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1.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并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并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并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2.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 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二章 規章制度
第四條 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干凈。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并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 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煙。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后,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并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后,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后,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準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簽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系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后,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去。
第七條 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范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后才準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柜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執行。申請時需注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并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 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并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 此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裝修(裝璜)動用明火審批表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3.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4.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志、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
5.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安裝和維修用電設備各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各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安檢部門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三、戶外臨時線路裝置或架空線路應妥善安裝,嚴禁亂拉亂接。
四、安裝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相關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五、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六、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各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七、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專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禁煙標志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漆劑等易燃液體。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種交叉作業。
5.現場嚴禁明火,要使用防爆電器。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并設置配電箱,不得隨意亂拉臨時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重護套電線。每天施工后進行安全檢查。
6.現場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必須使用的應進行防火處理。
7.施工現場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設備,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樓梯,并應及時清運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各、管道、地溝等處,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清洗,隔絕易燃氣體來源,經檢查批準后方可動火,當動火場現場的`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經檢查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九、安全用電
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
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采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6.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設備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7.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安全科批準,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安全科批準,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現場臨時供用電設施統一由項目經理部管理。
2、項目經理部設置一名安全用電技術負責人。
3、工地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臨電工的工作要在施工組織設計的指導下進行。
4、臨電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期長的每年進行一次驗收。
5、現場電工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6、經理部電氣技術負責人必須在作業前向電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工長必須對所轄區域或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針對所用的電氣設備以及周圍環境中可能發生的觸電因素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8、臨時用電安全器材必須按中建一局集團的要求在定點廠家購買。
9、配電箱的內部設置必須符合中建一局集團“配電箱定型冊”。
10、經理部每旬組織一次全現場的安全用電檢查,發現隱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及時整改。
11、嚴禁無證人員私自接、拆電氣設備和線路。現場任何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亂接線行為和擅自拆除電氣設備的行為。
1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向別人提供帶有故障的或保護裝置不全的電氣設備、手持電動工具及燈具。
13、使用Ⅰ類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戴好絕緣手套。
14、維修電工必須做好維修工作記錄,值班記錄和各種設備的搖測記錄。
15、經理部必須建立并完善所有臨時用電的內業資料和臺賬。
9.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一、用火安全管理
(一)酒店廚房用火管理
1、酒店廚房包括營業部門出品部廚房和員工食堂廚房;
2、部門消防負責人指定各班專人(指定檢查人)每三日對廚房(食堂)的灶具、管道、開關的.使用狀況等詳細檢查一次;
3、部門指定檢查人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能自行處理的,須即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報部門消防責任人,后者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負責人簽認后,送工程部處理或通知合同維保單位前來處理。
(二)酒店營業部門用火安全管理
1、除中餐、夜總會、燒烤場等營業部門因營業需要可使用明火爐、蠟燭、氣燈等明火用具外,其他各營業部門禁止使用明火;
2、營業部門消防負責人須督促每班值班經理對顧客使用的明火爐、蠟燭、燃氣燈等明火進行安全監控。每日營業結束后,值班經理組織部門相關人員清理明暗火種,與營業主任共同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三)施工單位用火安全管理
1、物業服務部負責施工單位動火作業的審批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用火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申請表》(見附件一)--物業服務部安全生產主管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的資質、用火人員《動火作業上崗證》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等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物業服務部經理于一個工作日內復審簽認后返施工單位,物業服務部復印一份留存。
3、用火現場監督程序:
1)安全生產員對用火施工現場每天上下午各檢查一次,填寫《臨時用火現場巡查記錄表》(見附件二)。安全生產主管每天檢查一次。物業服務部經理每三天檢查一次;
2)發現未按規定用火的,須現場糾正。存在安全隱患的,由物業服務部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一式兩聯,見附件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限期內仍不整改的,物業服務部提交工程部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安全用電管理
1、各部門消防負責人須確保本部門日常用電安全,做到人離電斷;公共區域的用電(含照明和設施、設備用電)由工程部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
2、每周由物業服務部安全生產主管組織消防監控員,對公共用電和部門用電進行一次檢查,填寫《用電安全檢查表》(見附件四),發現安全隱患,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隱患所在部門經理簽名后送工程部處理。
三、裝修管理
1、酒店公共區域或營業區域裝修時,工程部或營業部門須在裝修施工前兩天填寫《裝修(改造)工程施工通知單》(見附件五)送物業服務部。后者據此按上述第(三)款執行;
2、商鋪裝修施工前,物業服務部須督促商鋪業主填寫《裝修施工審批表》并經物業服務部經理簽名確認后方可為施工人員辦理施工人員施工許可證。
后者據此按上述第(三)款執行。發現安全隱患時須及時制止,并聯系工程部前來配合處理。
10.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范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11.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四條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干凈。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并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煙。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后,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并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后,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后,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危險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準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簽一次;動火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系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后,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去。
第七條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范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后才準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柜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執行。申請時需注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并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獎懲
第十一條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并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此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12.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
1至2處;
⑵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 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 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