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考核細則(通用2篇)
保安公司考核細則 篇1
1、安全保安巡邏隊人員應本著為保護廠的安全及利益而工作的原則,處處為廠的利益和聲譽著想。
2、在巡邏值班時間定為當應11時至次日早上7時,巡邏人員巡邏值班時間不準逗留在宿舍里,違者一經發現,按曠工處罰。身體不適或有特殊情況者,必須向隊長請假,經同意并安排妥頂班人員后方可離崗。
3、每晚巡邏人員為4人,分兩組,每組2人,負責廠部和各分廠的安全。每組巡邏人員交替進行,交替次數暫定為6次,每小時交替一次,特殊情況另定。
4、在巡邏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隊長報告,并及時處理。
5、若對壞人壞事不敢管理以及在巡邏過程中擅自離崗,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如發現值班門衛在值班時間內睡覺的應提醒其注意,并進行登記,第二天早上上班時報廠行政科。
6、不論巡邏到任何一間廠,到達及離開該廠時,所有巡邏隊員及值班門衛必須在值班登記簿上簽名并記錄時間。
7、若違反以上門衛管理制度的,按有廠部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辭退或開除出廠。
保安公司考核細則 篇2
1、人員在崗巡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酒店和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巡邏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巡邏器械,不得隨意開啟巡邏鐘,應及時更換巡邏鐘電泄和打卡紙。注意維護保養,確保巡邏鐘正常運轉。
3、夜值巡邏人員,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時認真張貼、核算打卡時間記錄,報領班復審。
4、巡邏人員在巡查期間應與各崗位保持聯系。每次巡查時,應嚴格認真地對酒店各部位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對巡邏期間發現的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理,并報當班領班。
5、巡邏人員下班時應對所用器械進行交接,需下一班處置況應作完善交接,并有領班監督實施。
6、巡邏人員應服從當值領班的統籌安排,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改巡邏路線和次數,改運巡邏路線時應作詳細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