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精選2篇)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1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別出臺了《關于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規定》《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綜治領導責任制。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推動提升我市社會治安綜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兩辦”名義制定出臺了《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對健全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相關內容和要求做了細化、明確和強調,為進一步壓實綜治責任鏈條、推進“平安巴中”建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撐。
問:制定出臺《實施細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實施細則》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實各級黨政和各級領導干部抓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責任。通過發揮“關鍵少數”的作用,鮮明工作導向,傳導工作壓力,濃厚工作氛圍,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問:《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哪些?
答:本細則主要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中央、省駐巴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細則,也即是全市范圍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編制內的所有領導干部,都受《實施細則》的影響和約束,都必須履行綜治領導責任,必須執行和落實《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2
問:起草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我們在結合巴中實際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時,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的《規定》《實施辦法》上體現巴中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以“兩辦”名義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文件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體系與《規定》《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責任內容、責任追究上,嚴于、細于中央、省《規定》《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么問責、什么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范追責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及結果運用,著力劃出幾條硬杠杠、設定幾個硬程序,真正體現規定和要求的嚴肅性、權威性,通過分類遞進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問責追責方式,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著力解決各級綜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治安突出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難的問題。
二是在具體的規定要求上體現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重點在突出規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著力打通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問責追究的適用情形上,結合巴中實際,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設置和定義,例如,對因工作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全市綜治目標考核,以及因問題隱患突出、被上級綜治委掛牌督辦的;對市委、市政府和市綜治委(辦)下達的目標任務或交辦重點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推進滯后的;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不遵守市綜治委(辦)工作運行規則和相關制度要求的。這些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大增強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保障綜治領導責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責任督導和追究程序上體現法治思維。首先,為使各方主體在平安巴中建設中的職責任務更加明晰和集中,《實施細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次對各級黨委、政府、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及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問:《實施細則》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
答:《實施辦法》共28條,由5部分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級綜治委、綜治辦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同時,在完善落實責任制上,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并以簽訂責任書或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細則等方式,逐一細化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嚴格的檢查督導、定量考核、評價獎懲制度,推動綜治工作責任落實。
二是鮮明激勵導向。為充分激發各級領導干部抓好綜治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實施細則》制定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激勵措施,鮮明了褒獎、培養和使用先進的激勵導向。明確規定:對受到表彰的全國、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表揚,并在公務員評先選優、干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待遇,納入后備干部人才庫,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三是細化問責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實施細則》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十二種情形和適用一票否決的情形,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具體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