的責任承擔
①乙方在工作時間駕車或在其它執行公務時間(工作時間指因公出車時間)駕車,發生事故造成乙方人身意外傷亡的,除由責任方及保險公司賠付外,甲方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撫恤補償金:發生事故后痊愈不構成殘疾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6個月基本工資;
發生事故后構成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2個月基本工資;
發生事故后構成五級至十級傷殘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4個月基本工資;
發生事故后不幸死亡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家屬30個月基本工資。
②在工作時間外(私自駕駛)發生致乙方意外傷亡的,無論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如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不支付撫恤補償金。
3、其它賠償責任
①由乙方的原因造成車輛扣押、罰沒、罰款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②乙方應按甲方指定廠家對車輛進行
維修,由乙方擅自維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③乙方應時刻注意防盜、防搶、防火,確保車輛安全。在工作時間或在其它執行公務時間若因乙方的過失造成車輛遺失、被盜、被搶、火災或其它車輛損害情形由乙方負責賠償損失。
④在工作時間或在其它執行公務時間非因乙方的過失造成車輛的遺失、被盜、被搶、火災,損失由甲方承擔。
⑤由于乙方飲酒、藥物麻醉以及將車輛私自借與他人使用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
4、本協議涉及的責任的認定以法定機關的認定為準。
5、本協議涉及的車輛被盜、被搶、火災之事以公安機關認定為準。
6、本協議涉及的乙方應付賠償責任的情形,乙方應根據本協議主動承擔責任,否則甲方有權自乙方工資及獎金中逐月扣除一定金額,直至達到乙方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止。
六、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年內能認真履行本協議,并未發生任何不安全責任事故,獎勵駕駛人員300元。
甲方: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