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精選17篇)
1. 委托代建合同 篇一
項目名稱:
項目委托單位:
項目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
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單位:
代建單位:
使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規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單位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政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方式和內容
1、代建方式(①全過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設實施代理)
2、代建內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內容: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征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后):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按項目投資的):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份。委托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單位權利
第四條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托單位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單位權利
第八條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單位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單位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有權對委托單位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單位義務
第十四條委托單位應負責協調代理人、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委托單位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托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托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委托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托單位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作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核準。
第二十四條代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單位應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學習。
第三十條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使用單位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單位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使用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單位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單位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托單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托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單位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單位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單位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條由于委托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單位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單位承擔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單位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并經委托單位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單位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凋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代建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代建單位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單位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______%)(10%-30%提取,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甲方:
乙方:
2. 委托代建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設住宅工程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一、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玉竹村組(新塘)新村居民點。
二、工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三、工程造價:_____元(人民幣),單價:_____元/平方米。(不包括基礎設施費)。
四、工程期限:本工程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
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拖欠應付款項而被迫停工者。
五、工程質量
1、本工程總體質量要求達到圖紙設計和變更說明要求(巴渝新村圖集007)。驗收合格。
2、本工程內外裝修裝飾按圖紙施工內容,但房屋風貌和外墻正面色彩必須與巴渝新村圖集007一樣。驗收合格。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房屋建設監督小組對本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并認可其驗收結論,同時乙方必須接受鄉村管所依法履行的質量安全檢查。
六、工程款結算:甲方在報名時預交乙方房屋修建保證金10000元人民幣。乙方基礎設施完工搞房屋上升一樓時甲方交乙方工程款25000元人民幣。乙方在砌二樓上升時甲方交乙方工程款15000元人民幣,房屋竣工交房之前七天付清余工程款。保證金在房屋竣工前七天作總造價款結算.
七、變更設計
1、按甲、乙雙方同意的設計圖紙施工,任何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
2、如相應工程未開始施工,任何一方欲變更設計,必須征得區建委和設計單位書面認可同意后方可變更.并簽訂補充協議。如要求變更的相應工程已經開始施工,不得再提出變更設計。
八、工程移交
1、乙方交甲方房屋正面與巴渝新村圖集007一樣.內墻屬清水墻.地板水泥地板。房內耳門二手木門.正面窗是呂合金.大門卷扎門.
2、本工程只有在竣工驗收達到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如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由乙方責成施工單位在甲方搬遷到達乙方所在地之前返工或修理完畢。
3、本工程在甲方搬遷到達乙方所在地的7日之內,由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甲方在移交文件上簽認可。因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而發生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借故拖欠應付款項,如逾期不付,按向對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因乙方責任導致本工程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向對方償付逾期違約金。
3、本工程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而發生嚴重房屋質量事故,造成甲方生命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責成施工單位,經濟賠償,或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4、房屋未辦理移交,不得解除本合同,任何方解除本合同,應承擔相應責任。
5、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溪口鄉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雙方或一方不服從調解,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合同簽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村鎮建設環保管理所一份。
甲方(戶主簽):_____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簽):_____
3. 委托代建合同 篇三
委托人(全稱): __ 賓館
代建人(全稱): __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 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 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 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__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4. 委托代建合同 篇四
委托方:___,下稱甲方;
受托方:___,下稱乙方
因建設的需要,根據市領導批示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工程的代理建設單位。為進一步明確工程代建內容及其權益、責任和義務,雙方本著互相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建設單位:
2、工程地點:
3、工程名稱:
二、委托的范圍與內容
1、甲方授權乙方作為本項目建設的代理業主,履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甲方職責:
①、負責控制本項目的資金運作。
②、甲方負責該項目完成前期的各項報建手續,及所需表格及報批文件的簽字蓋章,負責現有施工紅線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工作,負責提供該工程配套設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及籌措本項目建設資金,保證本項目所需的資金及時到位。
③、確保設計文件及時交付乙方。
3、乙方職責:
①、負責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從工程招標、工程建設管理到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移交等各項工作)。
②、負責本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4、本項目合同會簽程序需由甲、乙雙方會簽,并由甲方送財政備案。
三、代建工程項目的范圍與內容
1、本合同的.工程項目范圍以設計文件。
2、本合同項下不包括以下內容:
(1)本工程土地征用、租用、青苗樹木賠償、施工場地內的其它房屋構筑物、各部門(含代管)以外的各種管線、障礙物的遷改和清除。上述事項應由甲方負責在乙方開工前辦妥。
(2)引至工地的臨時給水、電力電源線,確保本工程如期順利進行。
(3)施工設計文件以外的工作內容等。
四、質量等級
本合同項下代建工程質量必須達到水利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標準》(以下簡稱驗標)合格工程等級。
五、合同價款及變更約定
1、甲、乙雙方共同商定:本合同項下代建工程價款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本合同價款暫定為人民幣(大寫)壹仟萬元(¥1000萬元),實際結算價款按照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的結算價為準。
3、工程及價款變更約定:
對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等,應由甲方給予及時簽認并給予變更補償。
六、工程質量檢查監督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設計文件及圖紙所提供的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圖集等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水利部驗標合格工程標準。
2、工程質量如不符合要求,乙方無償返工重做,至合格為止。
七、代建費及支付方式
代建費: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代理建設本項目的代建工程管理費按政綜[20__]227號文件規定計取,共計¥___,最終以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為準。(計算式:10000000×2%=20萬元)
支付方式: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先行支付管理費的50%,計¥___,剩余管理費待財政審核后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設計費、監理費、工程價款支付與結算
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1、工程設計費由甲方支付。
2、工程監理費支付: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編制本月完成監理項目的進度報表及付款通知單送交甲方審核,甲方應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進度監理服務酬金的80%撥付給乙方,待工程完工驗收且結算經財政審結批復后,甲方應支付至審定監理服務酬金的95%(含稅)給乙方,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3、工程價款采取“備料款一次撥付;工程價款按月進度支付;竣工辦理總結算”的方式。具體約定如下:
(1)備料款撥付:甲方應在乙方選定施工單位后7日內按合同價款總額10%。
(2)工程價款按月進度支付: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編制本月已完工程進度報表及付款通知單送交甲方審核,甲方應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進度價款的80%撥付給乙方;當進度款支付累計達到合同總價款的30%后,開始將備料款按進度款的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價格的1%,扣回開工預付款的2%)分期從各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扣完為止。
(3)稅務問題:根據稅務局代建工程有關規定,該項目由甲方負責立項,工程發票、決算書審核書等抬頭人應為甲方。乙方在工程所在地辦理工程稅務交納。
(4)工程結算:工程完工并在乙方提交結算價款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后的28天內,甲方應支付至審定合同價款的95%(含稅)給乙方,其余5%尾款抵作工程質量保證金。
4、本工程質保期為一年,甲方須在質保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該項工程質保金全額歸還乙方。
5、超出合同價款的工程款結算及撥付辦法:另行單獨辦理竣工結算及撥款事宜。
九、完、竣工驗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經過初驗確認具備驗收條件并備齊驗收資料時,向甲方提交驗收報告一份;完整的資料一式三份;決算書一式三份。在確認無誤后5日內安排水利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工程驗收工作和驗收文件編制辦法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水電驗收規程》的規定辦理。
2、對驗收中提出需要整改項目,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符合質量等級為止,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費用。
3、在工程完(竣)工驗收通過后或整改合格后的次日,乙方將驗收合格的螺洲大橋防洪影響堤防加固補救工程無償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門。
十、爭議解決辦法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項下代建工程竣工總結算完畢,甲方付清乙方一切債務后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聯系人: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合同訂立時間:20___年___月___日
5. 委托代建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為保證甲方承接的______花園小區有線電視系統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______花園小區有線電視系統建設》;
2、項目地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接的______花園小區有線電視系統建設工程全權委托乙方,由乙方全面負責該工程的一切施工事務。
2、工程實施細則及要求以甲方與__公司簽訂的《______花園小區有線電視系統建設》各項條款為準。
3、乙方自行組建施工團隊,自覺與__公司溝通協商現場技術及安全等相關問題,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及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4、甲方負責與__公司溝通及收取該項目的'所有費用,并在該項目完工前15天內向乙方支付該項目工料包干費共工程的現場技術與安全,組建項目部及勞務隊,債權、債務等由乙方負責,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工地發生的一切事務及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5、協議一經生效,乙方自覺與__公司(包括撥款、現場技術及安全等),甲方不再參與。
6、該項目封頂前一個月甲方必須辦完一切相關手續給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三、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6. 委托代建合同 篇六
委托方:_____
代建方: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云南省平級預算內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__________市財政性投資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試行)》,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方與代建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以以上項目批準的投資概算扣除征地、拆遷費為準。
建設地點:
建設內容:建筑、安裝等工程,以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為準。
二、委托方職責
1、負責完成土地使用權的報批和建設條件的落實,協調與各相關部門的關系,負責開工項目前期的一切合法合規性手續的辦理及報批。
2、負責完成項目資金的落實。并對代建項目招投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
3、因委托方土地報件和建設條件的落實及資金撥付不及時、不到位而致使工期延長、投資額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代建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委托授權代建方與代建項目業主單位就各項目日常建設中有關問題、使用功能、規模調整等有關問題進行銜接,委托授權代建方按照國家及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與項目業主單位進行工作對接。
三、代建方職責:
1、代委托方在代建項目建設期代為履行項目法人職責;代委托方履行原由_____有限公司與各項目業主方簽訂的代建合同直至竣工驗收并移交,對項目業主方負責。
2、參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修改工作,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及送審,開工報告送審;
3、負責與建設相關部門(如供水、煤氣、電力、電信等)的協調工作,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壓覆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文物調查,施工期水保監測等項目報批前期工作;
4、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5、組織開展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以及施工、監理合同的談判、簽定;
6、負責工程實施階段的管理,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工程保修階段的組織處理工作,工程結算及外部審計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7、編制工程決算報告,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
8、其他負責項目各類政府批文的申報、領取等工作。
9、除項目業主要求外,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10、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額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代建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為準,扣除征地與拆遷費用。
工程質量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
代建管理期限:各項工程合同工期加缺陷責任期365日歷天。
五、建設項目管理費
按建設項目管理費的計取,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為起始點,按完成投資比例的_____%計取。其中委托方提取建設項目管理費的_____%;代建方提取建設項目管理費的_____%。管理費決算以各項目批準的投資概算扣除征地、拆遷費為準進行計算多退少補包干使用。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合同;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以上述排列次序的規定為準。
七、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委托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第二條委托方職責為代建方提供項目建設的條件。
九、代建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執壹份,代建方執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執行。
委托方:_____(簽章)代建方: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
郵編:_____郵編:_____
電話:_____電話:_____
7. 委托代建合同 篇七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代建單位):
項目名稱:
根據項目工程建設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代建的`同____路______工程項目,工程項目代建范圍補充如下條款:
1、乙方需負責本工程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組織、協調、控制和管理工作。
2、本工程項目的征收補償款由乙方按需申請和撥付。本補充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建設單位(公章) 代建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8. 委托代建合同 篇八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監督委托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9. 委托代建合同 篇九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監督委托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委托培訓合同 ·審計鑒定合同 ·委托投資合同 ·委托書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為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系,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并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經委托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范圍:------------------------。
代建工作內容:
1、負責辦理土地征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2、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3、負責與施工單位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4、編制適應于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托人批準;負責建立項目資金專戶,按計劃領取并撥付建設資金,按月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5、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后評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6、嚴格按批準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托人審批執行。
7、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托人應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用地建筑規劃報批情況
4、項目建筑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
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五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六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和代建人的報酬:
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2、根據核批的資金年度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代建項目管理費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費按工程總概算*萬元的 2 %計算,其中----*萬元,———*萬元,在工程結算之前按概算總價計算并支付工程項目管理費。
2、本合同簽定后一周內支付-------代建管理費( 萬元的)30%計**萬元;
3、------工程進行一半時,再支付代建費的40%計**萬元。
4、工程竣工審計后支付至全部實際費用的95%。
5、代建費5%作為質檢費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費支付方法按此進行。
第七條 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質量標準,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第八條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應對代建人進行處罰,按以下方式計算處罰金:
罰金=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第九條 因代建人管理不當,未科學安排施工造成投資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處罰:
處罰金額=工程費用超支額×30%
第十條 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計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長期工程項目管理費:
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合同期(日)×延長工期(日)。
延長期管理費從合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條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議、科學管理、規范操作在達到設計要求滿足使用功能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所節約的工程投資,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獎勵: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30%
工程費用節省額=工程概算投資(不含征地拆遷投資)- 竣工審計決算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份,雙方各執*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為準。
10.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授托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 花園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委托代建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委托代建工程概況
二、委托代建內容:代表甲方行使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按施工圖紙設計的全部工程內容進行全面管理,直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包括竣工資料的移交和竣工審計結算的辦理。授托人不得將委托人委托處理的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三、委托代建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委托代建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大寫) 元整。待竣工審計結算后,根據本合同條款結算實際代建費用。
五、委托代建費的計算標準,支付時間及方式
建合同簽訂后3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當委托事宜(施工)完成70%時,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其余代建費用待乙方全部完成代建事務后30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匯票方式支付。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背了上述條款,將按合同代建費用總額的10%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附則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簽補充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1.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一
項目業主單位(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乙方):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
根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托代建協議。后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托,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____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________年____月加固000X0060及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代理。
三、項目代建范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托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咨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于
12.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二
委托單位:____市____區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授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區開發總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委托代建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委托代建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代建內容:代表甲方行使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按施工圖紙設計的全部工程內容進行全面管理,直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包括竣工資料的移交和竣工審計結算的辦理。授托人不得將委托人委托處理的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三、委托代建工程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委托代建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大寫)______________萬元整。待竣工審計結算后,根據本合同條款結算實際代建費用。
五、委托代建費的計算標準,支付時間及方式
1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合同簽訂后3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萬元;當委托事宜(施工)完成70%時,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萬元,其余代建費用待乙方全部完成代建事務后_______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匯票方式支付。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背了上述條款,將按合同代建費用總額的10%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附則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簽補充合同。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委托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托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三
項目名稱: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萬______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萬______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簽章)代建人:_________(簽章)使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郵編: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本合同簽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_________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并在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X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X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代建人根據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_________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人有權對委托人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人義務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
第十條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獎勵比率(_______%)
注:_________'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_____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委托人的聯系人: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__%向委托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的項目經理:_________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的聯系人:_________
第四十條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_________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14.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四
項目名稱:
項目委托單位:
項目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
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單位:
代建單位:
使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規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單位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政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方式和內容
1、代建方式(①全過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設實施代理)
2、代建內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內容: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征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后): 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按項目投資的):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 份。 委托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單位權利
第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單位權利
第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單位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并向委托單位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委托單位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單位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單位應負責協調代理人、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單位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作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學習。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單位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單位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單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單位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單位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單位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
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單位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單位承擔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單位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并經委托單位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單位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 ,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凋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代建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代建單位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單位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______%)(10%-30%提取,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注: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____天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的聯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按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項目經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單位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______
使用單位為代建單位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同意按工程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政府資金。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間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 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單位可繼續向代建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5)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15.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五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___
根據《___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托代建協議。后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托,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___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城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___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___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20__年1月加固K0+000~K0+060及___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代理。
三、項目代建范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托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咨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乙 方:___(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簽訂于_
16.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六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xx.7.1-20xx.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17. 委托代建合同 篇十七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6號)及《武漢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7號),為保證金港新區農民拆遷還建小區“金港一號”項目順利實施,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 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項目占地約200畝,該項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證并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建筑總面積約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區內道路、景觀、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人防、安防等。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萬元
資金來源:甲方自籌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夏發改投資【20xx】31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批準日期):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日
三、質量標準: 合格
四、合同價款
暫定為柒億玖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終工程造價按審計決算的建筑面積乘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單位造價為準。 (暫定包干價2100元/㎡)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xx年 6月 6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監督委托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為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系,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并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
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
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經委托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范圍:按立項批文上所規定的項目規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內容如下:
1、建筑工程:總面積200畝紅線范圍內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達到普通商品房驗收合格的交房標準。
2、配套工程:項目紅線內的一期工程的供電、給水、雨水、污水、道路、綠化、停車場、天然氣、安防、路燈十大配套,達到設計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內容:
(一)建設實施代建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1、組織施工圖設計
2、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區招標管理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委托人備案,并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及履約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向負責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
4、負責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的手續
5、按竣工驗收制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
6、編制竣工決算并按規定報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委托人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7、配合委托人辦理交房后的各種證件。
第三條 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最低達到合格標準,其中住宅要求達到普通商品房建筑交房標準。
第四條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設和交付試用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托人應在簽訂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建筑規劃批準文件
4、項目建筑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證明文件
第六條 委托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八條 代建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范圍的工作內容實行平方米單價包干,具體單價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及相關費用):按區政府專題會議決議,該項目按建筑面積2100元/㎡計算(此項單價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費而可能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如實際產生企業所得稅,則由委托人與代建人共同協商企業所得稅的最終承擔方式。)代建方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實際工程結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高于平方米包干單價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擔,在此條件下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項。
2、結算方式:房屋驗收后按審計決算的建筑面積分別乘以單方造價計算工程總造價。(包干價2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
(一)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2、根據核批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二)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進度
1、20xx年付工程款2億元。
2、20xx年付工程款3億元,按季度并結合工程進度分4次撥付到位。
3、工程竣工驗收交房后,余下工程款在20xx年分兩次付清(20xx年3月付至90%,20xx年12月付清)。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預留5%的質量保質金,并在質保期滿后支付。若在工程項目質保期內發生工程維修或工程質量問題,代建人必須在接到委托人電話通知3天時間內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若代建人在要求時間內未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委托人有權自行維修解決,所產生費用在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項代理人管理費已經包含在代建工程包干總價中,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即代建人實際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費為代建項目包干價減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設費用后的結余部分。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延長期限管理費。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陸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貳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為準。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