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百貨合同(精選2篇)
1. 2026百貨合同 篇一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貨物
甲方向乙方采購超市的糧油、大米、蔬菜、百貨等除肉類外的貨品。
二、貨物交付
1、供貨時間:甲乙雙方需互加或微信,當甲方需要貨品時需甲方至少提前4小時通過電話、微信或通知乙方。
2、供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保證提供的貨品無質量問題、無損壞、包裝完好。乙方應將貨物交付給甲方的收貨負責人,并辦理驗收、交接手續。乙方將貨物交付給任何其他人均視為未交付,損失由乙方承擔。
4、運輸和裝卸:乙方負責貨物的運輸和裝卸并承擔費用,確保貨物完好無損地按時交付給甲方。本合同簽訂時,乙方送貨人員和運輸車輛應當遵守,否則,責任由乙方承擔。
5、到貨驗收:貨物運送至甲方處,并在甲方指定地點卸貨后,乙方送貨人員應當與甲方收貨負責人共同辦理到貨驗收。
(1)甲方對貨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外面包裝當場查驗核實。對貨物有異議的,甲方有權當場拒收。甲方也可以收到貨物后當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經雙方核實確屬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退貨。
(2)甲方有權從貨物中封存樣品并對每批貨物進行質量復檢。貨物質量不符合技術質量標準的,甲方有權退貨。
6、交付:乙方送貨人員與甲方收貨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雙方簽字確認之日即為該批貨物交付之日。
7、當甲方驗貨發現貨品有質量問題,損壞、包裝不完好,乙方同意退貨。
8、風險轉移:雙方簽字確認前,該批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此后出現貨品過期或質量損壞由甲方承擔。
三、貨款支付
1、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付款:
(1)預付貨款。
(2)按月付款:當1個月完時,甲方應在本月末的最后三、四天內向乙方付當月提供的商品貨款,甲方并通過單位賬戶轉賬給乙方的單位帳上。
2、乙方在收取貨款時應向甲方提供普通完稅發票,乙方不得出具假發票或用其他公司發票加蓋乙方公章頂替,否則,甲方有權暫停支付貨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發票時止,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合同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解除。
3、如甲方與工程發包方之間的合同提前解除時,乙方應同意甲方將本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第三方,并給予配合。
如甲方未將本合同權利義務轉移,且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
4、雙方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5、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若在試用期間沒有差錯則試用期合同轉為長期合同。
五、解決爭議的方式
因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補充協議、結算文件、付款計劃、欠款說明等一切文件必須由其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方為有效,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2、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或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3、本合同附件作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補充條款:(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 2026百貨合同 篇二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 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