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通用2篇)
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 篇1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民委員會、鎮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健全解決信訪問題的高效機制和做好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完善科學、合理、有效的信訪工作考評制度,確保信訪圓滿完成信訪目標任務,現就20xx年全鎮信訪工作制定如下績效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村(社區)、鎮級各部門。
二、考核內容
(一)領導責任
主要考核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黨政領導及部門領導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及親自參與信訪工作的情況。
(二)基礎建設
主要考核信訪工作網絡、制度建設及接待場所、現代化辦公設施等硬件建設情況。
(三)重點指標
主要考核超前排查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以及信訪問題一次性辦結率的情況,重點考核控制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以及完成敏感時期信訪穩定工作的情況。
(四)專項活動
主要考核按照上級統一部署認真執行領導接訪、下訪、包案制度,開展文明接訪、“四無” 村(全年無進京非正常上訪和重復訪,無去省進京集體訪,無歷史遺留信訪案件,無因信訪問題引發的有影響事件)創建活動以及信訪法規宣傳、積案化解等各類專項活動的情況。
三、考核機構
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負責全鎮信訪工作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辦法
(一)日登記與月通報相結合
鎮信訪辦每天對全鎮信訪情況進行逐一登記,月底進行通報,各參評單位須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自評。
(二)季度點評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每季末,鎮信訪辦按照年初確定的考核辦法對參評單位進行點評通報,年終在組織統一考評的同時,綜合各季考評成績以及上級年內適時開展的各專項活動考評進行匯總考評。
(三)自查申報與綜合認定相結合
年終,各參評單位按考核辦法及通報情況自查申報,信訪辦組織集中聽匯報、看資料、核數據,最終由信訪辦合議認定,并報鎮主要領導審定。
五、考評標準
考核不設基本分,同步增減記分,減分不保底。
(一)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
1.信訪工作納入各單位整體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檢查、考核評比,沒有納入的,扣1分。
2.各單位研究出臺強化信訪工作基層基礎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考核辦法。沒有的,扣1分。
3.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全面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工作領導責任體系。建立由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沒有建立領導小組的分別扣1分。
4.街道配備至少1名專職信訪干部。村明確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有專門信訪接待場所和必要接待設施。鎮政府機關各職能部門明確一名副職以上部門負責人為信訪工作責任人,負責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人員配備不到位的扣2分。
5.認真執行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主要領導每月不少于 1個接待日,其他領導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眾來訪,并對接待的信訪事項處理落實到位。認真記錄接訪情況,做到有記錄(專門記錄本)、有交辦(主要領導交辦)、有落實(化解處置情況)。制度不健全、臺帳不完善、活動不正常、問題不解決的,有一項扣1分。
6.上級交辦的進京備案老戶和越級重復集訪實行主要領導包案,所包案件年內全部停訴息訪或經過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六步工作法”終結,包案領導對結案報告審核簽字,做到一案一檔。未按要求包案、終結、建檔的,每項扣1分。
7.上年信訪工作受到市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受到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分;受到鎮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加0.5分;加分上限為4分。被鎮列為重點管理單位的扣3分。
(二)控制和化解越級上訪工作
1.進京上訪每人次扣2分,非正常上訪每人次加扣1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3人的進京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3人以上的進京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10分。對上級交辦的敏感時期信訪重點人員發生進京上訪的,在上述基礎上加倍扣分。
2.赴省上訪每人次扣1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2人的赴省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3人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7分。發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10分。到省委、省政府門前集體訪每批次加倍扣分。
3.去市上訪每批次扣0.5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2人的去市集體訪每批次加扣2分,發生3人的去市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8分。到市委、市政府門前集體訪每批次加倍扣分。
4.到縣重復個訪每批次扣0.2分。集體訪每批次扣1分,其中,1-2人集體訪加扣0.5分,2人—3人加扣1分,3人以上加扣2分,重復訪加倍扣分。
5.到鎮重復個訪每批次扣0.1分。集體訪每批次扣0.5分,超過5人以上加扣0.5分,重復訪加倍扣分。
6.越級上訪中發生異常極端事件,每批次扣6分;對上訪人員至國家機關纏訪、鬧訪處置不及時、不得力、不到位的,每批次分別扣4分;在京涉訪被拘留的,發生1起扣2分。
越級上訪核減口徑,由鎮信訪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年終根據上級統一核減口徑結合本鎮實際予以制定。
(三)應急勸返工作
1.上訪人員滯留在鎮政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接訪的,有1次扣1分。現場勸返工作不力,導致事態惡化的,有1次扣2分。
2.凡有3人以下的人員到縣上訪,由鎮分管負責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帶應急小組到現場勸返。凡有3人以上人員到縣以上上訪,鎮主管負責人和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指定時限內帶應急小組到現場做勸返工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的規定地點的,有1次扣2分。現場勸返工作不力,導致事態惡化的,有1次5分
3.各村社區負擔接回越級上訪人員的相關費用,在年終考核時由鎮在考核工作經費中統一結算扣減。
(四)上級交辦件的辦理工作
1.凡上級領導批辦和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督辦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必須落實領導包案,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由該包案領導審核簽字后按期上報辦理情況。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未落實領導包案的、逾期未報的、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被上級退回的,分別扣1分。
2.敏感時期上級交辦的信訪熱點問題和信訪重點人員,發生越級回流上訪的,每批次加扣0.5分。
3.認真實施三級信訪程序終結,信訪事項一級終結率達90%,每上升一個百分點加0.1分;加分上限為1分。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經復查被否定糾正的,每件扣1分;上級復查、復核意見落實不到位引發新的越級上訪的,每批次加扣1分。
4.不按要求參加上級或信訪工作機構牽頭召開的信訪事項辦公會,無故缺席、代會的,每次扣0.2分。不按辦公意見落實到位的,每件扣2分。
(五)信息預警工作
1.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建立健全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并上報《信訪突出問題摸底排查表》,少排、漏排或漏報、瞞報、不報信訪信息的,每件次扣1分;因少排、漏排或漏報、瞞報、不報信訪信息引發上訪事件造成重大影響或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 2 分。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落實包案措施,確保化解在當地,未落實包案措施的每件扣1分。
2.敏感時期實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不按要求落實的,每件次扣0.5分。
3.積極參加鎮信訪辦組織的會議和業務培訓活動,未按通知要求參加的,每次扣0.2分。
(六)各類專項活動開展情況
1.積極開展“四無”村創建活動,制度齊全,軟件材料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未通過“四無”村(社區)創建的,扣 3 分。
2.開展的各類專項活動,有部署、有方案、有成效。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活動成效顯著,受到上級表彰的,每次加2分。
六、考核結果
1.作為全鎮信訪工作評比表彰的依據;
2.作為20xx年各村(社區、單位、部門)綜合目標考核的依據;
3.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將其納入重點管理,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鎮主要領導作出書面檢討,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整改。
七、其它
信訪工作責任認定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主體有爭議的,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 篇2
一、考核內容
領導重視,措施落實,基礎工作,案件查辦,控制和減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情況(一)領導重視(10分)
目標管理:召開各類會議,研究信訪工作,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研究信訪重大問題,包括集體訪、越級訪和群體性事件,信訪工作小組召開專題研究會,每年至少不得少于10次,主要以會議記錄和紀要為依據。
(二)措施落實(20分)
目標管理:
1、實行主要負責人接待來訪日制度;
2、建立排查機制,即基層信訪工作長效預警機制,堅持就地化解矛盾。
3、定期開展信訪法規宣傳活動。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每周不少于1日確定為信訪接待日或信訪專題研討日,要以文字記錄為依據(8分)
2、排查上報熱點、難點問題,并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對排查出的隱患一律實行包案制,限期予以解決,主要看排查資料及責任包案文檔。(8分)
3、有宣傳圖表、標語、宣傳資料、宣傳次數記錄。(4分)
(三)基礎工作(10分)
組織建設:
2、硬件物質配備。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單位信訪網絡健全,成立有信訪工作解調小組,配備專人為信訪調解員,建立信訪案件的資料庫。(5分)
2、有辦公場所,有門牌標示,組織網絡表上墻,各種制度張貼上墻。(5分)
(四)案件查辦(20分)
目標管理
1、認真辦理上級交辦案件,確保年終無信訪積案;
2、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及時結案率要達到95%以上,年終結案率要達到100%(10分)
2、凡上報案件,必須堅持上報前回訪(要有回訪材料),有單位主要負責人調處審理的簽字或意見,主要看案件資料(10分)。
(五)控制和減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工作
目標管理
1、無來鎮,去縣、市、到省赴京集體上訪事件;(30分)
2、無來鎮、去縣、市、到省赴京上訪老戶。(10分)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到達上述兩項目標為滿分,5—20人來鎮,去縣、市上訪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來鎮,去縣、市上訪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上來鎮,去縣、市扣3分,縣委、縣政府機關門前集體上訪有滯留,異常行為和重復上訪加倍扣分,上訪老戶去縣、市上訪1次扣0.5分,到省1次扣1分,赴京1次扣2.5分。
二、附則
1、年終綜合考核指標納入鎮黨委,政府績效考核總成績,落實獎懲。對考核指標列后3名的村委會或鎮直單位作不下年度鎮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單位,全鎮通報批評,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鎮黨委、政府寫出深刻檢查,對連續兩年最后一名,導致我鎮被列入縣重點管理鄉鎮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采取組織措施,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結果通報全鎮,黨委、政府組織綜治辦、信訪辦留檔備案,并作為考核干部和班子的重要依據之一。
2、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通報一次赴京到省去縣、市來鎮上訪情況,在信訪敏感期內每月通報一次,如有異議要及時核對,隔月不再核對更改。
3、因發生赴京、到省、去市縣,來鎮上訪處置不當,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并根據情節追究有關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4、目標考核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帶領信訪辦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