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梢栽谛枰M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3.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4.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5.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五條目標責任。
。ㄒ唬┦┕挝辉诰幹剖┕そM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ㄈ╉椖拷浝聿勘仨毬鋵嵃踩a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ㄋ模└咛幾鳂I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ㄒ唬┌踩a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ǘ└咛幾鳂I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ㄈ└咛幾鳂I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ㄎ澹┰诟咛幾鳂I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澜坪、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ㄆ撸┧献鳂I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ㄒ唬┦┕がF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ǘ└咛幾鳂I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ㄋ模└咛幾鳂I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ǘ┎僮髌脚_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施工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7.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F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ǘ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ㄈ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加懈哐獕骸⑿呐K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9.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陡咛幇踩鳂I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10.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1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兜跹b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1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觸電傷害、防止高空墜落傷害、防止倒(斷)桿傷害。
、凇笆保
、、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現場,提前進行危險點分析與預控
工作前要勘察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清楚和明確工作任務、作業范圍和施工方法,并根據作業類型、方法、人員、工器具、環境等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務。
、、檢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業前現場進行安全交底
檢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無票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作業人員現場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業任務清楚、現場危險點清楚、現場的作業程序清楚、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經現場交底不得開始工作。
㈢、施工現場要設專人監護,嚴把現場安全關
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要各司其職,專職監護人要對工作人員精神狀態、工器具配備、現場安全措施、作業安全行為等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不得脫崗或隨意替代工作。
、、電氣作業要先進行停電,驗明無電后即裝設接地線
停電工作要按照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的程序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對雙電源供電的'設施,做好防止反送電的措施。作業部位必須驗電,驗電后立即裝設接地線,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隨意變更作業次序。
㈤、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帽,腳扣登桿全過程系安全帶
進入工作現場要戴好安全帽,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登高作業要檢查工器具并確認合格,用腳扣登桿應全過程系好、系牢安全帶,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㈥、梯子登高要有專人扶守,必須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應檢查并確認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業時梯子應與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頂不得少于1米,要有專人全過程扶守,不得單人專業。
、、人工立桿要使用抱桿,必須由專人進行統一指揮
立撤桿塔要由專人統一指揮,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桿要使用抱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替;機械立桿起吊位置應合適,嚴禁過載使用。
㈧、撤桿撤線要先檢查桿根,必須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撤桿撤線應先檢查桿身、桿基、拉線等是否牢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晃繩,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采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進行作業。
、怼⒔煌ㄒ朗┕ひp向設置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看守
架拆線路要由專人指揮,在公路、鐵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應雙向設置標志進行警示、隔離,并設專人手持旗幟看管。禁止不采取防止掛線事故的防范措施。
、、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要使用絕緣牽引繩
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放、撤線時要就近在施工的線路上裝設臨時接地線,要使用絕緣牽引繩并與帶電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二、安全生產“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訓,查思想認識,查責任落實;
要學習規程規定,查規章執行,查遵章守紀;
要強化安全管理,查隱患治理,查預案落實。
三、對待事故“四不放過”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③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苁鹿守熑握呶词艿教幚聿环胚^。
四、確保安全,必須做到“三個百分百”
、偃藛T的百分之百,全員保安全;
、跁r間的百分之百,每一時、每一刻保安全;
、哿α康陌俜种,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
六、“三鐵”反“三違”
三鐵:鐵的紀律、鐵的處理、鐵的面孔
反三違:反違章指揮、反違章操作、反違反勞動紀律
七、五查一落實
一查領導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查關鍵崗位、關鍵人的素質;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現場作業實施情況;
五查“兩票”執行情況;
落實農電檢修、施工現場“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13.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14.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四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15.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五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ǘ┓弦韵虑闆r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加芯癫、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采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并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干凈,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后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扣。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志。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ㄒ唬┳鳂I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ǘ┳鳂I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ㄈ┍O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1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六
1、設備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設備現場運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設備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跈z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蹤z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軝z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設備,是否對設備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輰Ψ辣O備的防爆性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邫z查電纜電器設備安裝是否規范,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是否健全規范。
、釞z查供電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范,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設備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設備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并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設備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運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設備現場運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設備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設備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采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后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設備編制《設備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為設備更新、設備項修、設備大修理及設備報廢的主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