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員考核細則(精選2篇)
治安員考核細則 篇1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兵團團場連隊(社區)治安員管理,充分發揮治安員作用,根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團場連隊(社區)治安員是在連隊(社區)從事社會治安防范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三條 治安員在團場綜治委領導下,由所在連隊(社區)管理、使用,團場綜治辦負責業務指導。
第四條 團場根據轄區連隊(社區)人口規模、社會治安復雜程度確定連隊(社區)治安員人數。一般連隊(社區)設專職治安員1人以上,兼職治安員若干人;人口較多、社會治安復雜的連隊(社區),設專職治安員2人以上,兼職治安員若干人。
第五條 治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
(二)熱愛社會治安工作,責任心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五)年齡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
第六條 治安員由連隊(社區)推薦,團場綜治辦審查同意后,連隊(社區)聘用。
第七條 治安員聘用期實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連隊(社區)頒發聘書,每年考核合格后續聘。不合格者,由所在連隊(社區)提出意見,經團綜治辦審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條 專職治安員聘用期間,享受連隊(社區)副連職工資福利待遇。
第九條 治安員的職責任務
(一)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治安防范知識;
(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員、出租房屋登記和管理工作,掌握連隊(社區)實有人口情況;
(三)掌握連隊(社區)重點人員情況,協助落實幫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排查、消除各類治安隱患;
(五)檢查重點場所、部位值班和看家護院巡邏情況;
(六)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收集上報各類治安信息和維穩情報;
(八)完成連隊(社區)交辦的其它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第十條 治安員在工作期間持“治安員工作證”,佩戴“治安員”臂章。
第十一條 團場綜治辦對治安員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學習制度;
(二)業務培訓制度;
(三)工作例會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連隊(社區)對治安員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請示報告制度;
(三)值班登記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 治安員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三)忠于職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 治安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它工作紀律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治安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各師(市)、團場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兵團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治安員考核細則 篇2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開、關園門。
二、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后經允許方能入園。參觀來訪人員須出示介紹信或有關證件。
三、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幼兒園。園屬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
四、加強節假日值班保衛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員,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外來人員不能在園留宿,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批準。 六、門衛人員必須監守崗位,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幼兒接送時間,認真做好接待工作,嚴防幼兒走失。
七.搞好值班室和衛生區域的清潔工作,做到無紙屑.無果皮.無垃圾等,保持大門內外的清潔。使幼兒進園時,感受到環境優美整潔。八.衣著整潔,待人接物和氣。工作時間不能離崗,不聚眾聊天。
以上如有違反,每次扣10元,如因工作失誤,家長每反映一次,查實扣20元。
