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制度(精選2篇)
1. 專利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企業專利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旨在規范公司專利檢索、申請、維護、實施、保護、職務發明創造和合作發明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涉及專利管理的業務活動及相關流程。
第三條公司專利資源屬公司機密,各相關部門需嚴格管理,嚴禁外泄。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章專利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
第五條組建公司專利決策機構,公司專利決策機構負責對公司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公司專利的獲得、處置需經公司專利決策機構審批。公司專利的具體管理工作由技術研究部門主導。
第六條在公司專利體系建設之初,專利相關的各類制度建設由技術研究部門負責,報公司專利決策機構批準后由技術研究部門負責執行。
第七條由技術研究部門安排專利管理人員對公司專利申請文件、法律文書(如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等)、專利證書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專利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企業技術保密協議》。
第三章專利工作管理規范
第一節專利檢索
第八條公司的專利檢索工作由技術研究部門負責。公司的研發人員在進行產品開發時,應當向技術研究部門申請檢索相關技術的現有專利。
第九條經專利檢索后,對與現有專利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技術,應當進行實質性修改或調整,確保公司使用的技術與他人的專利技術相比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征,以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節專利申請
第十條公司職員、各部門需申請專利,應當向技術研究部門提交《專利申請表》,技術研究部門接到《專利申請表》后,應對技術創新性進行評定。
第十一條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由技術研究部門通過對比文獻的檢索調研、分析評價后報公司專利決策機構審定。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之前進行有關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會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十三條申請決定作出后,技術研究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或部門準備好專利申請技術資料,統一辦理專利申請。
第十四條技術研究部門負責與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專利技術文檔的溝通,及商洽代理合作事宜。
第三節專利維護
第十五條公司每項專利在授權維持期間,由技術研究部門與公司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聯系,辦理一切與專利相關的手續及繳納年費和管理費用,并保存與專利代理機構的聯系材料及憑證。
第十六條研究部門認為某項公司專利產品喪失維持價值,可向公司專利決策機構提出申請放棄專利。放棄專利的申請須專利決策機構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該項專利權放棄事宜。
第十七條公司因工作需要變更專利權人的,需經公司專利決策機構審批,并由技術研究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四節專利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專利前期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技術研究部門歸集管理,報財務中心納入公司研發費用。
第十九條專利申請費、登記費、年費等管理費用由技術研究部門歸集管理,報財務中心納入公司研發費用。
第五節專利實施
第二十條公司的專利產品在專利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標注位置可以由設計人員根據產品整體設計而定。
第二十一條在公司專利產品的包轉上標明專利標識的,必須標注中文標注專利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以及該專利的專利號。
第六節專利許可及轉讓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或本公司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簽訂書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許可費用及相關條件由技術研究部門協商編制,報公司專利決策機構批準,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并及時報當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轉讓或受讓他人專利的,應簽訂書面專利轉讓合同,專利轉讓費用及相關條件技術研究部門協商編制,報公司專利決策機構批準,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并及時報當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節專利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及其員工應時刻注意對本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技術研究部門和法務部門,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第八節專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收集:
、賴翌C布的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谂c本公司產品和技術有關的專利文獻;
第二十八條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保存(所有資料應保存原件):
、俟緝炔康母鞣N專利管理規定;
②研究開發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和有關文件;
、奂夹g合同文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課題組的合作協議等;
、軐W術或技術會議、新聞媒介和展覽會上公開的報告、報道和材料等;
⑤參加的學會、協會及組織的章程和來往公函。
第二十九條建立公司專利信息數據庫,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后,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公司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第三十條對公司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四章職務發明創造管理規范
第一節職務發明創造鑒定
第三十一條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公司,專利授權后,公司為專利權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讓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三十二條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一)本條所稱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公司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本條所稱的“本公司”包括以本公司為臨時工作單位。
(三)本條所稱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三十三條公司員工在業余時間,在沒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并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二節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發明人或設計人在調離公司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于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三十五條在公司決定申請專利時,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向公司出具書面申明,申明已向公司提交發明創造全部底稿文件、嚴格履行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本發明創造為個人自行開發的成果,不存在抄襲行為。
第三節獎勵與報酬制度
第三十六條對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公司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對發明人進行獎勵,以鼓勵員工創新,積極申請專利。獎勵辦法如下:
(1)專利級別分等級獎勵辦法:每件發明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3000元給發明人,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后一次性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2)對每件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政府資助,作為公司收入進入公司專利獎勵基金。
(3)本條例獎勵的發明人,是指公司內部專利申請單上確認的發明方案提出者。
(4)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不得將在公司中計劃申請的專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后也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本公司申請專利,公司可以按標準發放獎勵,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前已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標準發放獎金。
第三十七條對形成獨立產品的發明創造并在本企業實施取得效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除了取得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次性獎金外,企業視實施專利的稅后收益情況,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額外獎勵。
第三十八條企業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創造的,從收取的轉讓費或使用費的稅后收益中提取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部分報酬自企業取得相關費用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企業無償或低價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轉讓費或使用費參照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有本企業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確定或協商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章合作發明創造管理規范
第三十九條公司與第三方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書面的合作協議,并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本公司享有。
第四十條合作或委托發明創造,應當與第三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訂立保密協議,約定第三方履行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要求就合作發明創造或委托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由申請部門經辦人員填寫《專利申請表》,向技術研究部門提出專利申請。
第六章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它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侵犯、損害公司權益行為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司專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某某有限公司技術研究部門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 專利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推動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充分發揮其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研發創新活動中的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管理。
3、責任
公司技術研發中心負責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申請及維護工作?萍脊芾聿控撠熎湎嚓P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行政負責對員工開展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意識的教育及保密協議的簽訂,并負責做好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
4、內容
4.1公司研發中心負責專利及軟著的申報工作。
4.1.1公司研發中心負責組織研發設計人員會同外聘的專利申報專業人士(與本公司簽定了技術服務協議和保密協議的)討論本公司科技創新的項目,搜集產品改進中的每個創新點,共同擬定可申報的內容。公司研發設計人員根據專利申報專業人士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技術文檔,由專利申報專業人士負責編寫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初稿后,反饋給相關的研發設計人員和公司領導,在公司領導和相關研發設計人員確認后,由專利申報專業人士負責完成專利的申報。
4.1.2公司研發中心負責組織軟件開發者,對已經完成開發的,且已應用于公司設備和產品中的軟件,按“軟件著作權登記申報辦法”的要求,填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軟件原代碼和詳細設計說明書,并將所編寫的材料按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的要求發送給他們,由浙江省軟件行業協會完成申報工作。
4.2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之前進行有關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會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4.3專利維持:每項專利在授權維持期間,由外聘的專利申報專業人士與專利代理機構或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聯系,辦理相關的手續和結算相關費用,公司財務協助做好此工作。
4.4專利及軟著的許可或轉讓。
4.4.1專利及軟著的許可或轉讓與否由公司高層召開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4.4.2若同意許可或轉讓,則應初步擬定轉讓收費及其他相關條件,委托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或律師與專利及軟著的受讓人協商,待達成一致后簽訂正式書面合同。
4.4.3由公司專利管理人員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并報當地的專利部門備案。
4.5公司及其員工應時刻注意對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發現侵犯我公司專利及軟著行為的,應及時報公司領導和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人員,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6公司行政負責日常專利及軟著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4.7研發人員如果離開公司工作,不得將本公司專利及軟著技術資料帶離,不得將正在申請的專利及軟著提供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申請,離開前必須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本公司;項目結束時,要把涉及項目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管。
4.8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它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侵犯、損害公司權益行為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4.9公司實行多申請、多獎勵的激勵方式。對申請的專利及軟著參與研發人員,均作為發明人署名予以體現,尊重知識和技術的原創者。每獲得一項專利及軟著授權,公司將根據《研發中心人才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給以物質與精神方面的獎勵,在公司的年度優秀員工考核評選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