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通用2篇)
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1
鄭,女,漢族,1956年11月出生,xx區xx鎮人,中專文化程度,非黨,1975年7月參加工作,現任xx鎮xx小學一年級語文教師,小學高級教師。
20xx年7月8日開始,鄭應幾個親戚的要求組織他們的小孩鄭、鄭、鄭、鄭、鄭和鄰居的小孩鄭到位于xx小學校門口鄭自己家中進行補課,后又有xx小學一年級學生蒲、鄭、鄭、鄭、鄭、陳、方、鄭、鄭等9人到她家補課,至7月28日補課結束后,共有15位學生參加,有蒲、鄭、鄭、鄭、陳等5人每人交補課費170元,鄭、鄭、方、鄭等4人每人交150元,鄭交100元,共收補課費1550元,另外五人系鄭親戚沒有收費。調查期間,區教育局已責令鄭將所收的補課費1550元退還學生。并于20xx年8月31日給予鄭行政警告處分。
鄭受處分后,能深刻反思,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教師職責,依據其本人申請和第一中心小學《關于給予鄭解除行政警告處分的申請報告》根據閩教[1997]人110號《關于印發<福建省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解除鄭行政警告處分。
xx市xx區教育局
二Oxx年四月十六日
撤銷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2
xx鎮xx中學:
你校《關于撤銷浦行政警告處分的申請》收悉。
浦在20xx年9月因與他人賭博被查獲,于20xx年11月受行政警告處分,其行為違反了公民道德規范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損害了教師和學校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
浦在受處分期間,能認識錯誤,吸取教訓,認真改正。根據浦表現和你單位的意見,經我局研究,決定解除對浦行政警告處分。
xx市教育局
二○xx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