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計量管理制度(精選2篇)
1. 能源計量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保障國家計量
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第五條 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人代表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二)在申請開展的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三)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標準裝置和配套設備;
(四)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
(五)有能保證申請開展的項目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設施;
(六)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下列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申請并組織考核:
(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省級計量檢定機構。
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申請并組織考核: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計量檢定機構;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建立的計量檢定機構。
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建立的計量檢定機構,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受理考核申請和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八條 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復查考核按照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復查考核由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評員和特邀專家承擔。
第十條 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由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頒發計量授權證書。
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三個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開展申請授權項目的工作。
第十一條 計量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由授權部門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應當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考核申請,經復查合格的,換發計量授權證書。
經復查不合格的,應當限期三個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換發計量授權證書。
第十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新增授權項目,應當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新增授權項目申請,經考核合格并獲得授權證書后,方可開展新增授權項目的工作。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終止所承擔的授權項目的工作,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十三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開展校準工作;
(四)研究起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
(五)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
第十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數據;
(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
(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的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五)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建計量基、標準狀況進行賦值比對;
(四)用戶投訴舉報問題的查處。
第十六條 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暫停其有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第十七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開展須經授權方可開展的工作的;
(二)超過授權期限繼續開展被授權項目工作的。
第十八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吊銷計量授權證書,由發證部門決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一營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接受考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考核工本費。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與本辦法有關的計量檢定機構考核申請書、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復查考核申請書、變更授權項目申請書以及計量授權證書的式樣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能源計量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做水利局節能減排工作,進一步增強水利局工作人員節能意識,加強能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電等各種資源,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結合本局實行情況,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適用本局水、電等能源資源消耗的管理。
1、xx縣水利局(節能領導小組)領導負責節能減排工作指導,檢查和督導工作,為節能減排工作第一責任人。
2、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節能減排,控制措施,組織內部檢查與考核工作。
3、xx縣水利局(節能領導小組)有專人負責能源資源統計、分析、公示、及上報工作。
4、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按時準確上報能源消耗統計數據。
(一)節約用電
1.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減少照明設備的使用。離開辦公室時,要隨手關燈,切斷辦公室設備電源,堅決杜絕“長明燈”現象。
2.減少計算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的待機能耗。不使用時,要及時關機,或設置為自動進入低能耗的休眠狀態。
3.禁止使用移動式取暖設備、電爐等高功率電器。
4.走廊、通道等公共場所優先推廣和使用高效節能燈,并安裝聲控開關,杜絕“長明燈”。
5.合理設置空調溫度。辦公室、會議室等辦公區域夏季的空調設置溫度不得低于攝氏26度,冬季空調設置溫度不得高于攝氏26度。使用空調時,必須關閉門窗,禁止開窗使用空調和下班不關空調。
(二)節約用水
1.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下班后要及時關好閥門,防止跑、冒、滴、漏,杜絕長流水現象。
2.嚴禁使用高壓自來水沖洗車輛。
(三)節約用車
1.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禁用公車辦私事,在集中活動時盡量合乘公務用車。
2.加強車輛調派合理性、科學性。當多位領導同到一處或一地開會或工作,能合并用車的盡量合用車。
3.提倡集體公務活動集中乘車,非緊急公務外出盡量乘坐公交車,在辦公區附近的公務活動,提倡步行或騎自行車往返。
4.嚴格執行車輛燃油管理辦法,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提倡低能耗行駛,單車油耗控制在核定標準內。
5.加強公車燃油管理,努力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定車加油制度,降低燃油消耗。實行車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和定點保險。
(四)節約辦公經費,控制會議
1.嚴格執行辦公用品登記制度,對辦公用品消耗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節約措施。
2.積極推行無紙化辦公,盡可能降低紙張的消耗,盡量在電腦中撰寫和修改文稿,減少重復打印次數,提倡雙面用紙,嚴格控制文件印刷數量,提高文稿校對、印制質量。重視對已使用過的紙張的再利用,做到廢紙回收。
3.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的油墨、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裝使用。
4.辦公樓所有工作人員應自備水杯,盡量減少使用紙杯等一次性消耗用品,控制一次性簽字筆的使用
5.精簡會議。對必須召開的會議要主題鮮明、準備充分,盡量壓縮會議時間和規模,提高會議質量;對能合并召開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不重形式,勤儉辦會。
6.減少發文。對必須印發的公文,在內容表達清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公文篇幅,并嚴格按照發文范圍印發文件,不多頭、重復發文。
(五)大力推行電子政務,使用網絡傳遞資料,少發或不發紙質公文。
1.切實加強領導。為扎實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我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由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任成員的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由人秘股具體負責節能管理實施工作。
2.深入宣傳發動。采取多種形式,大力普及公共機構節能知識,強化干部職工增強資源的節約意識,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風尚。
3.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節能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水、電設備運行情況,杜絕跑、冒、滴、漏等浪費現象和不安全因素,定期檢查各股室空調、電腦、照明燈、打印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到人走燈滅機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