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管理制度(精選14篇)
1. 檢驗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檢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化妝品實施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化妝品;
(二)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化妝品。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化妝品必須逐批實施檢驗。化妝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廠銷售、使用。
第二章 報檢
第一條 工廠采購原料,每一批次須經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投料生產;
第二條 工廠采購包材,每一批次須經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條 乳化生產車間生產的每一批次半成品,須向品質部報檢,檢驗合格后方可出鍋;
第四條 靜置倉每一批次的半成品,須待品質部檢驗合格后,貼上合格標示方可進行灌裝;
第五條 成品倉每一批次的成品,須待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三章 檢驗
第一條 檢驗依據
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檢驗:
1、 GB 1917.2-87 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 砷
2、 GB 1917.3-87 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 鉛
3、 GB--4472-1984JQP相對密度的測定
4、 GBT--6284-20xx水分測定-干燥減量法
5、 GBT--13531.4-1995相對密度的測定
6、 GB-T 13531.1-20xx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pH值的測定
7、 GB 7918.2-1987 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8、 QBT 1645-20xx 洗面奶(膏)
9、 QBT 1857-20xx 潤膚膏霜
10. QBT 1974-20xx 洗發液(膏)
11. QBT 1975-20xx 護發素
12. QBT 2660-20xx 化妝水
13. QBT 2874-20xx 護膚嗜喱
14. QBT 1684-20xx 化妝品檢驗規則
第二條 檢驗方式
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檢驗方式。(第一條)
第三條 取樣
(一)對化妝品檢驗,必須由品質檢驗人員取樣,并做好詳細的取樣記錄;
(二)以生產批次作為檢驗批次;
(三)取樣開箱數按GB2828-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中一般檢查水平Ⅰ、二次抽樣方案確定開箱數;
(四)取樣份數的確定:按開箱數×瓶/箱計算,所取份樣數必須滿足細菌、化學元素等衛生安全檢驗和留樣的足夠數量。
第四條 包裝
(一)檢查商品名稱、規格、包裝、標記、生產日期和批號是否與合同、信用證規定相符;
(二)產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符合產品的性能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最小包裝要完整、清潔,標簽要清晰、規范、端正;
(四)特殊化妝品應按有關規定,在包裝上注明使用要點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妝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申請商檢機構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不準用于盛裝出口商品。
屬于危險品的出口化妝品運輸包裝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屬于危險品的進口化妝品的運輸包裝要符合國際危規的要求。
第五條 數(重)量檢驗
清點件數及最小包裝數,并核實重(容)量,查對與有關單證是否相符。
第六條 品質檢驗
(一)化妝品品質檢驗內容
(1)化妝品的感官指標,包括色澤、香氣、結構、外觀等;
(2)化妝品的理化指標,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熱、耐寒、清晰度、有效物、離心試驗等;
(3)化妝品的衛生化學指標,包括鉛、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妝品的微生物指標,包括細菌總數、霉菌總數、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5)化妝品中某些化學成份的檢驗。
(二)檢驗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方法檢驗。采用自動化儀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標準方法檢驗,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認可,并報國家商檢局備案。
(三)品質檢驗需使用統一格式的原始記錄和檢驗結果單。
(四)經檢驗,發現不合格的項目,應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并組織重驗,只許重驗一次(微生物項目除外)。
(五)檢驗人員應對化妝品定期做質量分析。商檢機構向國家商檢局報年度化妝品的檢驗管理工作報告及質量分析。
第七條 檢驗結果評定
(一)整批的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合格的,則判定為整批不合格;
(二)整批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出成品檢驗報告單,具有合格標示。
第八條 批次管理
(一)化妝品必須標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嘜頭、批號和標記。
(二)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按商檢機構統一編碼規定,在商品外包裝上清晰地刷印批次號。
(三)倉庫對化妝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證貨證相符。
第四章 基礎工作
第一條 要做好檢驗過程各個環節的原始記錄,并將原始記錄保存二年。
第二條 定期觀察留樣產品,及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
第五章 樣品管理
第一條 留樣產品應符合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妝品樣品應按產品的特點保存。一般樣品應儲存在溫度不高于38℃、避光、通風干燥的樣品間內。
(二)半成品樣品保存1年,成品樣品保存3年。
2. 檢驗管理制度 篇二
1、本廠執行廠設專檢,車間設互檢,修理班組設自檢”三檢制度”。全面負責對進維修過程的檢驗工作,各檢驗人員必須在相應的檢驗單上簽字;
2、對檢驗不合格和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維修出廠;
3、檢驗人員對于質量檢驗的.部分經過檢驗后,確定檢驗結果,同時對于檢驗經果負責;
4、“自檢”不合格的車輛應及時返工修復,對于延誤的時間和維修費用,由相應責任人承擔責任;
5、“互檢”不合格的車輛及時通知廠辦和有關技術人員,并讓其做出裁決,明確責任,對責任人追究其在誤工期和增加維修費用等而造成的經濟和聲譽的損失;
6、“專檢”人員檢驗出的不合格車輛應及時返修和追加項目,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對于明顯維修缺陷,檢驗未能檢驗出來,同時直接出廠的應追究有關檢驗人員的責任;
8、對于隱性缺陷和有關電子元件的缺陷,在檢驗過程中未能發現出故障的,視情節減少相應檢驗員的責任;
3. 檢驗管理制度 篇三
1、試驗場地必須整齊,不得存放私人工具箱等無關用品。檢驗人員工作前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2、試驗前應檢查線路設備等可靠無誤,電器設備外殼接地良好。
3、試驗區在試驗前關閉試驗區兩側進貨門,確保試驗區內都是檢驗人員,并亮紅色警報燈反饋正在試驗中。
4、.通電前先檢查零件元件一次及二次制作是否符合圖紙及工藝要求。
5、做試驗時,檢驗人員與配合人員在接通或斷開電路時,必須兩人互相招呼后方可接通或斷開電源,在操作時不得用兩手各持一個電極拿下或接上。
6、完成前項通電試驗后合斷路器將試驗柜取下試驗電源后推到回路電阻測試區測試回路電阻。試驗后推到耐壓區域做一次及二次耐壓試驗。
7、耐高壓試驗,必須設有過流保護、反饋開關,并確保控制開關閉合后方能起動耐壓接觸器,控制開關斷開時,耐壓接觸器立刻斷開,在正常情況下控制開關應在斷開位置。
8、耐壓二次試驗時需接好可靠接地后并兩人核實無誤后方可進行試驗。
9、耐壓實驗前,先在試驗區內拉警示欄,以示警告,耐壓試驗開始。試驗操作人員當聽到配合監視人員發出可以試驗的口令后,方可送電試驗。
10、操作人員在試驗時,精神要集中,注意試品和試驗區。當遇有不正常情況,如發現或聽到有人闖入試驗區,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直到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送電試驗。
11、耐壓試驗完畢,移開警示圍欄,以示試驗完畢。凡有電容的設備在試驗前后,均應放電。凡有靜電感應的設備,必須接地放電后,方可接觸試品。
12、耐壓試驗升、降壓注意事項:
12.1、試驗電壓的升高必須勻速上升,不得快速上升。
12.2、耐壓試驗完畢,必須以不小于五秒鐘以上的時間勻速下降到試驗電壓的75%方可斷開電源,試驗中不可突然斷開電源。
12.3、對于42kv以上試品過多時,試驗后需進行接地放電后,方可再移動試品。
12.4、高低壓開關柜耐壓試驗工作由檢驗部門負責。
12.5、欄桿與防護網距被試產品必須大于1m。同時負責對現場的'檢查工作,經檢查不符合要求時,不能進行工作。
12.6、在試驗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設備操作系統及電器系統是否靈敏可靠,要穿好絕緣鞋,確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后方可開始試驗。
12.7、試驗人員在進行試驗時要有兩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試驗時不準吸煙、不準酒后操作,工作時要精神集中,兩人示意好后,試驗開始。
12.8、試驗設備要有安全開關,發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
12.9、試驗工作完畢,立即將調壓器調回零位,然后切斷電源并放電。
12.10、試驗開關柜的碼放,試驗完成的產品不得擺放在試驗區內,檢查柜內衛生后及時推離試驗區。
13、試驗設備操作可見:《操作規程匯編》。
14、每試一項要在檢驗記錄上記錄試驗項。
15、參照《出廠檢驗規范》。
4. 檢驗管理制度 篇四
為確保公司做到安全防范過程井然有序、文明服務、禮貌待人,防范各類治安案件的發生。辦公室、保安監管部負責對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抽檢,管理處主任助理對安全防范工作負責督促、落實。
一、內容
安全防范服務過程的分類與檢驗過程工作分配。
1、安全防范服務過程包括:道口保安作業、樓宇保安作業、車(庫)場保安作業、巡邏保安作業。
2、自檢:管理處依據《保安工作檢驗標準》,至少每月對轄區安全防范工作進行一次自檢,自檢率不得低于30%,自檢結果上存檔并總結。日檢(包括夜間查崗):分管保安工作主任助理依據《保安工作檢驗標準》,對各保安班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日檢,夜間查崗每周不少于二次,查崗時間一般為0:00至6:30。
3、對以上檢驗中發現的.嚴重不合格項應立即查找原因,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認真填寫糾正措施報告上報管理處;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并認真填寫預防措施報告管理處。
二、相關文件與記錄:
各項規章及職責、《保安工作檢驗標準》、《培訓記錄表》、《保安工作日檢表》、《夜間查崗記錄》。
5. 檢驗管理制度 篇五
1.上班前應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備,如有折斷、脫落等故障嚴禁使用。
2.開工前檢查鼓風機、爐內管道、循環水、電器設備及上煤機、鏈條爐等是否正常、良好,方能開工。
3.爐前工作人員,觀察爐內情況時必須戴防護眼鏡或面罩,并保持一定距離。注意爐內火焰噴出傷人。
4.司爐工,應在瓶坯沖拔前2~3小時裝爐升溫,待爐膛溫度1430℃,方可出料。
5.進料操作人員,應將料塊排列整齊,如有彎曲,應停止送料,立即排除。
6.進料人員,使用進出料小車時,應注意自身與周圍人員安全。
7.出料人員聽從司爐工的`信號,作好出料前的準備工作。啟開爐門時,應注意爐口的火焰噴出傷人,出料時應注意料塊掉下傷人。要安全迅速,準確地把料出在送料小車上。
6. 檢驗管理制度 篇六
一、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檢驗制度
⒈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進廠時,由倉庫管理員收貨后通知質檢員進行檢驗;
⒉質檢員應根據包裝材料的有關技術文件或標準對每批材料進行檢驗,如實填寫檢驗報告單,及時將結果抄送到各相關部門;
⒊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要嚴禁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進行控制。
二、半成品檢驗制度
⒈半成品制造完成后,應及時通知質檢員抽檢;
⒉質檢員應根據半成品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如實填寫檢驗報告,及時將結果抄送到各相關部門;
⒊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半成品,嚴禁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進行控制。
三、成品檢驗制度
⒈成品生產出來后,由車間主任通知質檢員進行檢驗;
⒉質檢員應根據成品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如實填寫檢驗報告,及時將結果抄送到各相關部門;
⒊不符合要求的成品,不得入庫,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進行控制。
四、質檢員對所屬承擔的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有關記錄應完整、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五、進行檢驗時,應按檢驗操作規程進行,并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完成。
六、檢驗記錄應分類妥善保管,保存期一般為產品保質期后順延半年,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檢驗管理制度 篇七
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為明確各級質量檢驗職責,層層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特制定此規定:
一、對于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維修人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于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班長在各部位維修人員自檢合格簽字后,對維修部位進行全面檢驗,合格的車輛則須在檢驗單上簽名表示檢驗完畢,不合格則要求維修人員無條件返工,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二、過程檢驗員,嚴格按照檢驗技術要求,除對一、二級維修車輛進行維修過程中檢驗外,對重點小修項目,如方向、制動、各總成大修項目重點檢驗,還必須根據班長已簽名的`檢驗單上填寫的維修項目嚴格系統地按照檢驗規定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記錄。對不合格車輛應責令返修,合格車輛則須在檢驗單上簽名。
三、出廠檢驗員應按照過程檢驗員已簽名的檢驗單上所填維修項目,對車輛進行檢驗,并做好記錄。對不合格車輛必須填寫返工單交過程檢驗員,對檢驗合格車輛則必須在檢驗單上簽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8. 檢驗管理制度 篇八
1、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施工員、質檢員會同現場材料員驗收。驗收合格的材料,應辦理入庫手續,存放在規定位置,并進行標識;對需要復驗或對質量有懷疑的材料,不能入庫,更不得投入使用,應暫時單獨存放在指定的待檢區域,并作好“待驗”的標識,并記錄,不得投放使用。
2、進貨檢驗應包括的內容:
(1)、進貨文件的驗證:
a)、進貨單上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質量標準是否與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相符;
b)、材質證明、出廠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是否齊全、有效。
(2)、實物驗證:
a)、進貨的實物是否與進貨文件相符。
b)、進貨數量是否與進貨單相符。
c)、進貨質量抽驗是否符合要求。
d)、進貨材料的包裝、標識、生產廠家和生產日期、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和標識清楚。
3、現場抽樣送檢,應由現場材料員報告項目技術負責人,由項目技術負責人通知試驗員,按規定取樣并送到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試驗,試驗結果應報項目技術負責人或監理工程師確認。
(1)、確認為合格的材料方可投入使用或辦理入庫手續,存放在規定位置,并將原來的“等檢”標識改為“合格”標識。
(2)、確認為不合格的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處理。
(3)、確認為質量等級達不到規定要求但可以使用的材料,應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會同監理或顧客協商,經監理或顧客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方可降級使用。
4、所有材料驗收資料及復試或試驗資料要經質檢人員簽字認可。材料的驗收、測試或試驗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必須由專人登記保管。
5、材料的緊急放行:
(1)、如生產急需來不及檢驗而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又能及時追回和更換的材料可作緊急放行處理,不能追回和更換的材料不允許做緊急放行處理。
(2)、對需要作緊急放行的材料,必須由工長填寫材料“緊急放行批準單”,經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放行。
(3)、對緊急放行的材料必須由工長進行標識和記錄,以便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時能及時追回和更換。
(4)、公司工程部組織項目材料人員實施進貨的檢驗和試驗,出現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上報主管領導。
6、工程試驗人員培訓上崗、持證上崗。
7、材料進場,項目部材料員、質檢員對進場材料進行外觀檢查,收集材料合格證,生產許可證,隨行技術資料等質量保證資料。
8、見證承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9、試驗員在建設、監理單位有見證資格的人員的見證下按現有見證取樣的相關規定取樣。
10、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11、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砼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砼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砼中使用的摻和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9. 檢驗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對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員的認證工作,提高檢測檢驗業務水平,保證檢測檢驗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測檢驗員)。
第三條檢測檢驗員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考核,并取得相應項目的檢測檢驗員證,方可獨立承擔規定項目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四條檢測檢驗專業項目分為以下七個類別:
(一)起重機;
(二)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
(三)廠內機動車輛;
(四)客運架空索道;
(五)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六)勞動衛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五條檢測檢驗員應當樹立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正、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檢測檢驗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貫徹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技術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掌握所從事的專業技術理論基本知識;
(三)熟練掌握所從事專業項目的檢測檢驗內容、要求及方法;
(四)對檢測檢驗中常見的故障、缺陷和問題能提出正確的處理意見;
(五)熟練掌握所從事專業項目所用的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方法;
(六)從事本專業檢測檢驗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檢測檢驗現場的作業要求。
第七條檢測檢驗員的考核包括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見附件1)。
第八條檢測檢驗員的專業基礎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評分,專業基礎知識考試成績不得低于六十分,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條申報兩類以上專業項目的檢測檢驗員,應分別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條檢測檢驗員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培訓、考核和認證。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考核鑒定登記表》(見附件2)、申請人的技術工作自傳和學歷證明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考核合格的檢測檢驗員,由組織考核的勞動行政部門簽發檢測檢驗員證。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發證的,應報勞動部備案。檢測檢驗員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員證有效期為三年。換證申請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并須經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檢測檢驗員證的檢測檢驗員,需新增檢測檢驗專業項目時,應按本辦法進行新增項目的考核和認證。
第十五條檢測檢驗員調離檢測檢驗工作崗位或退休時,其檢測檢驗員證應交回發證機關。由原單位調到另一單位仍從事同項檢測檢驗工作時,須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換發新證。
第十六條檢測檢驗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暫行收回檢測檢驗員證;情節惡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檢測檢驗員證,并從證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檢測檢驗員資格考試;
(一)轉讓檢測檢驗員證的;
(二)弄虛作假,降低合格標準的;
(三)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能保證檢測檢驗質量,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助理檢測檢驗員。助理檢測檢驗員應是從事本專業檢測檢驗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從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助理檢測檢驗員可以協助檢測檢驗員開展現場檢測檢驗工作,但不得獨立進行檢測檢驗工作,也無權在檢測檢驗報告書上簽章。
第十八條企業自檢機構檢測檢驗員的認證管理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九條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員認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0. 檢驗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核安全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家核安全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第三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按本規定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國家核安全局認為有必要時,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其他無損檢驗方法的人員考核和管理工作也應滿足本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國家核安全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制訂相關管理辦法、核準資格或認可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組織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委會”),負責組織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中心(以下簡稱“考核中心”)的資格,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報考資格審查、考試和鑒定工作。
第七條鑒委會成員組成至少應包括核行業主管部門、各相關工業部門及國有大型企業集團的代表以及核安全與核工程方面的專家,其中絕大多數成員應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鑒委會的成員名單應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將審查和認可的考核中心報經國家核安全局核準,組織制訂考試大綱,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負責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證書頒發以及檔案管理等。
第八條考核中心應具備與擬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等技術儲備。
考核中心的職責主要包括制訂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資格考核,負責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試件以及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章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條各級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能力要求和職責包括: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能夠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在ⅱ級或ⅲ級人員監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記錄檢驗結果;具備根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檢驗結果報告。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能夠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程;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根據法規、標準和規程,解釋和評價檢驗結果;撰寫和簽發檢驗結果的報告;熟悉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使用范圍和局限性;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負責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貫徹法規、規范和標準,全面監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根據法規、規范和標準,解釋和評定檢驗結果;能設計特殊的無損檢驗方法、技術和工藝;在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應具備材料、結構和生產工藝方面的知識和熟悉其他無損檢驗方法,并能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一條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力和實踐經歷,具備滿足所從事工作要求的身體條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申報不同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應當滿足下表要求。
報考人員的實踐經歷要求X
考核的檢驗方法技術等級無損檢驗相關專業大專以上理工科大專以上高中、中專或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rt)超聲檢驗(ut)渦流檢驗(et)ⅰ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ⅱ六個月一年二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滲透檢驗(pt)磁粉檢驗(mt)泄漏檢驗(lt)目視檢驗(vt)ⅰ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
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X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否則,其實踐經歷應加倍。
報考ⅲ級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方法ⅱ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表中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歷應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
(二)已經取得相應方法其他機構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三)報考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達到能區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第十二條申請報考的人員應該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工作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鑒委會應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四條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各種檢驗方法的具體考試內容,應符合相應方法的考試大綱的規定。
第十五條考試大綱應包括每種無損檢驗方法的通用知識、實踐能力和專門知識三個方面的內容。
通用知識考試主要考查該種無損檢驗方法的基本原理,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實踐能力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正確使用儀器設備的操作能力和對一般檢驗對象(如鑄件、鍛件、軋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檢驗信息并正確解釋檢驗結果的能力。
專門知識考試主要考查該種無損檢驗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中的應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規范和標準。考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培訓以及在核輻射環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為了保證無損檢驗人員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質量,考試內容除了應包括專業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及操作技能外,還應包括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一些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2)ⅲ級人員為高級無損檢驗人員,對于該級別無損檢驗人員的考試,除了前述的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一些主要核電設備所用的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及運行環境下產生缺陷的'機理、可能產生缺陷的性質;各主要核系統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中各主要設備的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及新工藝。
第十六條考核中心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鑒委會,鑒委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后上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
第十七條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者,取消考試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四章資格核準、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局負責組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進行資格核準工作。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提出核準申請。鑒委會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學力證明、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核準材料送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
第二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應對申請材料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于準予核準的,應向鑒委會下達通知;對于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鑒委會,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的項目報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核準后,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給報考人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給經過核準的報考人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聘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持證人員的管理,以確保持證人員按照其資格證書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脫離合格項目的無損檢驗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持證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單位中執業。當持證人員變更聘用單位時,應向鑒委會提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遺失時,需由本人提出補證書面申請,經原資格證書注明的聘用單位簽署意見,由發證機關補發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家核安全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鑒委會負責對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鑒委會及考核中心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對于偽造、變造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于持證人員從事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內的無損檢驗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二條當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人、審核人的持證項目不符合要求,或批準單位與編制人、審核人所持證件中注明的聘用單位不一致時,則該無損檢驗報告無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現持證人員存在以下問題時,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含)以上單位執業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要求的。
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申請報考。
第三十四條國家核安全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員以及推薦報考人員單位的職責和工作進行監督,如存在以下問題時,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或者由國家核安全局提請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條件變化,不滿足規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3)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4)嚴重違規,弄虛作假。
(二)工作人員
(1)泄露考試內容的;
(2)為報考人員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4)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薦單位
(1)為報考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的;
(2)為非本單位持證人員提供證明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11. 檢驗管理制度 篇十一
1 、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保存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原始資料。
2、本絞車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絞車,使用前必須對鋼絲繩做鑒定,安全系數不得小于7,否則不得使用。
3、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
4、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段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為5%時,必須立即更換。
5、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立即更換。
6、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7、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檢查出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8、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9、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不反圈,不松動。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并向當班分礦領導匯報,處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常開車。
10、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每周涂油保養1次。
11、檢查人員將檢查結果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主管領導不定期檢查。
12. 檢驗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做好進貨接收時的聯檢工作。在材料、半成品及加工訂貨進場時,項目部材料室負責組織質檢員、材料員參加的聯合檢查驗收。檢查內容包括: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外觀質量、產品出廠合格證、準用證以及其他應隨產品交付的技術 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室負責填寫《材料進場檢驗》表格,相關人員簽字。
二、做好材料進場復試工作。對于鋼材、水泥、砂石料、砼、防水材料等須復試的產品,由項目試驗員嚴格按規定進行,對原材料進行取樣,送實驗室試驗。同時,做好監理參加的見證取樣工作,材料復試合格后方可使用。專業工程師對材料的抽樣復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三、對于設備的`進場驗證,由項目各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專業工程師進行設備的檢查和調試,并填寫相關記錄。
四、在進行材料、設備的檢驗工作完成后,相關的內業工作(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準用證等材質證明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應及時做到位。
五、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材料、設備原則上應做退貨處理,并進行記錄,按"外埠進入不合格品"進行處置,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如可進行降級使用或改用做其它用途,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
六、材料、設備進場檢驗時嚴格按有關驗收規范執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出現問題扣發當事人當月獎金,并追究其責任。
七、材料、設備進場檢驗要做到100%,發現-次未經檢驗進場或未留下檢驗記錄,分別給予當事人50-100元罰款。
八、材料室做好材料的品種、數量清點,進貨檢驗后要全部人庫,及時點驗,庫管員要做好發放記錄。
13. 檢驗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檢驗科工作制度
1、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健全科室二級管理制。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堅持以患者為中心,提高檢驗質量和服務質量。申報科研課題,開展方法學研究,不斷增加檢驗新項目,積極開展檢驗繼續教育,提高全員素質。密切與臨床科的聯系,聽取意見,改正工作。
2、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安靜,每天工作前后進行衛生大掃和整理。
3、建立《標本采集操作程序》,并向患者或有關人員宣傳,強調相關的注意事項。對不符合檢驗要求的標本,不得接收,并說明原因和采集要求,建義重新采集。
4、建立報告審核制度,新畢業的檢驗人員需經檢驗科主任考核后,才能具有簽發報告權,對未能獨立工作的初級檢驗人員和進修實習人員所寫的報告,應由帶教老師共同簽發。
5、遵照《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優選檢驗方法,制定操作手冊,并由科主任批準執行。定期檢查各種試劑的質量和所用儀器的靈敏度、精密度,定期對測試系統進行校準。定期修訂操作手冊,以推動檢驗技術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6、加強質量管理,全面做好質量保證工作,并制定質量工作手冊。健全室內質量控制制度,積極參加各級臨床檢驗中心組織的室間質量評價。
7、健全登記統計制度,對各項工作的數量進行登記和統計,填寫要完整、準確,妥善保管,存放二年以上。
8、制定全員在職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科室應積極組織科研選題的論證和申報工作,組織攻關,發表論文。
9、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重視信息反饋,切實抓好制度的執行和完善。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一)醫療安全
1、要嚴格執行醫療管理法律、法規、醫院安全醫療管理規定、醫院、科室規章及實驗室操作規范。
2、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3、一旦發生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必須立即報告科主任匯報情況,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和后果。同時報告科室安全醫療專管員,并詳細記錄。
4、每月一次,召開安全醫療工作會議,全科室人員參加,羅列出一月里發生的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事件和醫療安全隱患事件,總結分析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
(二)實驗室安全
1、科主任要定期檢查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
2、專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劇毒藥品,建立易燃、易爆、劇毒藥品的使用登記制度。
3、易燃、易爆藥品的貯存,應有專用的危險品庫,并符合危險品的管理要求。劇毒藥品應由兩人保管,存放于保險箱內。
4、普通化學試劑庫設在檢驗科內,由專人負責,并建立試劑使用登記制度。
5、各種電器設備,如電爐、干燥箱、保溫箱等儀器,以實驗室為單位,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儀器卡片。
6、做好電腦網絡安全工作,防止病毒侵入,防止泄密。
7、使用煤氣的實驗室,要防止煤氣中毒或失火事件的發生。
8、每天下班時,各實驗室應檢查水、電安全,關好門窗。值班人員要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防火防盜防水。
9、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迅速處理。
三、檔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檢驗科資料是實驗室質量證明資料及質量體系運作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使資料的記錄、保存狀態有章可查,特制訂本制度。
(二)、范圍:①病人信息資料;②樣本資料;③檢測數據;④檢驗結果;⑤檢驗科人事資料;⑥儀器資料;⑦室間室內質控資料;⑧省地市及醫院文件等受本制度的管理控制。
(三)、職責:檢測人員對記錄負責,室負責人對管理措施的落實負責,科主任對管理措施的檢查和監督負責。
(四)、記錄內容:
1、病人信息資料記錄: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病區、床號或門診號。
2、樣本資料的記錄:樣本種類、接收日期和時間、檢測項目、接收者、檢測項目操作者。
3、檢測數據資料記錄:檢測中室內的溫度、濕度、檢測項目、樣本數、質控、儀器運行情況、操作前后消毒情況、操作者姓名等。
4、檢測結果的記錄:檢測項目產生的每份樣本產生的數值。
5、人事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畢業院校、時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間等。
6、儀器資料記錄:儀器原件資料、存放位置,儀器復件資料、存放位置及保管人,儀器安裝及調試記錄(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啟用日期、儀器原值、所處位置等)。
7、室間室內質控資料:質控品發放部門,質控品數值資料,質控檢測原始資料及質控圖(一年內由實驗室負責人)保存;一年后歸檔保存10年以上。
8、省地市及醫院文件:各級文件分類(行政性文件、業務文件)。
9、業務學習資料:講課資料,(專家授課資料、科內講座資料)保存。
(五)、記錄方法:
1、手工記錄:以書面表格形式記錄病人信息資料、樣本資料、檢測數據資料等。
2、電子記錄:在電腦中記錄(包括網絡電腦的Lis系統和主控電腦)檢測結果等資料備份。
(六)、記錄保存:
1、檢驗申請單在每次檢驗后集中交報告咨詢服務臺,每月封存保存門診倉庫兩年,檢驗結果記錄(包括病例資料),由實驗室負責人統一建檔封存。電子保存資料(檢驗結果記錄及病人病例資料),由實驗室負責人每天、每月備份,由檢驗中心網絡管理人員統一建檔封存,保存期五年。
2、電子保存資料,由系統設置密碼保護。
3、記錄不能涂改,需修改時可用紅筆在修改內容上加雙劃線并附加說明、簽字。
14. 檢驗管理制度 篇十四
1檢驗科要根據具體條件,需要擬訂安全技術規范,切實遵守,并定期檢驗落實情況。工作人員要熟悉電路總開關,滅火水龍頭,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2菌種、毒種、劇毒試劑及貴重儀器物品應指定專人保管,要有防偷防盜措施,單獨建立帳冊,記錄進貨及領用數量、領用人及日期。科室要有嚴格的'定期檢查制度。
3對工作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如觸電、失火、玻璃割傷、針頭刺傷、燒傷、不慎中毒、傳染性標本的污染等,實驗室應有應急處理的方法,有關人員均應熟悉。
4實驗室的用電設備、電源線路、煤氣、給排水系統的安全性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要正確使用,特別不能帶電檢修儀器。
5使用強酸、強堿、腐蝕、有害、易燃、易爆品時,應在適當的環境下正確操作,防止腐蝕、灼傷、中毒、火災和爆炸等時間發生。
6注意門、窗安全,防盜防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