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1.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保證我校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采購、保管、領用、管理各方遵照執行。
一、采購
1、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由我校物資供應中心指派專人持證統一購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校財務不予報銷。一經發現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購人員應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3、要嚴格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的規定進行采購;
4、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明或備案證明,要提供合法健全的手續,憑證購買;
5、對易制毒化學品的供貨方要查驗供貨方資質,并向供貨方出具我方購買證明;
6、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結算;
7、相關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證明材料復印件要保存兩年備查。
二、保管
1、保管員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了解易制毒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及安全保管要求;
2、要隨時了解易制毒化學品庫的庫存、實物的情況;物品擺放要符合規定,做到分類安全合理、擺放整齊,并配備消防器材;
3、要建立專門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登記臺賬,如實記錄日常的進出,相關材料保存兩年備查;
4、人員進出倉庫必須嚴格,禁止領用人單獨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庫,庫門要隨開隨鎖;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并及時上報給公安機關。
三、領用
1、領用人須熟知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2、領用人進出庫房須在保管人員帶領下領取,不得私自進出易制毒化學品庫;
3、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量應盡量滿足教學科研單次使用量,不應大批量領取積壓;
4、領用人應按照保管人員的要求在相關的領用憑證上簽字;
5、領用人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運輸過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運輸,確保安全。
四、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私自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含實際購買的`是易制毒化學品而票據開的是非易制毒化學品的、及領用后又流入校外及其它非法渠道的造成事故和財產損失的,將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我校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保管由物資供應中心負責;
2、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由保衛處負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災害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監督管理。
3、用語定義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易制毒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學品。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4、職責
4.1安全生產部
4.1.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消防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4.1.2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及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
4.1.3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取證及管理。
4.1.4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取證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證的申報及其管理。
4.1.5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及備案工作。
4.1.6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備案及取證工作。
4.1.7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4.2市場部
4.2.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銷售、采購、搬運、儲存、包裝、保管、發貨、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緊急情況的處理,并實施監督檢查。
4.2.2負責申報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購買證。
4.2.3負責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銷售臺帳,并報安全部門。
4.2.4負責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單位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4.2.5負責查驗易制毒化學品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4.2.6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5、程序
5.1易制毒化學品范圍及分類
本公司生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學品:硫酸、鹽酸
5.2管理職權
5.2.1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對不屬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并對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
5.2.2對易制毒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a)進入易制毒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b)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d)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e)各被檢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5.3作業者培訓
5.3.1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服務的員工進行專業培訓、教育和考核。
5.3.2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新的易制毒化學品作業者必須在進行相應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3.3各單位應保留相應的培訓記錄,必要時記入個人培訓檔案。
5.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
5.4.1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l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5.4.2相關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和檢驗的管理規定、規程,并嚴格執行。
5.4.3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5.4.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并發放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4.5易制毒化學品應實行“一書一簽”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生產廠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市場部負責向購買方提供與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4.6當發現其生產的易制毒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會同生產部、安全生產部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4.7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4.8重復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使
用前要檢驗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對有閥門和安全附件的容器進行充裝前,要檢查閥門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處在應當關閉和開啟的位置),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4.9生產部負責組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并建立相應的檢查檔案。有關檢查記錄應報安全生產部備案。
5.4.10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須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5.5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5.5.1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必須嚴格分類存放,具體屬性以國家標準和產品標注為準。應詳細標識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危險標志、數量等,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各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
5.5.2各廠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5.5.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庫房必須通風、避光,安裝防盜、防爆、防雷裝置和防火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生產部、市場部、安全生產部、保衛科對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檢測。
5.5.4若生產、使用需要設置易制毒化學品臨時儲存點的,應有說明規劃地點、儲存時間、儲存物品名稱、安全措施等內容的儲存方案,報安全生產部;經安全生產部現場勘察、認為符合儲存條件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儲存易制毒化學品。
5.5.5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均應建立《易制毒化學品臺帳》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計劃表》,詳細記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和入庫日期、庫存數量、采購人員、驗收人員、領用人員、領用批準人、領用數量和領用日期等信息;庫房保管員應注意驗收易制毒化學品的質量和數量,包裝情況,危險標志,有無泄漏等。
5.5.6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有專人管理,嚴禁煙火。
5.5.7易制毒化學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5.6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1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環保總局《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執行。實行減少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原則。
5.6.2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5.6.3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4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5.6.5禁止將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5.6.6對過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使用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報公司生產部,生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處理。
5.6.7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6.8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安全生產部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部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6.9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內帶有危險性物質,必須先清洗干凈,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6.10鐵制、塑料制品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等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7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
5.7.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省、市安監局申請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辦公室負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年審手續。
5.7.2各相關單位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3各相關單位應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建立相應臺帳,按《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5.7.4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4.1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查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是否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相應的警示標志,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具提貨單據。
5.7.4.2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
5.7.4.3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市場部辦公室負責督查,安全生產部負責不定期檢查。
5.7.5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5.7.5.1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由市場部供應部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物資計劃實施限量采購,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由專業運輸人員和專業運輸工具實施。
5.7.5.2采購部門在采購前(時),應查詢或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索取所購物資的MSDS(化學物質安全數據表)及安全標簽等資料,采購后隨物資一起發放到現場,逐級傳達有關注意事項,進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員。
5.7.5.3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嚴格計劃采購量,及時辦理領用手續。
5.8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5.8.1運輸分公司應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5.8.2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xx年第9號)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具體執行本公司《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
5.8.3市場部辦公室負責辦理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手續,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易制毒化學品。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5.8.4運輸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每年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
5.8.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
5.8.6各相關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
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5.8.7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易制毒化學品的
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8.8不得在運輸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將易制毒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8.9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交付托運時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同時還應提交與托運的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10承運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查驗托運人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不得運輸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5.8.11用于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5.8.1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易制毒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5.8.13運輸公司負責對使用前的運輸槽罐以及其他容器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對使用的運輸槽罐及容器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8.14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車輛應當懸掛“危險品”標志,并根據所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5.8.1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5.8.1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5.8.17運輸危險物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化學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5.8.18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8.19易制毒化學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
5.9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5.9.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市、省安全監督管理局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登記,并為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5.9.2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經理任總指揮,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各廠、運輸公司、市場部庫管部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救援人員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5.9.3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公司《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控制程序》、《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各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做好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工作。
5.9.4意外事故處置完后,應及時上報并建立和保存《事故報告》,如有人身傷亡發生,還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對重大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安全生產部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報告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和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
5.9.5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易制毒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c)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d)對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區)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罐、槽)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質量要求規定,各種安全附件、管架應完整好用,并定期檢查。
二、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應按規定設有通訊、視頻監控、濃度報警裝置,具有防雷、防嗮、防靜電、防雨、防火、防腐、防滲漏和防護圍堰等安全設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三、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槽)應按安全消防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告知:品名、危險特性、健康危害、應急措施)。
四、倉儲場所內電器設備、照明燈具的.安裝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并設有噴淋、沖洗設施。
五、倉儲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能力,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設備管理,做到巡回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六、倉儲(槽、罐)的盛裝系數不能大于80%,在進、出庫過程中,杜絕跑、冒、滴、漏。對倉儲操作人員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七、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4.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三、內容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落實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制度,使用化學品時,在保管員處領取,并在《化學品使用登記臺帳》上登記,保管員根據化學品庫存情況進行發料,并建立詳細的化學品流水明細帳,以確定化學品的庫存情況;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5.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公司內易制毒化學品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管理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445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易制毒化學品在本公司的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學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鹽酸。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公司內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采購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的申辦、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及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車間。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向公安部門申辦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2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4.2.1 必須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委托運輸。
4.2.2 運輸路途中,必須有公司安全保衛人員負責路途押運,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4.2.3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物料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4.3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4.3.2 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并設有專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4.3.4 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4.3.5 生產車間領料人員憑領料單通知倉庫保管員領料,倉庫保管人員認真核對品名、數量后發貨。必須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員同時搬運生產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學品。
4.3.6 易制毒化學品發出后,倉庫保管人員應立即根據領料單據登入易制毒化學品臺帳進行核銷。
4.4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4.4.1 使用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4.2 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使用中必須有二人以上同時操作,投料計量必須經班長或指定主操作人員復核,并做好記錄。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嚴格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復核。
4.4.5 不再使用時,必須將剩余易制毒化學品退庫,并辦理相關手續。
4.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
4.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6.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生,建立完善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管理,并向供應商索要“一書一簽”。
倉儲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管理。
生產技術部、倉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衛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行日常監督和控制。
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與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5、內容及要求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
毒害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險化學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和二級毒害品(有毒品)。
甲類物品:甲類物品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氣中氧化、受撞擊、摩擦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等。
乙類物品:乙類物品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助燃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和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運輸及裝卸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運輸由物料管理部統一負責,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
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包裝物(桶、箱、瓶等)外部明顯位置張貼、懸掛或噴印規范的安全標簽,并向供應商索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格式及要求,依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規定,服從倉儲人員管理,裝卸作業時,不得同時遠離罐車。
采購人員(倉儲人員)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破損,安全標簽不規范、危險化學品標志缺失的危險化學品貨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閥門密封不嚴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乙炔、硫化氫等鋼瓶)不得裝運、接收。
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必要的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車廂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溶劑庫區或運載危險化學品時,排氣管必須裝配阻火器,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溶劑庫區附近必須提起拖地的接地鏈(線)。
涉及罐車裝卸的溶劑庫區必須敷設可靠的靜電接地極,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前必須進行可靠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保持完好,無裂紋、破損和老化現象,軟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并定期更換,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軟管。
罐車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至指定位置停車,熄滅發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下應加固定塊;罐車停車位置通風良好,夏季有遮太陽光措施,防止暴曬;罐車司機等外來人員的手機等物品由罐區人員統一存放管理;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罐車裝卸前后均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檢測、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應避開高溫時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間10:00-16:00禁止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裝卸、分裝等作業;其他時段出現高溫(≥35℃)、雷雨、冰雹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分裝作業。
裝卸和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民工),必須經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證才能作業;人員要相對固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接收、儲存和發放管理規程》的要求,進行外包裝的初檢、取樣檢驗等程序,檢驗合格后必須及時登記入庫,不得隨處堆放。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理化特性分庫、分區、分類貯存,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并定期維護。
庫房要求通風、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托盤墊放,放置整齊;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危險化學品庫房、罐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包括:危險品名稱、特性、危害、傷害救治、應急處理措施等。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應與溶劑罐相對應,易于辨識。
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儲存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化學品,應該建立巡查、檢測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使用單位應對阻火器和呼吸閥定期檢查維護,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維護要有記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報告。
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具體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場所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照明等。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防靜電保護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泄露檢測報警裝置。各使用單位負責以上裝置日常的維護保養,設備工程部負責對以上裝置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等國家相關標準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嚴禁煙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規定,禁止穿戴尼龍等易產生靜電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帽或類似物;應選用銅質檢修工具,嚴禁拋擲、摩擦、撞擊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轉移應充分考慮靜電安全:
使用泵時應控制溶劑的流速,操作規程里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閥門、管道的靜電跨接線,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應釜、儲罐進料管口應該延伸至底部,減少靜電產生;
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現場殘余溶劑物料不得使用尼龍、合成纖維布摩擦易產生靜電的布料等來擦拭。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原則上要求專桶(罐)專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容器嚴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須張貼(懸掛)介質標簽;桶(罐)裝有毒或易燃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及時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嚴禁直接把危險化學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應用合適容器盛裝后再處理。
危險化學品領用時,領料量一般以當班用量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保持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對危險化學品領用安全,作如下規定:
禁止使用自行車、電瓶車等工具裝載、轉移危險化學品,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的人員(包括駕駛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完好,無破損、無泄漏,包裝容器貼有明確的物料標簽;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物料禁配特性,嚴禁混裝、超載,并有固定、隔離、防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氣瓶安全:
氣瓶儲存應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空瓶、實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確保減壓閥(專用)、瓶閥、壓力表等完好、無泄漏,使用后必須關閉瓶閥;
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打、碰撞,乙炔氣瓶嚴禁臥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場合,管路上應配防止倒灌的裝置;
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防止暴曬;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質竄入。
各單位做好日常應急管理,編制危險化學品火災、泄漏、中毒等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設備故障、危險化學品泄漏、工藝條件異常等情況,作業人員必須采取正確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
嚴禁直接接觸毒害品,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理
各類生產(含科研)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產(含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桶、紙箱、瓶、以及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廢棄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清理干凈后,由專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務部定期回收登記處理,具體按后勤事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廢棄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單獨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負責聯系供貨方進行回收登記處理;供貨方不能回收處理的,由安全環保部環保二班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對于廢棄的有機溶劑,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對于濃度高于10%的統一集中到公司溶劑庫,聯系危險化學品回收公司處理;濃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環保部環保站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危險物品的使用記錄
危險物品的儲存、消耗和廢棄數量,應由危險物品供應、倉儲、使用等相應單位負責人認真核對后,記錄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上,放射性物質和劇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品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6.附則
對于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5000元罰款和100-1000元罰款。
所引用國家法規、標準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