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決定(精選2篇)
稅務處理決定 篇1
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稅務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稅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稅務局(各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繳清入庫,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后征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稅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并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完稅憑證。 以銀稅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稅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稅帳戶,并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稅務處理決定 篇2
浙江誠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盛集團”)成立于19xx年5月27日。經營范圍是:針紡織品、印染定型整理、漿紗、服裝生產、加工;對外實業投資、紡織印染技術咨詢。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經營方式為加工、制造、進出口。
紹興百成印染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百成”)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企業,系誠盛集團公司中的一個獨立法人,經營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裝生產。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紹興國稅”)對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認為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在20xx年至20xx年間將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資格借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由他人掛靠外貿出口業務。誠盛集團違規取得出口退稅款21779087.65元(其中20xx年13773513.64元,20xx年8005574.01元),違規免抵稅額6707461.77元,(其中20xx年1865384.29元,20xx年4842,077.48元);紹興百成違規取得出口退稅款7592698.68元,免抵稅額688815.52元,合計8281514.2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xx)014號)第五條第二款及《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紹興國稅作出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誠盛集團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稅款21779087.65元及免抵稅額6707461.77元,共計28486549.42元;同時,作出紹縣國稅稽處(20xx)第0097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稅款7592698.68元及免抵稅額688815.52元,共計8281514.20元。
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后,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稅務局分別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及紹縣國稅稽處(20xx)第0097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上述稅務行政復議決定,遂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5日同時作出兩份判決,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稅務局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稅務局于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紹縣國稅稽處(20xx)第0097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