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處理決定范文(精選2篇)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范文 篇1
西咸新區管委會、長安區政府:
市政府已批復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權,現代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發〔20xx〕90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關建設審批,違法違規搭建,且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轄區及部門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下列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高海軍,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鋼結構建筑物管理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2.李相茹,男,蒲城縣人,系坍塌鋼結構建筑物裝修工程承包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給予下列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會主任,給予其留黨和察看一年處分。
2.尚,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免去其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職務。
3.陳,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蒲,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蘇,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焦,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張x,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劉,男,新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兼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肖,男,現任長安區農業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10.李,男,現任新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依據有關干部管理權限,以上處理決定分別由新城管委會、長安區政府作出,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監察局備案。
同時,責成新城管委會向西咸新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討論意見表
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范文 篇2
各船舶、機關:
劉,男,現任“中建xx102”船長職務;王,男,現任“中建xx102”大副職務;,男,現任“中建”船長職務;李,男,現任“中建”大副職務。
主要事實經過: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結束后,劉提出夜餐,在此過程中劉容留李、吊車司機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結束后朱酒后尋釁滋事,劉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中建xx102”部分船員無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與“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靈,導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過程中劉、二人在高頻對話中工作態度極其惡劣,而后王在高頻對話中與對罵,且有動手行為,被其他船員及時制止。
處理決定:
鑒于上述事實經過,劉等四名同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根據《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號>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
1、對劉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2、對王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3、對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1000元;
4、對李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罰款自發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資中相應扣罰。希望廣大船員、機關干部引以為戒,認真汲取深刻教訓。對屢教不改、明知故犯、視安全為兒戲的違章行為公司將嚴肅查處。
違紀處理決定范本三:
集團公司各中心、各子分公司,監事會:
根據集團公司監事會出具的《蔡任職及實業期間的審計報告》 ,結合《xx集團獎懲制度》 ,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 現將蔡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調查結果及處理決定通報如下:
一、對相關問題的調查情況
(一)股權收購重要節點事項及項目投資等未匯報的問題對xx公司股權收購節點事項、綜合樓項目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未及時向股東做全面匯報,擅自確定進行投資,屬于違反公司章程、玩忽職守的行為,為特級違紀行為。
(二)虛列工程支出未按程序申報的問題
在未經董事會審核的情況下,安排建設總監閆加奎虛設3 份施工合同, 虛列工程支出, 涉及金額228.62萬元, 屬于簽訂虛假合同、私設小金庫行為,違反了十大禁令,為特級違紀行為。
(三)設備庫存與賬面不符的問題
設備到貨、驗收等環節未經財務部門審核,且未辦理入庫手續,致使存放原材料及船改設備財務賬面數量與實際庫存數量不符,財務負責人徐炳璐負有監管責任,屬于B 級違紀行為,總經理蔡負連帶責任。
(四)財務報銷費用管控漏洞的問題
未組織搭建財務管控體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管理費用報銷未能有效管控,致使財務管理存在漏洞。部分費用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未簽批付款,財務負責人徐炳璐負有監管責任,屬于A 級違紀行為,總經理蔡負連帶責任。
(五)車輛報銷費的問題
在車輛使用費已按實際支出金額報銷的情況下,在連鎖又列支車輛使用費11.43 萬元,屬于A 級違紀行為。
二、對實業相關問題的調查情況
(一)股權轉讓時未履職引發的問題
1、發起人股東抽逃注冊資金3500萬元,未按股權轉讓協議條款執行(按原路返回) ,將連鎖收購實業股權的資金抵頂。
2、未核實投資前實業業務真實性的情況下,就對前期債務進行償付,導致虛增資產、債權及債務。
(1)董與其他公司的債務往來計入公司財務帳,導致公司虛增債權、債務并多付100 萬元。
(2)董虛報LNG 儲氣調峰站在崗員工人數,虛構應付工資333.07萬元。
3、承擔應由原股東承擔的印花稅及滯納金2.59 萬元、房屋租賃費8 萬元。
連鎖收購實業未聘請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導致上述股權轉讓方應盡義務未履行完成,且收購后未對其他應付款進行嚴格核實就進行償付,屬于調研不充分、嚴重失職,違反十大禁令的行為,為特級違紀行為和特級問責。
(二)公司治理及經營存在的相關問題
1、未按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影響公司對于LNG 調峰站工程進度、資產注入、團隊搭建等方面的經營決策。
2、違反招聘制度,高管聘任未經董事會審議,部分崗位存在超編問題。
3、違反集團高管人員交通費管理辦法及高管住房補貼標準,多領取補貼共計4.8 萬元。
實業經營管理方面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財務管理機制混亂、項目手續辦理不及時、簽訂違規操作合同等問題,屬于工作無作為、管理不善的行為,為特級違紀行為和特級問責。
三、處理決定
結合審計結果,經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對蔡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蔡在履行職責方面有重大過失, 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有 4 個特級違紀行為、2 個特級問責和 1 個 A 級違紀行為,免去其江蘇船舶xx有限公司總經理、山東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和能源服務連鎖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給予辭退處理的處罰,自20xx 年5 月 30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交回違規報銷資金。
上述問題中涉及的相關公司的人員,責成連鎖對各問題節點進行詳細調查,明確各節點的主要責任人,于1 月25日前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提交集團公司審核, 集團審核確定后執行處理建議。
希望各級管理者引以為戒,杜絕麻痹大意,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增強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共同推動公司健康快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