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員崗位職責(通用12篇)
1.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一
各專業監理人員除了做好本專業質量、進度等方面的監理工作以外,在安全監理方面還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1、根據施工單位申報,并經總監查核批準的施工臨時用電、模板支撐、井架搭拆、腳手架搭拆、施工機械運轉以及臨邊和洞口防護等各方面的安全施工狀況,檢查安全施工保護措施是否到位,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開出整改通知單,限期進行整改,重要部位進行旁站,督促其進行整改,待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檢后,進行復驗。
2、平時督促施工單位抓好防火工作,并適時督促施工單位抓好防雷電、防訊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抓好三級安全教育工作和班前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特別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對新增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4、督促施工單位切實抓好落實手清工作。
5、督促施工單位切實抓好文明施工工作。
2.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二
根據國家頒布的gb50319-20xx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及南寧市關于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相關規定,監理部及各級安全人員的職責如下:
1、監理單位在工程安全監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1 審查專項安全文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簽署意見;
1.2 把安全生產作為日常監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及時糾正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違規行為;
1.3 嚴格執行監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環節確保做到旁站和按要求平行巡檢;
1.4 對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監理權限下達停工指令;
1.5 組織建設主體各方的安全檢查活動,并書面記錄檢查結果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1.6 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1.7 對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作出評價,并列入竣工驗收資料;
1.8 協調建設單位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3.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三
1、負責項目監理部(組)安全監理的具體工作。
2、協助總監代表編寫項目安全監理工作規劃和實施細則,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協助總監代表和總監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內容,并和總監代表一起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經初審合格后報總監審核批準;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臨時用電方案、模板支撐方案、井架搭拆方案、腳 手架搭拆方案以及臨邊和洞口防護措施,初審合格后報總監審核批準。
4、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重大危險源安全施工預防措施,并報總監審核批準。
5、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突發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總監審核批準。
6、審查施工單位三級安全教育的實施情況。
7、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交底的實施情況。
8、每天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施工狀況;施工臨時用電、模板支撐、井架搭拆、腳手架搭拆、施工機械運轉、臨邊和洞口防護等各方面的安全施工狀況,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開出整改通知單,限期進行整改,待事故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檢合格后,組織監理人員進行復驗。
9、督促施工單位切實抓好防火工作,適時抓好防雷電,防汛工作。
10、督促施工單位切實抓好落手清工作和文明施工。
11、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上報總監采取果斷措施,直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12、施工現場一旦發生傷亡事故,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從中吸取事故的經驗教訓,以防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四
工程項目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項目部監理人員守則
1、嚴格執行'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從事監理活動;
2、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定;
3、認真履行監理合同所承諾的義務和承擔所約定的責任;
4、堅持公正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5、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6、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7、不允許泄露所監理項目需保密的事項;
8、不在任何承包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中兼職。
二、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一)、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
1、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職責,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機構的日常工作;
3、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4、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5、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并提出修改意見;
6、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
7、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9、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0、主持或參與處理工程中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責任事故、安全事故;
11、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安全、文明施工;
12、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3、向業主提供所有索賠和爭議的事實分析資料,提出監理方的意見;
14、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5、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6、按時向業主提交項目實施和監理工作的情況報告;
17、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18、貫徹執行公司制度,以身作則,
二)、專業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
1、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擬定監理計劃,確定專業工程質量目標、重點、方法,并報總監批準實施;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和施工技術措施。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6、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7、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8、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9、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10、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11、負責本專業的`技術協調工作,配合設計方解決圖紙中的技術問題;
三)、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
1、根據安全標準規范,負責制訂安全控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保證措施;
3、檢查落實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工程安全狀態,提出安全預防和糾正措施;
4、督促承包商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安全的法規、條例、規定進行安全施工和安全防護措施的檢查和驗證;
四)、現場監理員崗位職責
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3、負責進場材料、構件、半成品、機械設備等的質量檢查。
4、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5、擔任旁站工作,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工序間交接檢查、驗收及簽署。
7、負責工程計量、驗方及簽署原始憑證。
8、負責現場施工安全、防火的檢查監督。
9、堅持記監理日記、及時如實填報原始記錄。
10、及時報告現場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
五)、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
1、檢查承包單位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程人員持證上崗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
2、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核查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
4、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查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5、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專用表格)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六)、造價與合同管理工程師崗位職責
1、熟悉工程定額及清單報價計價方式,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
2、計算工程實物量,為監理人員實施投資控制提供依據;
3、參與計量簽證工作,復核監理工程師計量簽證的準確與否;
4、審核工程變更、設計修改,提出造價增減估算,協助業主確認工程變更價格;
5、恰當運用索賠技巧,收集有關索賠與反索賠的一切原始紀錄和證據,及時做出是否確認索賠和進行反索賠的響應。進行索賠計算,評審索賠報告,協調處理承包人的索賠事件;
6、收集、分析、整理、存儲信息,使用計算機參與管理;
7、收發各種文件,并做好登記;
8、負責各種資料、文件管理及歸檔工作;
9、對施工中投資控制實行動態管理和預控;
10、審核竣工結算。
七)、信息管理員崗位職責
1、負責圖紙、圖紙變更以及往來文件的收發登記工作;
2、熟悉有關監理、施工工程技術檔案管理的規定,按城建檔案管理要求進行;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核對、分類管理及歸檔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工程技術資料及資料的整理工作;
4、負責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報表的收集、整理;
5.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五
⑴認真學習,自覺遵守有關施工安全的規定,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施工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不斷提高自我安全防護能力和現場安全監督水平。
⑵對負責監理的工程項目和部位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環境安全,檢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檢查施工隊伍班前會的內容和執行情況,檢查施工人員是否有“三違”現象,發現不安全的行為和不安全的狀況等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⑶對施工現場存在嚴重違章行為和安全設施無保障的施工項目和部位,不予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情況嚴重者,報請專業監理工程師,予以停工整頓。要通過工序簽證,責令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把好安全關。
⑷發生安全事故,包括安全險情,立即報告安全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并協助、監督事故發生單位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在事故調查中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出整改措施。
6.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六
職責描述:
1、協助工程總監完成養殖建設發展部生產過程月、季度檢查;迎接監督執法部門檢查工作;
2、協助工程總監分管養殖建設發展部建設項目的管理及驗收;
3、協助建設總監分管區域內養殖建設發展管理工作;
4、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及時整改;
任職要求:
1、對施工過程中工序、分項、分部工程驗收;
2、掌握工程造價管理知識,結構知識,項目管理知識,土建、鋼構、水電知識
3、有養殖豬場建設方面經驗優先;
7.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七
旁站監理職責:
1、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
2、在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3、檢查進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并可在現場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檢;
8.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八
1、負責店鋪日常設備設施檢查、修理、保養、整改等工作;
2、合理安排施工隊到店維修,確保設備損壞時及時有人維修,保證門店營運正常運行;
3、負責店鋪出現無法自行修理項目或較大改造項目時,預先報修工作;
4、負責店鋪人員設備設施使用規范管控及節能管控工作。
9.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九
崗位職責
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得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3、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4、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事宜。
任職資格
1、具有省交通廳公路工程監理人員證書及公路、市政監理經驗者優先錄用,待遇面談;
2、具備一定的溝通協調能力,責任心強,吃苦耐勞。
10.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十
職責描述: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的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筆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與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查,合格時于以簽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算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任職要求:
1、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建筑、土木、工民建類、機電、給排水相關專業;
2、2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二級及以上建造師資格(未注冊或能轉注)或具有廣東省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者優先;
3、能識圖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
4、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力和語言表達力;
5、熟悉并能制作工程監理相關技術資料。
11.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十一
崗位職責:
1、懂得裝飾行業施工標準、能解讀施工圖紙,熟悉裝飾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個流程,懂工藝做法,能熟練解決裝飾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熟悉各種建材;
2、能吃苦耐勞,為人誠實、正派,工作效率高,做事嚴謹求實,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能力、能獨立解決施工現場的問題;
崗位職責:
1、巡查工地,在監理部經理的指導下開展監理工作;
2、完成工程量的核定;
3、擔任現場監理工作,監督控制施工進程與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4、對實施計劃和進度進行檢查并記錄;
5、按設計圖及相關標準,對工藝過程和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
7、處理解決客戶反應問題及投訴。
8、必須有駕駛證。
12. 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并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撤離現場。
第三章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并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于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監理員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并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一)、
(二)、
(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