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精選2篇)
1.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各單位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 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3.2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公樓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 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設置收集容器,進行回收。
4.2.2 各單位均須設置危險廢物的存放點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險廢物的類型分別以不同的標識,以利于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4.2.3 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4 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5 各單位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 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設置固定的普通廢物存放點。不可回收廢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廢物由各單位自行聯系單位進行回收,并保留相關記錄資料。
4.4 廢物的管理
4.4.1 各單位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固體廢物存放點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 各單位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
4.3.3 辦公樓區應配備固廢回收裝置或劃定存放區域,按規定對廢電池等辦公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4.3.4 各單位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必須堅持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通過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最大程度的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
第三條
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和貯存必須制定切實可靠的環境應急,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減少各類事故對環境的污染。
第四條
廢物貯存、場所的建設、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為便于廢物的處置和管理,對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和貯存。
第六條
從事固體廢物回收處置等的單位,必須獲得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和相關資質。
第七條
在固體廢物的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要嚴格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八條
水處理車間負責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及轉移等工作,公司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監督監察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和在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處置、運輸等經營活動的外單位。
第二章
危險廢物
第十條
凡列入現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管理均應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險廢物有:含鉻污泥、廢乳化液油。
第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必須做好臺賬并向公司環保部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等有關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公司環保部審批,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公司環保部負責編制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
第十三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十四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十五條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公司環保部,以便到當地環保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外單位運輸危險廢物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公司環保部根據需要可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九條
公司環保部負責辦理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境保護行政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所有危險廢物的處置由公司環保部監督,未經批準,部門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章
一般工業廢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工業廢物的管理也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司環保部負責水處理車間的日常監督、監察。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國生給予5000元
下處罰,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況經生給予5000-10000元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