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創建考核細則(精選2篇)
文明城市創建考核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如期創成,根據《中共樂清市委、樂清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六城聯創”活動的實施意見》(樂委發〔20xx〕1號)和《中共樂清市委辦公室、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清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樂委辦〔20xx〕14號)文件精神,20xx年度全國文明城市創建主要的工作是迎接中央文明辦對我市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并按照樂委發〔20xx〕55號文件精神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各鎮街的考績內容。
第二章 考核范圍、內容
第二條 考核范圍包括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各鎮(街)。
第三條 考核內容分共性目標和個性目標。共性目標主要包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與社區結對共建、創建臺帳資料檔案管理和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的配合程度(20xx年中央對我市的全國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成績,按20%比例計入三年創建周期的基本指標100分)。個性目標主要是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各鎮(街)承擔20xx年度全國文明城市工作任務分解以及相關創建工作任務。
第三章 考核組織、時間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創建辦、市考績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 20xx年度將對全年創建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按比例換算計入考績總分。
第四章 計分辦法
第六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根據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各鎮、街道承擔的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不同任務,將考核總分劃分為三檔,分別為100、80、70分(見附表1)。各考核單位總分由共性任務分(共性目標為10分)和個性任務分兩部分組成(考核評分標準見附表2)。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進行加減分。
(一)在市聯創辦日常督辦中暴露問題較多,同一問題在《聯創督辦》、《聯創專督》等督查載體上兩次被點名通報的,每一次減1分。
(二)同一問題被媒體反復曝光的,每一次減1分。
(三)因創建工作突出受到相關督查專報、市領導肯定贊賞的,每一事項加1分。
第八條 本考核評分標準同步參照《樂清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文明城市創建20xx年重點工作分工、實地考察測評標準和創建宣傳標語的通知》(樂文明委〔20xx〕3號)中各責任單位20xx年的重點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創建辦負責解釋。
文明城市創建考核細則 篇2
為推動我區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深入開展,更好地調動各單位、各部門的城市創建工作積極性,使創建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結合《益陽市赫山區城市創建工作任務責任分工方案》(益赫創辦發〔20xx〕1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鄉鎮、街道、龍嶺工業園,區直及中央、省、市駐區單位。
二、考核內容和辦法
《益陽市赫山區城市創建工作任務責任分工方案》中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各項責任指標落實情況; 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等情況;日常創建活動開展情況。
考核采用百分制。采取日常督查、迎接上級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迎接文明程度指數測評中工作出現重大失誤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實行重扣分。(具體考核內容和細則附后)
三、考核結果運用
考核最終成績將作為區績效考核城市創建和創文工作內容的最終分值,并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上對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